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
法大发〔2015〕141号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期刊分类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0日第18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
2015年12月31日
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
(2003年5月28第10次校长办公会通过,2004年、2006年、2008年、2009年、2012年、2013年修订,2015年12月30日第18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条 学术期刊划分为三类: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一般期刊。
第二条 权威期刊包括:
(一)《中国社会科学》、《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研究》、《历史研究》、《文学评论》、《新闻与传播研究》、《经济研究》、《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治学研究》、《社会学研究》、《民族研究》、《教育研究》、《体育科学》、《管理世界》、《中国图书馆学报》、《外语教学与研究》、《中国语文》、《世界宗教研究》、《文艺研究》、《文物》、《统计研究》、《中国军事科学》。
(二)《中国科学》、《数学学报》、《物理学报》、《化学学报》、《生物学报》、《中华医学杂志》、《中国农业科学》、《心理学报》、《计算机科学》、《中国环境科学》。
(三)《新华文摘》发表或转载的论文(不含会议综述、论点摘编)视为权威刊物论文。
(四)SSCI(社会科学论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排名前50%)、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
(五)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咨询报告。
第三条 核心期刊包括:
(一)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和来源集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
(二)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库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
(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证据科学》、《行政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中国法学(英文版)》。
(四)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
(五)EI(工程索引)排名后50%期刊。
(六)在SSCI(社会科学论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等检索系统收录期刊之外的境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经校科学研究委员会评定达到一定水平的,认定为核心期刊论文。
(七)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内参》、《中国法学会要报》、北京市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八)被省部级党政机关正职领导人批示的咨询报告。
第四条 一般期刊包括:
(一)各类权威期刊、核心期刊的增刊与特刊。
(二)除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之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三)《法大智库建议》、《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果要报》。
(四)以书代刊论文。
(五)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论文。
第五条 教师期刊论文的认定由科研处和校科学研究委员会负责;本科生期刊论文的认定由教务处和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生期刊论文的认定由研究生院和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日前发表的论文,适用原办法。
附件
《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2015年12月30日第18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1.第二条第(四)项调整为第(三)项。
第(三)项调整为第(四)项,修改为“SSCI(社会科学论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排名前50%)、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咨询报告” 。
2.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证据科学》、《行政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中国法学(英文版)》。
(四)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
(五)EI(工程索引)排名后50%期刊。
(六)在SSCI(社会科学论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等检索系统收录期刊之外的境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经校科学研究委员会评定达到一定水平的,认定为核心期刊论文。
(七)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内参》、《中国法学会要报》、北京市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八)被省部级党政机关正职领导人批示的咨询报告。”
3.第四条增加三项:
“(三)《法大智库建议》、《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果要报》。
(四)以书代刊论文。
(五)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论文。”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教师期刊论文的认定由科研处和校科学研究委员会负责;本科生期刊论文的认定由教务处和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生期刊论文的认定由研究生院和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 。
5.第五条调整为“第六条”。
6.第六条调整为“第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日前发表的论文,适用原办法。”
7.《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根据本修订内容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校内公开 201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