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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第一届金融法律论坛在华政成功举行

2018-02-07 学术之路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

会议开幕式

2018年1月20日,由华东政法大学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主办的“第一届金融法律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顺利举行。本次会议主题是“金融稳定发展的法治保障”,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央财经大学、武汉大学、辽宁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以及华东政法大学等10余家科研院所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上海国盛集团、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帅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实务部门以及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上海阮露鲁律师事务所等知名律所和《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社科部的5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研讨。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致开幕辞。他指出,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作为一个智库型的研究机构,希望能够在各界专家学者的支持下越办越好。本次会议致力于围绕金融法律问题的研究,为国家金融法律的发展,尤其是上海金融法律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同时也希望研究院的发展能够得到各类专家的支持。本次会议的议题主要围绕三个主题,一是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定位、职责以及和现有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二是金融如何服务实体经济,金融资源如何配置到实体经济中;三是如何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


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名誉院长、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主任虞伟庆致开幕辞。他希望研究院的工作在新时代能够牢牢聚焦金融法律问题,不断推动理论与实务的融合研究,进一步推进研究方式的创新,加大科研经费的支出,为各位专家学者提供支持,调动青年教师的研究积极性。




第一单元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的创新


本次会议分为四个单元进行研讨。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的创新”。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唐波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敏博士和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季奎明副教授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蒋莹磊主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刘运宏总裁助理对此进行了深入与谈。

宋晓燕教授围绕着金融监管趋势变迁中的利益博弈,从国际层面实践的角度展开了三方面的探讨:一是任何阶段监管变革的本质都是市场主体利益诉求的博弈与权衡;二是市场本身是推动监管变革的连续自变量,因此不能忽视市场规律;三是中国金融市场有国际层面力量,国内监管规则的制定既要与国际监管规则相呼应,又要反映国内监管发展需求。


邢会强教授从金融法“三足定理”视域探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职能的完善路径,指出我国金融监管应当从无序监管走上良性、健康、法治的轨道。“三足定理”强调稳定、发展及金融消费者保护三者之间的协调关系,是走出钟摆式监管的一条路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应当把三足定理纳入其监管目标中,将自身定位为金融政策委员会,下设三大分委员会,即金融创新与发展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安排与谋划,通过制定条例明确金稳会的职能,从而使我国金融监管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叶林教授从金融市场穿透式监管的起源出发,通过对比欧美国家的实践指出其对监管的影响,厘清穿透式监管的具体概念。中国式的“穿透”实践可以类型化为主体穿透、产品属性穿透以及嵌套属性穿透等。穿透式监管应强调“实质优于形式”,同时也应当明确边界,在监管中考虑成本问题,如交易安排的不确定性等。最后叶林教授强调,金融市场穿透式监管的根基在于保护投资者,政府不应当借此随意扩张权利。


张敏博士针对资产管理业的穿透式监管,提出要对穿透式监管自身进行穿透。穿透式监管仅仅是一种技术手段,是当下的应急之策,而不是万能药。目前“以穿透为名,行扩权之实”的监管模式,模糊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据此,张敏博士认为资产管理业的穿透式监管应对资管业的行业属性进行穿透,具体可以通过修改信托法、明确资本业的信托属性、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等途径进行。


季奎明副教授从依托金融基础设施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了基础设施与金融稳定的关系。从法律地位不明引致的困局到法律地位的路径选择,阐述了确立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是防范系统风险的前提。季老师认为,保障基础设施内部规则的效力是解决该问题的核心路径,包括了特殊所有权变动规则、特殊的金融担保方式以及标准合约中的提前终止净额结算约定等。同时,季老师强调需要司法支持,并提出了将所有涉金融基础设施的纠纷都到上海来集中管辖的设想。


陈岱松教授针对第一单元各主题发言进行与谈,他强调中国的金融监管需要具备国际视野,同时在金融发展方面也需着眼自身监管问题,考虑适度监管原则。


蒋莹磊主任提出可集合金融监管机构力量,实现全覆盖监管,并利用科技与网络达到事先防范。


刘远宏总裁助理结合十九大报告分析了金融风险与监管政策,需兼顾全面监管和依法监管,做到监管力度、改革力度与市场接受程度相匹配。




第二单元  

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探索


第二单元的议题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探索”。本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社科部李树民主任主持。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罗培新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何颖副教授和上海帅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白金亚主管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毛玲玲教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刘勇庭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伍坚副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郑彧副教授担任与谈人,就单元议题进行了深入地主旨研讨。

