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中华法学硕博英才奖”评选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中华法学硕博英才奖”评选办法
法大发〔2013〕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国法学专业研究生积极探索法学理论和实践,提高法学专业研究生的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促进法学新人脱颖而出,中国政法大学设立面向全国法学专业研究生的“中华法学硕博英才奖”(以下简称“法学英才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研究生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包括法学一级学科各专业研究生、专业学位法律硕士研究生。
外国留学生暂不纳入评选范围。
第三条 “法学英才奖”评选遵循公正公平、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原则。
“法学英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中华法学硕博英才奖基金”,支持“法学英才奖”评选活动。
第五条 “法学英才奖”设一等奖2名,每奖5万元;二等奖10名,每奖1万元;三等奖20名,每奖5千元。
(一)一等奖评选标准
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二)二等奖评选标准
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具有较大作用。
(三)三等奖评选标准
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具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申报人申报时须为在读研究生。
申报成果为申报人研究生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
(一)在国(境)内外正式出版、发表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专着、学术论文。
(二)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立法建议等,并为省部级以上党政群团机关采纳。
第七条 申报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法律;
(二)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三)观点或论证方法有创新;
(四)符合学术规范。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中国政法大学成立“法学英才奖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法学英才奖”评审工作方案,组织评审活动和颁奖活动;
(二)负责“法学英才奖”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聘任“法学英才奖”评审委员会专家;
(四)对申报人资格、申报成果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五)审定获奖成果和获奖人员名单;
(六)组织其他有关活动。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负责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具体工作。
第九条 中国政法大学组织成立“法学英才奖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活动。具体职责包括:
(一)确定本年度评审原则;
(二)根据申报情况提出本年度获奖名额和专业分配比例;
(三)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确定获奖成果、获奖人员、奖励等级。
第十条 评委会由法学界和法律界专家组成。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
第四章 公告与申请
第十一条 “法学英才奖”评选活动公告,于评奖年度年初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内容包括:申报人申报资格、申报成果具体要求、申报截止时间和方式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根据“法学英才奖”评选活动公告要求,向组委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政法大学“中华法学硕博英才奖”申请书》(原件及电子版各一份);
(二)申报成果(原件及电子版各一份);
(三)本专业2名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意见;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六)组委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人和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学术规范审查。通过审查的,报送评委会。
第十五条 评审分初评、复评。
初评以通讯方式进行,复评以会议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初评采取匿名通讯评审,每份成果的初评专家不少于3名。
初评专家对申报成果按照百分制打分,并提出是否推荐获奖及获奖等级的建议。
第十七条 组委会办公室对初审结果进行汇总排序,并向评委会提交进入复评的推荐成果。
第十八条 评委会根据学科发展、社会需要及本年度推荐成果情况,确定评审原则。
评委会专家基于学术标准、实践价值、学术规范等依据,就推荐成果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会议评审时,评审专家对自己指导的研究生申报人,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及评审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参评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评审信息。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委会将评委会投票表决产生的拟获奖成果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示,进入异议期。
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拟获奖成果持有异议,均可向组委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二条 异议申请须写明申请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并提供关于异议的证据材料;
匿名异议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组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异议后负责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提交组委会审议。组委会依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获奖学术成果违反学术道德的,组委会有权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及奖金,并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校外公开 2013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