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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研讨会

2017-12-22 学术之路

12月19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研讨会”在明理楼模拟法庭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北京联合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苏州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昌大学、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法律部等单位的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上午八时四十分,研讨会正式开幕,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发表致辞。申卫星教授首先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感谢。随后,他阐述了本次研讨会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法典编纂在学界引发了诸多讨论。希望诸位专家学者围绕民法典物权编立法深入研讨,为提高民法典立法质量建言献策。

 

随后,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向与会专家学者介绍民法典物权编室内稿条文。龙俊副教授主要通过修改前后条文的逐一比照,以条分缕析的方式呈现了修改思路。他表示物权编室内稿条文的特色不仅体现在居住权、权利质权、抵押权等具体规则改动上,也参考中国法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草案,尽量使有关条文适应金融创新的相关内容。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龙卫球教授主持下,与会专家学者就民法典物权编室内稿一至九章条文展开讨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温世扬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马新彦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成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田士永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耿林副教授等专家学者分别就物权编基本原则、物权编与民法总则及民法典各分编的关系、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先占、善意取得、物权保护、流质与流押规定等进行了讨论。

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围绕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中的重点问题向研讨会作主题报告。

王利明教授在主题报告中就民法典物权编编纂提出了两个建议:一是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现行立法统一登记制度限于不动产,可以考虑动产统一登记。统一登记的最大好处是信息完整公开,同时亦为互联网时代信息互联互通的必然要求。随着动产价值的不断提升,动产担保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王利明教授认为物权法修改应对动产担保持有更加开放的态度。动产和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建立动产担保制度应当将权利考虑在内;二是规定营业质权。王利明教授认为,营业质权具有通常以低值动产为标准、移转占有、权利行使不走清算程序、不存在多退少补等特征,故而与抵押、质押不同。在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营业质权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遵循,可为庞大的典当业提供物权效力支持。

崔建远教授在主题报告中认为,社会生活需要相对丰富的物权类型,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适应社会经济对物权关系的需要,把握好民法典编纂的最佳时机;就物权变动而言,崔建远教授认为现行立法物权变动模式过于繁杂,与物权种类稀少形成鲜明对比,建议简化物权变动模式,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统一为登记生效要件;针对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崔建远教授提出将土地承包权视为有体物,再细分出土地经营权的分析路径;崔建远教授在主题报告中还指出在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不应互相追偿。他从道德风险、公平效率、意思自治、交易利益等方面进行了论证。

主题报告后,进入自由讨论环节。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分别主持下,与会专家学者就民法典物权编室内稿十至二十章条文进行了讨论。专家学者针对居住权的适用主体、典权规范的必要性、公共地役权的设立、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不动产收益权的性质、混合担保等问题提出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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