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辞】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2018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全文
2018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
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GBS, JP致辞全文
(中文译本)
香港律政司司长
郑若骅, GBS, SC, JP
郑若骅女士,香港资深大律师、特许工程师、特许仲裁员及专业调解员。曾任特许仲裁学会(CIArb)主席、其董事会成员及其东亚分会主席。她也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亚太用者委员会之委员及体育仲裁院(CAS)之仲裁员。
现任香港律政司司长、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副主席、国际商事仲裁会(ICCA)副总裁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副主席,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主席、伦敦大学英皇学院院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项目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本致辞全文及附录部分《律政司司长会见传媒谈话内容(2018年01月10日)》均源自香港律政司网站,经由法律出版社小编整理汇编而成。大家在参阅本同时,也可同时参阅http://www.doj.gov.hk网站上的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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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各位司法机构人员 、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首先 ,谨代表律政司欢迎各位 ,特别是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嘉宾,莅临出席典礼。
法律制度是香港社会的支柱 ,而法治则是法律制度赖以成功的基石。本人定必把这点铭记心中,基于此,本人欣然接受 委任为律政司司长,并会心存谦卑 、无畏无惧、不偏不倚地服务社会。
实行法治见诸于众多方面。法律是通过实践而得以彰显,但是不应该只由律师、法官和政府实践。更重要的是 ,整个社会都应该遵守和尊重法治 。我们的日常生活和一举一动 ,都是法治的明证 。我们各人须共同承担责任,尊重、提倡和推动法治,作为本港社会的基础。
今天我会集中谈及三个重点 :律政司为政府和行政长官提供法律意见的角色、律政司履行刑事检控职责时不受任何干涉,以及司法独立。
向政府提供意见
律政司有职责就政府的作为是否合法及符合法例规定, 向政府提供坦诚独立的专业意见 。政府的角色在于为整个社会的福祉制订政策 ,部分政策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实施,而有些或需透过日后订立的新法例推行。
《基本法》是实践“ 一国两制 ” 这总体政策的宪制性文件 ,载有制订新法例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然而,《 基本法》的草拟者 ,即使包括被有些人视为深谙普通法传统 的法律专家,均无法预料日后可能出现的种种具体情况 。可以说,《基本法》拟就方式的智慧 ,在于其内在的灵活通 变:既保留须予恪守的基本原则 ,又能与时并进 。《基本法》是在我们的单一体制国家跨越两个法律制度的法律,由行使大陆法的立法机关颁布,在实施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应用。正如其他法律,不同人对《基本法 》可以有不同诠释方法 ;而两个法律制度传统的差异,如何理解和诠释法律的分别,更令有关差别扩大。尽管如此 ,这种分歧就像其他法 律问题 ,必须正确了解冲突法规则和比较法研究的概念可如何应用,方可解决 。大家须真诚交换意见 ,更重要的是互相理解意见分歧的原因 ,方能做到客观分析法律问题 。寻求对法律的正确诠释 ,殊非易事 ,即使对法律界的顶尖人才也不无考验;但只要同心同德,矢志落实政策,定能找到一个符合法律的解决方案。
