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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槐植教授:刑法现代化本质是刑法结构现代化

2018-04-04 学术之路

作者: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

储槐植先生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九大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之一。刑法现代化是题中应有之义。刑法现代化的本质和基本内涵主要就是刑法结构现代化。


刑法结构,由犯罪和刑罚两侧组成。组合的形式,理论上有四种,事实上是两种:(1)严而不厉(刑事法网严密,刑罚不苛厉);(2)厉而不严(刑罚苛厉,刑事法网不严密)。罪刑关系,不是简单的因果关系,而是复杂的矛盾关系: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罪是机体,刑是神经。刑法结构,由犯罪侧结构与刑罚侧结构组成。刑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两侧结构的影响力度和影响方式差异重大。国家对刑罚侧结构有直接的影响力,力度强而明显;而对社会生活中犯罪的发生,变动仅有间接影响且力度不显。最明显的当属死刑政策:这就是为什么死刑从19世纪至今由多到少、由有到无、直接显现文明程度提升,从而构成世界刑法(改革)史的根本缘由。“严而不厉”是体现社会进步和文明提升的刑法结构,“厉而不严”是不可持续的刑法结构。在我国,刑法现代化就是“厉而不严”走向“严而不厉”即刑法结构调整的过程。


刑法现代化是刑法去重刑化的过程


基于历史惯性,加之适逢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及至新世纪初刑法结构尚未出现基本改观。现行刑法重刑化倾向较为明显,虽经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现在仍有46个死刑罪名,94个无期徒刑罪名;全部犯罪均配有剥夺自由刑,其中法定刑最低五年以上的罪名有341个,法定刑最高五年以下的罪名仅有127个;刑法规定拘役的罪名有394个(其中3个是法定拘役),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显然偏低,以致缺乏对其进行独立的专项统计;附加刑制度还有“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规定。


刑法典规定的最重刑种及其数量在总体上决定刑法结构的轻重梯度。社会是人类生活共同体,逐步走向文明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已由站起来到富起来,由富起来到强起来,强国仁政是一种政权自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全面深化改革”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方面,其中涉及实体刑法虽然仅有一句话“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但显然隐含“去重刑化”信息。去重刑化的基础性首要环节是削减死刑罪名。它直接降低刑量,因为法定刑上限降低,刑罚中线随之降低,司法实践表明,法官对重罪案件的量刑一般均低于法定刑幅度的中线。这是一种司法集体经验,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世界性。


去重刑化,削减死刑罪名,伴随积极保安措施。有报载:近年来,全国刑事犯罪总量持续稳中有降,其中8类严重暴力犯罪(放火、爆炸、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劫持、强奸)发案量持续下降,其在普通刑事犯罪总量中占比逐年下降,其中命案下降更为明显,我国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这是去重刑化的一个重要条件。


去重刑化,经多方积极配合,完善措施,有望几年之内,46个死刑罪名再减去三分之二。


去重刑化伴随适度犯罪化构成我国刑法现代化两翼


我国刑法犯罪概念兼具定性定量双重限制,合乎千百年来中国社会长期处于农耕经济,加之近代以来并未经历大规模工业革命洗礼的历史背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根深蒂固的自由散漫,本能的不乐意接受法律约束,守法意识淡漠,构成国民性格的一部分。加之中国古来的宗法社会,不平等的“嫡长继承制度”,形成压制性刑法独大局面,民商法长期处于边缘地带,民众远离司法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一大特性。


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推行计划经济体制,社会关系单纯,几乎无需法律施展身手,几条刚性政策大体可以规制社会生活。随着社会发展,进入21世纪,改革开放潮流推动,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演进,推动社会生活复杂多样活跃化,促使国家经济体系改革深化,加之犯罪高科技化,使得不少犯罪行为一旦得逞,便会造成重大侵害结果,因而需要对法益进行提前保护,将预备行为犯罪化。治小罪防大害,实质状况是“犯罪个数升与刑罚体量降”呈反比关系的刑法生态问题。1999年末以来的历次刑法修正是很好的说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全民守法”方略实现的艰巨性尤为突出。全民守法,主要依靠民众幸福生活水平提高(仓廪实知荣辱)和道德人文教化,必要的刑法出手也有其正当性。


以上说明严密刑事法网诉求的正当性。与此相关,有观点认为,严密法网增设的均为轻微犯罪,会跟我国现行二元处罚体系相冲突。评论一件事物的功能价值,不可脱离其社会背景。二元处罚体系在刑法重刑结构下确实有必要。行政法和大量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大多数都是上世纪或世纪之交计划经济(或其影响下)社会背景下出台的。计划经济决定行政权独大。“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道理管小道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照搬计划经济的规矩,行动效果不会是正能量。当然,在现实条件下,行政违法犯罪行为,兼行二元处罚体系仍有一定必要,但是行政处罚权不宜过大,行政处罚不可替代司法处罚。


一件简单事成为一个复杂问题行政法律中能不能规定罪刑条款?可以说,行政法律里规定罪刑条款是全球通行现象,我国1997年刑法出台之前也是如此。道理很简单: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保障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之分),法益保障是刑法的本真使命。


1997年刑法实施之后,学界似乎出现了一种说法:罪刑条款只能规定在刑法(刑法典和单行刑法)中,设置罪刑条款成为刑法的专利。其实,1997年刑法将多种法律中的罪刑条款集中纳入刑法典,主要是考虑到当时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综合法律素质偏低的情况,为有利统一司法,将多种法律中的刑法规范集中纳入刑法典,期望达致“手有刑法一本,办案心中不慌”的效果。时至今日,市场经济发展对法律(尤其是经济运行、社会治理方面的诸多法律)的需求,法律职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大有改观,立法该不该有回应?预计数年后刑法大修时,这会是涉及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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