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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聚焦“教科书式耍赖”后续法律问题

2017-12-11 学术之路 学术之路

“教科书式耍赖”受害者经鉴定因车祸而死,家属可以如何追责?


备受关注的“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受害人抢救无效逝世,经尸检鉴定其死亡系因交通伤引发,请问家属此时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追责?“老赖”将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试着回答:我们认为如果想要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应该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而不是其自己进行。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公诉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然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判决。根据当前的案件报道,我们可以看到经尸检鉴定其死亡系因交通伤引发,也就是交通事故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本案中似乎符合本条规定;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案显然不符合后者,这样如果想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需要适用的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适用死亡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条款。这里面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被害人的死亡行为与交通肇事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是否有介入因素介入,是由于没有得到很好的救治,还是由于根本就救不好,这个在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如果是前者可能会阻断因果关系,也就是无法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后者,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我们知道在救治过程中黄某某是存在过错的,但是这在刑法上还无法直接评价该行为。


综上,建议刑警介入调查,确定死亡与交通肇事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依法依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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