刑事检控
第二个范畴与律政司的检控职能有关 。《基本法 》第六十三条保障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检控与否的决定 ,必须就所获得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进行 客观和专业的分析 ,并按照已公布的《检控守则 》行事 。 在作出该等决定时 ,不得有任何政治考虑 。律政司内一贯坚守专业精神,进行法律讨论时 ,不作政治考虑,并且以 保密尤为至要 。有些决定不易作出 ,但不论如何艰巨,甚或不受欢迎,律政司亦责无旁贷,必须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决定而不受任何干涉。
任何人追求目标,不论目标有多高尚和值得尊崇,行事都 必须遵守法律 。公众可透过不同途径各抒己见 ,社会上也设有机制 ,藉以推行改变 。这些都是既合法亦具庄严地追求目标的正确方法。 终审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陈兆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周诺恒 (终院刑事上诉 2012 年 第 12 号 )一 案中所说的话 ,现引述如下 (原文为英文 ):“ 任何人在行使这权利时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 ,又或破坏社会安宁,均无助于推展其目标。 ” 他继续说:“ 要达到正当目标,采取的手段不但必须和平,更要合法 。无论目标有多崇高 ,也不能成为使用暴力或非法手段的理由,而最终更可能招致刑事责任。”
司法独立
第三个重点关乎法治的重要元素之一一争议解决。司法独立重要之处 ,在于提供各人都可以诉诸法院的审裁制度,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奉行程序公义,其重要性不可以低估 。以往颁布的判决书已证明 ,法院秉行公义 ,全然以法律及可接纳的证据为本 ,判词亦阐述作出裁决的理据 。或许有人不满判决的结果 ,但这并不代表司法独立受到蚕食。我们有强大的法律专业团体, 司法机构稳健独立,我们都以此为荣。我有责任确保《基本法》明订的司法独立受到尊重 ,不会遭任意攻击或批评。我吁请社会各界秉持同一立场。
客观研究
有人认为香港的法治受到威胁。如果这些意见是指香港的法治受到考验,我并不质疑。不过,对于有意见指我们的法治受到损害,恕我不敢苟同。
由国际组织进行的各项客观研究 ,均支持我们拥有独立司法机构。在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中,香港的司法独立情况在亚洲连续三年位列第一。世界银行所进行的 “ 世界管治指标 ”研究,不仅提供按年变动,更提供长期趋势。根据该研究,香港在法治方面的百分值,由 1996 年 的 69.9%上升至 2016 年 的 93.3%, 在 20 年间由首 70 名之内跃升为首 15 名之内。这些统 计数字显示香港的法治水平持续提升 ,但我们千万不能自满,仍须努力改进,精益求精。
我们一方面必须继续坚决捍卫和维护法治 ,另一方面也要以负责任的态度行事 ,切勿任意发表贬低法治 ,并可能对其造成损害的武断言论。
人人都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有根据和具建设性的批评和意 见 ,有助推动正向发展 ,但不负责任和明显没有事实基础的不专业言论,对香港发展毫无助益。
仲裁与调解
我稍转话题谈谈香港在国际仲裁方面担当的角色 。国际上一些重大的商业和投资争议,均是透过仲裁解决 ,当中的仲裁裁决可在差不多全球各地强制执行 。仲裁是在国际层面上推动法治的要素。
香港拥有茁壮的仲裁文化 、成熟的仲裁业务 ,以及丰富经验的仲裁人才 ,我们已经具备优越条件 ,可进一步发展本港这方面的优势 。虽然香港名列全球第三最受欢迎的仲裁地,但我们面对的竞争激烈。不过,有竞争方 有进步。我们透过订立《 2017 年仲裁 (修 订 )条例》, 澄清知识产权争议可藉仲裁解决,而该条例已在2018年1 月 1 日正式生效。同时,法律界与资讯科技界集思共议,着手建立一套线上争议解决系统,藉以提供高效, 实惠又方便用家的仲裁平台 。当这个平台完成之后 ,香港的争议解决服务将更上一层楼。
