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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吴咏宁生前最后爬楼是为商家炒作,商家要为其坠亡负责吗?

2017-12-11 学术之路 学术之路

吴咏宁生前最后爬楼是为商家炒作,商家要为其坠亡负责吗?


在吴咏宁出事前两天,他告诉女朋友金金,一个商家在和他谈合作,搞炒作,可能会有将近10万的报酬。出事后,金金才得知,他去爬楼为的就是这次合作。吴咏宁的伯父冯胜良也证实了这次合作确有其事。吴咏宁生前最后爬楼是为商家炒作,商家要为其坠亡负责吗? 


试着回答:对于发生这样的悲剧事件我们深表惋惜,愿死者安息。我们都知道吴咏宁从事的是非常危险的行为,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其自愿从事这样的行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其行为就无法指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别人雇佣其从事这样的行为,就不应该受到规制。如果上述报道属实,我们可以发现,这是一起合同事件,然后发生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本事件不仅牵涉到合同的履约与侵权问题,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进行相应的赔偿。而且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问题,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管这样的行为是吴咏宁自愿的行为,一旦是进行商业炒作行为,那么相应的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及相应的法律保障。而在法律保障中最重要的要求就是保护被雇佣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如果造成人员的伤亡,就应该有人为此负责,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刑法》第139条之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情节严重的”也成为该罪客观行为之内容。但是我们发现事故发生近一个月之后,并没有看到相应的负责报道,因此建议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研究,查明事实真相,还死者应有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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