罗培新副主任从与传统法律的适用与区分角度对互联网监管问题进行主题发言。罗主任通过案例肯定了风险外溢时政府对互联网进行监管的必要性,无论是事前预防还是事后惩治,政府监管都不失为正确选择。在金融监管制度构建上,我国需要重新梳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配置,除中央层级外,地方事权配置同样极为重要。

何颖副教授以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为主题,介绍了P2P的经营模式、网贷平台的业务特征等;通过解析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何颖老师提出对平台的审慎监管应以信息披露监管为主要抓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应以完善信息披露义务为主要内容。我国相关规范对参与P2P网贷活动的社会公众即金融消费者群体仍欠缺关注,信息披露规范中缺乏必要的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规则。


白金亚主管以P2P网络借贷为中心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与退出问题进行发言,重点阐述了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准入与退出法律法规与实践的现状以及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的建议两部分内容。他提出,P2P监管应坚持合理审慎原则、适度干预原则、监管创新原则等原则;监管结构上,中央层面应确立以银监会为主的监管主体,地方层面应以银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为监管主体,同时发展行业自律组织在市场准入监管方面的作用,形成监管主体方面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结合的方式,以保障合格的网络借贷平台进入市场,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毛玲玲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点评,通过介绍部分金融犯罪案例及相关实证数据,指出随着目前P2P网络平台竞争激烈,上海法院办理相关金融案件的数量也随之急剧增长,受害人数量巨大。因此,对P2P网贷平台加大监管力度刻不容缓,但也需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探索符合中国实情的监管方式。


刘勇庭长着眼于争议的解决,就金融法律的适用、行业规则体系的运用角度出发,呼唤进一步推动完善立法,健全监管体系。从司法者角度来说,加强监管虽是法律内需求,但司法仍需要良性的监管,应采取灵活而又适度的监管方法。



 伍坚副教授以P2P平台监管为例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全面性提出自己的看法。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规范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强化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责任;同时也要进一步梳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与监管职责的问题。


郑彧副教授指出,我们要关注互联网金融给社会带来的改变,认清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本质。针对不同的金融创新设计不同的监管路径,正视新技术对传统法律关系的改变,对新的法律关系的出现要接受,对传统法律关系的认知要正确。



第三单元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路径


第三单元主题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路径”。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强力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郭昌盛、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窦鹏娟博士和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改蓉副教授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上海阮露鲁律师事务所阮露鲁主任、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淼三位与谈人进行深入与谈。

强力教授就“地方融资新政与金融风险防范”问题做了介绍。他指出,目前地方政府债务数额巨大,隐性债务底数不清,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在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原理,以及对当前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新政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读。他提出,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对策主要有:健全立法、严格执法,硬化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有效动员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确保政府承诺的可信性以及政策的稳定性;理顺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关系以及加强问责等。


郭昌盛同学就“我国金融创新对地方债务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解读。他从金融法和财政法两个角度对地方政府债务治理提出了对策,金融法路径主要包括:合理划分央地金融监管权,构建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混合所有制转型;强化债权人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审慎监管等;财政法路径主要包括:构建抑制过度投资的制度,推进绿色GDP核算体系建设;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完善和落实预算法律责任,强化问责制度等方面。


窦鹏娟博士的发言围绕“不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现象分析及规制建议”展开,梳理了两个层面的不规范现象:一是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现象;二是地方政府融资当中出现的非法治化的现象,评级秩序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健全,发行利率非市场化等。针对以上现象,她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思路对策:硬化预算约束,在分税制的体制下抑制地方政府发债的冲动;强化地方政府举债的责任约束,让地方政府能够依法举债、依法融资;弥补地方政府发债融资能力上的缺陷;扫除地方政府发债过程中的干扰性因素,完善地方政府债权违约应对机制;完善监管和监督制度,形成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外部合力;提升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立法的层次,改革信息披露制度,为监管部门提供更权威的依据等。