调解的好处在于可找出共同目标 ,以有关人士的利益为重点,寻求各方均可接纳的解决方案。 2016 年,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就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纠纷进行调解的成功率超过 80% 。此外,司法机构的统计数字显示 ,近年提交原讼法庭及区域法院使用了调解服务的案件中,约有 65%最终能达成协议。《调解条例》和《道歉条例 》提供健全的法律框架,让调解服务得以进一步发展 。关于刚才提到的线 上平台 ,亦将会加入线上调解功能,以提供全面的争议解决服务。
为配合政府推动调解服务的政策而建成的西九龙调解中心,即将投入服务。该调解中心,是专供适合利用调解方式处理的小额钱债审裁处案件使用的独特设施 ,预计这对公众使用和认识调解服务,大有裨益。
国际法
香港在 2017 年 10 月举办第二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 (“ 贸法会 ” )司法高峯会,来自亚太区的的法官及律师在会上交换意见 。这符合贸法会的重要原则之一 ,即协调国际商业法律及常规 。协调可创造公平及透明的竞争环境,从而推动国际贸易和投资 。我们正积极与贸法会商讨,让此项国际活动定期在香港举行。
为加强上述政策措施,我们在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委员 会辖下加强经济和法律基建主席之友工作组的工作中 担任召集人,并会于今年3月在亚太经合组织举行 2018 年第一次高官会议期间,举办有关在争议解决及电子协议管理中使用现代科技的工作坊 。此项亚太经合组织计划与上文提及的线上争议解决平台,可产生协同效应,加强本港在仲裁方面的优势。
在律政司大力支持下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将在本年 4 月18 至 20 日来港举行全球会议,以庆祝成立125周年。 我们可通过这特别机会 ,听取著名专家分享 ,在当今现代因诸如中国的 “ 一带一路 ” 倡议以致全球各地互动日益频繁下,国际私法能有何贡献。
按“ 法律枢纽 ”计划,政府为前中区政府合署西座 (现称律政中心 )及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进行翻新工程, 以提供办公室空间予国际 、区域及本地法律相关组织使用 ,有关工程现时进展良好 。在全球化及“ 一带一路 ”倡议的项 目增长下 ,我们也要在软件方面同步迈进 ,着手人力培训工作。
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表明 ,政府会积极寻求与其他经济体 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和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以进一步强化香港作为国际贸易、商业和金融中心的角色。就此,香港在2017年11月与东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对这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法律执业者的需求稳步增加 。香港多所大学和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一直为学生 、法律执业者、法官及政府官员提供实用的专题培训 ,也会继续提供研究和国际交流意见的平台。
与内地提供相互法律协助
谈回香港方面,我们因应社会发展,与内地达成多项提供 相互法律协助的安排 。这些安排通过适当的赋权法例在本地实施。
鉴于跨境婚姻日渐普遍,我们在 2017 年 6 月签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为实施安排,律政司现正拟备有关条例草案。
随着跨境交易日益增加,《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已在 2016 年 12 月签订,并在 2017 年 3 月 1 日实施 。我们已着手处理所收到的协助委托,使诉讼人能更快捷取得证据。
我们也会落实其他安排,例如扩阔自 2008 年起实施的 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适用范围 。这些安排 将提供明确 、简便和高效的法律框架 ,保障香港居民与商界的利益。
结 语
