西南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实施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南政法大学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推进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申请-考核”制改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的工作原则
(一)全面考察、客观评价,突出对专业素质、科研潜质、创新能力的考核;
(二)坚持公正公平,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开。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申请人报考学科和相关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5人组成考核专家组进行,其中本学科的专家不得超过3人,且申请人报考的导师不得作为考核专家组成员。
考核专家组名单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有权对考核专家组名单进行调整。
第四条 考核专家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考核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和真实性;
(二)考核申请人的科研成果是否达到要求,对申请人的科研潜力和学术水平进行鉴定和评价,对申请人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申请人是否进入复试出具明确意见;
(三)对申请人进行综合面试,并就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及研究计划的可行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法学二级学科,均可参与选拔工作。博士研究生导师均可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 各法学二级学科以“申请-考核”制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本学科当年招生总人数的50%。
第七条 各法学二级学科以“申请-考核”制招生的推荐名额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招生名额上限的2倍。
第八条 入选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参见《西南政法大学人才引进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款)的博士研究生导师以及主持有国家重点以上项目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在批准的项目主持期内,每年享有以“申请-考核”制推荐1名博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权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我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且有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同或者相近学科的教授推荐。
(二)学历条件
最后学历所修专业须为法学专业或者相近专业。
(三)学术条件
有代表性研究成果表明申请人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和创新能力。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申请人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专着或未发表(达到发表水平)的学术论文(含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调研报告等。上述研究成果须于报名时提交。
(四)外语水平
外语水平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CET6考试成绩426分以上;
2.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
3.TOEFT成绩90分以上;
4.雅思成绩(A类)6.5分以上;
5.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者地区参加用英语授课的学位项目学习一年以上。
其他语种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条 年满40周岁的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经学科1/2以上博士研究生导师同意,可以不受外语水平条件的限制:
1.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者研究成果丰硕、法律实务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全国或者省级审判业务专家、检察业务专家或者其他相关法律业务专家;
2.在科学研究或者法律实践领域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所在高校、研究机构、大型企业或者省级机构的人事部门推荐报考。
第四章 申请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连同以下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提交至报考学科所在学院。
1.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网上报名后打印下载);
2.身份证以及本科、硕士研究生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须在入学报到后补交学历、学位复印件);
3.本科、硕士阶段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成绩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及全部论文评阅书的复印件(应届生须提交论文初稿);
5.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授出具的专家推荐书;
6.报考“定向就业”类别的申请人须提交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脱产学习1年的证明;
7.证明外语能力的外语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8.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及研究计划书。包含研究方向、研究问题(博士论文选题构想)、研究方法、参考文献等;字数不少于8000字。
9.从事相关工作的获奖证书、专业研究着作、论文、工作业绩证明等材料。前述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如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提供复印件(须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申请人必须保证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准确,申请材料须用A4纸打印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以便考核。
第十二条 申请人须于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时间完成网上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 学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学院组成考核专家组对其进行考核,并在《西南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专家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报考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科专业背景、研究能力以及培养潜力等方面的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填写《西南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书面审查表决表》,并提出考核意见。
经考核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申请人方可进入复试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考核意见,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公告复试名单。
第五章 复试录取
第十六条 复试内容: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
1.专业课笔试(100分);
2.综合面试(100分):每个申请人的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综合面试中应当包含思想品德以及外语考核。综合面试成绩以考核专家组的平均分计算。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制的录取规则
1.考试总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50/100+综合面试成绩×50/100
专业课笔试或综合面试未达到60分者,不予录取。
2.按考试总成绩高低排名,结合当年学科“申请-考核”制招生计划,按序录取。
3.凡参加“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必须在该考核方式中排名录取,不得转入统一考试形式录取。
4. 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进行公示。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考核组专家不得有擅自接触考生等违反招考纪律的行为,“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科研能力无法达到博士研究生要求的申请人,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有否决权,视具体情况减少申请人所在二级学科下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停止该学科招生方式改革试点。
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未严格考核申请人材料,推荐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申请-考核”制选拔,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认定,该名导师当年不得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奖助学金、培养方式按照我校当年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科研成果有学术不端情形,或者出现其他违纪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申请、录取资格或者取消学籍,5年内不接受其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均为招生当年具有带生资格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博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18级博士研究生招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