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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车震视频”外泄致当事人自杀,拍摄视频者获刑几个月是否合理?

2017-12-11 学术之路 学术之路

“车震视频”外泄致当事人自杀,拍摄视频者获刑几个月是否合理?


拍摄他人“车震”并外泄视频的行为是否涉及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拍摄视频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获刑几个月是否合理?


试着回答:是的,无论被拍摄的对象是明星还是普通民众,都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更多的时候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案情的不同,赔偿责任也不同。隐私权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种权利。同时,我们也要说外泄并不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只不过是由于如果没有外泄,那么受害人就无法知道,这是符合法律适用的前提要求的,一切重证据。具体到本案件,我们发现本案中的外泄者不仅受到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惩罚,而且受到了刑事处罚。


法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为:2016年8月,河北馆陶县巡特警大队盘查“车震”的视频外泄,当事女子要求删除无果,喝农药自杀。近日,法院公开判决结果,被告辅警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获刑8个月,被告民警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我们看到该名辅警被判处的是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本案造成的后果是视频外泄,并且受害人自杀身亡。


这里面牵涉到一个基本法律常识: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其中前者的适用对象是公民个人,后者的适用对象是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本案中辅警与民警的行为就是典型事例。身为公安机关辅警与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不严格保密,遵守相关规定,让涉及个人隐私需要保密的视音频资料向外泄露,造成受害人自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我们认为正常的做法应为:由警察对车辆进行检查,而不是辅警,其没有独立的执法权,无权对车辆进行检查。即使检查了,如果不属于卖淫嫖娼案件,警察对车主进行批评教育后,应让其离开。而不是本案中警察的作法。当然本案还涉及到道德问题,但是这不能成为不追究警察刑事责任的理由。具体到滥用职权罪的刑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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