最后,我谨向前任司长袁国强先生致意。他竭诚为香港服务,工作克尽厥职,为人敦厚随和。要做到同样成绩殊不容易,我必无畏无惧,不偏不倚,竭力履行我的职责 。
谢谢各位。
附录部分
附录:律政司司长会见传媒谈话内容(2018年01月10日)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十日)就其物业与传媒谈话的内容:
香港律政司司长
郑若骅, GBS, SC, JP
律政司司长:首先看到各位传媒这几天跟着我,我感到很不好意思,因为最近比较冻,又下雨,所以我在此先希望大家理解,我初时没有跟大家讲的原因,是因为我们一直未有清晰的进展,所以今日我出来跟大家讲讲情况如何。简单讲讲,大家记得我上次讲过,上星期五(一月五日)屋宇署给我们一封信件,我已立即委派一名认可人士于星期五当晚进行初步的检视。星期六(一月六日)他们亦拿着图则,亦于屋内进行详细量度工作,然后星期日(一月七日)晚上,他们sent一封信件予屋宇署同事,希望他们可以约见,星期一(一月八日)通电话后约好,于是星期二(一月九日)我知道很多记者也知道,昨天(一月九日)屋宇署到屋进行视察。今天,认可人士和屋宇署开了整天会议,据他们报告给我听,他们讨论过如何做相关的修正方案,初步已经准备好进行的修正方案,刚才亦已将建议的修正方案送予屋宇署,待屋字署一批准这方案,便可马上开工修正好违规的构建物。
我上次在此已经提过,今次再跟大家讲,我买入这个物业时,已经是现时现有的状况。当时买入的安排,的确,现在回头看,可以做得更好,我当时可能可以更周全、更详细去做。但因为我当时的工作实在太忙,包括我当时很多时间也要离开香港,以及有很多公职的问题,我的而且确当时不够警觉性,没有特别跟进这件事,没有详细去做,我在此希望大家谅解,我亦在此深表歉意。
最后,我在此想说,我一直没为意寓所有这个违规的构建物,就此我亦向大家,正如我刚才所说,向大家致歉,因为这显示可能我的警觉性和我的政治敏感度可以有改善的空间。我觉得今次事件,对我来说,让我汲取了一个经验,希望我可以做得更好。我亦非常明白社会对我的期望很高,我希望通过这次事件,尽快、完善、妥善地处理好这个事件后,可以让我尽快全心全力地投入律政司的工作,希望我可以用我一贯的信念,就是用我的专业精神和经验服务香港,用我谦卑的心态、我无惧的精神、不畏不惧和不偏不倚地继续做我律政司的工作。
记者:司长,你收信之前,有没有收过任何屋宇署的通知?还是那封信已经是第一次通知?之前有没有收到屋宇署告知任何僭建的事宜?
律政司司长:无。
记者:僭建是一件违法的事情,如果道歉就可以完成一件事,你觉得香港还是不是法治社会?你觉得你未来是否仍适合担任律政司司长的职位?
律政司司长:这个僭建的情况,当我们知道有这个可能性的时候,已经尽快聘请认可人士跟进,所以尽快把它修正致按照图则的情况,我们希望尽快可以把这件事处理好。
记者:你买入单位后有否在室外的位置作出一些改动,以及在你接受品格审查时,有否提出自己有僭建的事情?
律政司司长:在室外,在四号和三号屋的围墙,三号屋当时有开了一道门,在围墙的boundary wall,这是有的,但不是我做的,但我当然知晓。第二个问题,品格审查方面,我不方便再透露,因为这个不方便详细讲。
记者:除了门之外,你是否没有在其他位置作出改动?
律政司司长:无作出其他任何改动。
记者:但买屋之后,其实你自己有否做过一个改动,以及在室内和室外有没有作出结构性或非结构性的改动?以及可否多谈一下,在品格审查时,你自己有否主动提出?对方有没有问你关于僭建的问题,你当时是如何回答?
律政司司长:我再说一次,在品格审查和我委任程序的详细情况,我不会再说,因为这个大家都听过,很清楚其他都是这样的情况。我并无做过在屋内或屋外,除了刚才我谈及的墙,但那道墙,我是知晓而不是我做的,我同意开boundary wall。
记者:根据二○○八年的买卖协议,你们有一个clause,它不只一次提醒你,它的法例协议是asof现在的状态,到底当时,你可否说清楚,明知有僭建,你都继续买现在这个单位?
律政司司长:买那个property的时候是二○○八年的时期,都是很长的时期,很多详细的情况,我都并不记得很清楚。正如我所说,那个assignment是这样写,就是这样,的而且确是这样写,这是事实。我并无为意当时是有或没有这些建筑物,我没有为意详细去看。正如我所说,其实如果时间多一些,或者我关注一下我自己的事情,多过关注其他我做的工作上的东西,我可能会抽到一些时间做。的而且确,在这里我有改善的空间。
记者:你本身是土木工程师,你可否讲清楚,是否这十年以来,都不知道自己的家有僭建物存在?
律政司司长:我二○○八年开始买入的时候,正如我刚才所说,无为意到它有僭建。
记者:过去这十年间呢?
律政司司长:都是一样,我们一直都无…
记者:都不知道?