胡改蓉副教授从汇津案切入,以PPP项目为例对政府担保的效力进行了探讨,认为PPP项目中的政府担保并不当然无效,PPP项目因产品的特殊性,需要价格机制的利益平衡。首先,要理清政府担保或承诺背后的法律关系。而对如何判断本质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考虑:投资人获得的回报与项目自身建设、运营好坏的关联度;社会资本退出方式即是否属于明显的股权短期回购;社会资本是否参与项目公司管理。但又同时强调,即使允许政府担保,也需要有规制,如PPP项目投资人提供的产品需要符合可用性标准;由于私营机构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需求量减少时,政府有权力要求私营机构分担相应的风险;强化财政风险防范机制,包括项目纳入预算、信息公开透明、科学合理评估等措施。


胡鸿高教授从数据引入话题,提出可以从因果关系、标本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以及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四个方面来看待地方政府举债的治理问题。


阮露鲁主任对这个单元的发言做了总结,这一单元的发言兼具全面性、可操作性、创新性,同时提醒在应对这个问题时要注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债务发行与结果评估的关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等方面。


钱淼律师就浙江的地方债务情况进行了报告,并从实务角度就涉及地方政府信用的合同的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地方银行的破产问题做了进一步探讨。




第四单元  

金融科技与创新的法治思考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金融科技与创新的法治思考”。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杨忠孝教授主持。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赵磊副研究员、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倪受彬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袁康博士、上海国盛集团杨路总法律顾问分别担任主题报告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刘凤元教授、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刘宏伟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周珺副教授三位与谈人进行深入与谈。

杨松教授围绕金融科技创新的法治回应这一主题,针对金融科技作为一种技术革命的特点,探讨金融科技对金融法治的挑战以及金融科技的法治保障问题。杨教授认为金融科技已经进入3.0时代,金融科技带来了所有制结构的优化,使得传统金融要素功能得以转变,有效推进了金融治理的现代化。杨教授指出,金融科技重构了金融交易的法律秩序,并直接改造了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在法治回应方面,应正确看待金融科技的双刃剑作用,而金融科技中立问题则需基于金融的民主化的基础和金融作为公共产品是否完善来判断。杨教授建议应秉持金融生态法治化的整体观,加强对金融功能的立法。


赵磊研究员从美国HashFast管理人诉Marc Lowe案入手深入分析了比特币是否属于货币,其法律属性及发展趋势。赵研究员认为货币定义应当是动态的,随着交易方式和支付体系的变化而变化,比特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定货币”,而是属于广义“货币”范畴。其指出“货币认同”是取决于一个物质是否是货币的唯一标准,尽管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是未来发展方向,但是法定数字货币未必是最佳选择。



倪受彬教授就供应链金融技术与传统银行法的更新发表了自己独特的观点,他认为供应链金融比传统业务的利润更丰厚,而且提供了更多强化客户关系的宝贵机会。同时就供应链金融中商业银行法的新问题做出了具体阐述,主要包括虚假仓单和不转移所有权的空转等问题。



袁康博士以通俗易懂的描述向大家介绍了区块链技术的概念,并介绍了在区块链技术与证券市场交易相结合的情况下政府该如何监管,他认为一方面应当坚持技术中立,包容和适应金融科技创新;另一方面必须坚守金融安全的底线,金融安全的红线不能被触碰。


杨路顾问以融资担保中的金融创新问题为切入点,从金融司法的角度阐述了国家对于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应持有的态度,他认为,不论是金融方面的立法还是金融司法,对于金融科技创新应当秉承一个与时俱进的理念和包容的态度。


刘凤元教授和周珺副教授在与谈环节对金融科技创新的法治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刘教授倡导运用监管科技来监管金融市场,周教授则认为对于金融科技创新应当分层次来对待,要善于运用已有的法律规则来解决金融科技创新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各单元结束后,与会专家学者还就各单元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自由讨论。最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做会议总结发言。吴弘教授根据全天的会议报告以及讨论,总结出金融稳定发展与防范风险的重要性,强调应当进行系统性监管,希望与会学者能够针对防范金融风险问题开展更深入的研究,对我国金融稳定发展的法治保障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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