律政司司长:因为我一直都非常之忙,我在二○○八购入的时期,那时候工作很忙,所以买的时候,没有想到要找一个认可人士去做检视,我并无想到这件事情,一直都在这里住。到后来,我又开始有其他的工作,例如我要教书和其他的公职,令我把时间真的放在我的工作上,使得我处理自己的事情的时间,的确是少了。到最后,我们说到开始邀请我加入政府的时期,那个时间都是相当短,我亦不会说那个时间是多少。当我收到邀请后,我有很多事情要处理,比如我要把手上的工作安顿好,一些案件要处理,我有一些公职要安顿好,我有很多义务工作,一些学会的工作要安顿好,让其他人可以继续运作,所以我把自己的精神一直放在工作上,所以反而对自己的事情,我就遗漏去兼顾。
记者:在那份合约内,你最少去过另外一间差不多的别墅,你有否留意到两者的差异?譬如你的屋有水池,但你先生的屋没有,为何你不怀疑这些可能是僭建物?是不是你没有common sense去处理这些事情?
律政司司长:我觉得这并不是common sense的问题,即是不是一件见到(就知)的事情,因为我们需要专业人士专业地做这个工作的,所以这个情况要如何看,我们需要聘请一些认可人士、屋宇署这些专业人士去确实,才可以知道究竟是还是不是。的而且确,现在回头看,我是可以做得更好,所以这里引致大家有很多的顾虑,我再次深表歉意。
记者:天台屋和檐篷是否你在买后才加建,以及究竟你一直无为意有僭建的成分,究竟你何时才知道你的物业有僭建的情况?
律政司司长:我买回来的时候,整栋物业都是现在的状况,所以我并无做过任何更改的事情。因为是在收到屋宇署的信件后,我马上安排认可人士作跟进。
记者:你和你的丈夫正正是专业的认可人士,正是土木工程师,为何你和你的丈夫这么多年都不知道这个问题?
律政司司长:我这样说吧,我并不代表我的先生。认可人士是一个专业资格,要熟悉《建筑物条例》,《建筑物条例》约于一九(若干)年,以及有很多practice directions,所以不是随便一个人就是认可人士,所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或我先生作为机电工程师,都不是认可人士,不是Authorized Person。
记者:司长,想问一个原则性问题,是否以后全香港人,如果有人僭建时,也可以跟你一样,道了歉便不需要负上任何法律责任?你是否认同这个讲法?
律政司司长:这方面我觉得法律上的情况,我不想批评,因为我已经在我处理这件事情时,我已经讲过,如果有任何法律的情况,不会由我去处理,但重点是无论在任何情况之下,所有违规的建构物也需要尽快去修改,所以屋宇署进行视察后,便会与相关的业主进行有关修改,亦正正今天他们开了一整天会议就是做这个工作。
记者:你于二○○八年的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中其实两次提醒你,你是购买当时物业的状态,当时你的律师有否提醒过你,该物业可能有僭建物?
律政司司长:当时的契约写了我们称为buy as is,现在则是buy as was的condition,即买时的情况,其实很多时候买物业我觉得也会这样,所以我买的时候,正正因为我当时,我不想特别讲,但我当时很需要买一层楼,因为我当时要在家人未卖出的物业中居住,当年忙得不得了,所以当时见到这个物业已经全部东西装修好,我们很需要找时间尽快买一个物业时,我们在很短的时间内购入这个物业,所以很多你现在讲的问题当时没有机会想得到。正因如此,我认为这次经验其实给我一个很好的教训,我亦汲取经验,将来购买物业时,我会知道如何做,亦希望可以尽快妥善(处理)这件事,希望可以让我尽快专注律政司的工作,贡献香港。
记者:法律界觉得你已经是其身不正,你会否觉得你的诚信已经被人影响,会否就此而辞职?
律政司司长:我不会辞职,因为我是经过深思熟虑才接任,或应承担任这个工作,我对这份工作有一份热诚,希望用我的经验和我的能力为香港服务。我一直希望我可以尽快妥善处理好这件事,这样我便可以,正如我在Opening of the Legal Year所讲,我希望可以用我谦卑的心、勇敢和不偏不倚、不畏不惧地履行我作为律政司的工作。多谢。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8年01月1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