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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6500万:中国政法大学的声明VS方流芳教授的反驳(附判决书)

2018-04-17 学术之路

此前事件


方流芳教授最新反驳


2018年4月17日,中国政法大学通过微信公众号发文,声称:方流芳在4月17日凌晨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中政大和世涛基业房地产交易的信息严重不实。

本人既没有任何微信公众号,更没有在2018年4月17日凌晨通过任何方式发布微信。对于校方个别人气急败坏,以“法学最高学府”的名义公然造谣污蔑,本人深为愤慨。中国政法大学将就此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请各位拭目以待。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被骗6500万的声明

     

        4月17日凌晨,我校退休教师方流芳通过微信公众号发文,提及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学校合同纠纷事宜,部分表述严重失实。对于此事,学校一直积极寻求解决,努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近期,学校已通过司法途径起诉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支持了学校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正处于申请强制执行阶段。感谢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友人对学校的关爱。

                                          中国政法大学

                                        2018年4月17日

网上流传的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民初156号


原告: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黄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武,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昌盛园三区16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连东,男,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与被告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政法大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武、李少华,世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连东、马广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政法大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于2007年7月9日订立的《团购住房协议》、于2008年10月20日订立的《购房合同》、于2009年10月20日订立的《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2.判令世涛公司返还购房款6500万元;3.判令世涛公司赔偿损失: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07年7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08年8月2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500万元为本金,自2008年11月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09年12月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0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本项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计42945781.37元,后附损失赔偿额计算表;上述两项总计107945781.3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世涛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7年1月2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发“(2007)军地证字第88号”《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经(2007)后房字第119号文件批准,总参军训和兵种部昌平干休所,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0号,坐落“参京字第0662号”,面积37980平方米土地用于合建。请准予补办出让手续……该许可证同时载明,土地受让方为世涛公司,合作建房总建筑面积为69424平方米,合建房屋军地分成比例及合建用地军地分割比例均为3.1:6.9。政法大学为解决单位教职员工住房困难,于2007年7月9日与世涛公司订立《团购住房协议》,约定:政法大学购买世涛公司即将开发的昌平区府学路10号的一、二、三号楼住宅约45867平方米及75个地下车库车位。住宅价格为6500元/平方米,地下车库价格为11万元/车位。该《团购住房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该《团购住房协议》订立后,政法大学于2007年7月17日,依据该协议约定向世涛公司支付了“住房定金”1000万元。2008年10月20日,双方又协商订立了正式的《购房合同》。约定:政法大学向世涛公司购买坐落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的7#、8#、9#三栋住宅楼和一栋地下车库;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40700平方米(单价6700元/平方米)、半地下室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单价3500元/平方米)、产权地下车位120个(单价11万元/个)。最终建筑面积和车位数据按审批的测绘报告及销售许可证为准,本购房合同总价款随之调整。该《购房合同》约定,世涛公司应当在2010年10月31日前向政法大学交付该商品房。该《购房合同》还明确、具体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条件、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承诺、交接手续、商品房质量、装饰及设备标准、住宅保修、产权办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附有总平面图。2008年8月25日,政法大学依据上述《购房合同》约定,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1000万元;2008年11月3日政法大学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 2500万元。2009年10月20日,双方订立《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为保证工程进度,推动工程顺利开展,政法大学于2009年10月26日前付1000万元;2009年11月15日前再付1000万元。世涛公司应保证将此资金用于政法大学所购商品房的工程建设。2009年12月4日,政法大学依据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 1000万元;2010年1月22日又支付购房款 1000万元。此后,政法大学多次与世涛公司协商、沟通《购房合同》履行相关事宜,但是世涛公司最终未能办结涉案建设项目相关手续。2015年3月26日,世涛公司向政法大学出具《关于中国政法大学购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表明:“政法大学支付给世涛公司的6500万元已全部投入项目建设中……因部队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导致该项目进展缓慢……为彻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世涛公司愿与政法大学继续合作,以争取早日完善该项目。”综上所述,双方订立《购房合同》时涉案房屋尚未开工建设,因此本案应属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涉案项目地块至今未能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未开工建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双方订立的《团购住房协议》、《购房合同》、《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均应属无效。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世涛公司因该无效合同收取的价款应予返还。世涛公司收取价款,造成政法大学资金占用损失;同时,自双方订立《购房合同》起至政法大学起诉时,北京市昌平区的商品房价格已大幅上涨,政法大学因该《购房合同》不能履行遭受重大损失。基于以上两方面的理由,政法大学特请求按世涛公司已收取价款金额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1.3倍予以赔偿损失。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支持政法大学的诉讼请求。


世涛公司辩称,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之间目前已经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政法大学诉请确认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关于双方曾经签订《团购住房协议》、《购房合同》、《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等事实,世涛公司不持异议。三份协议的标的物为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的房屋,为普通商品房,故自2007年7月起,双方确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政法大学作为本单位购房者团购房屋的组织者,依合同约定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世涛公司对政法大学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不持异议。在购房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规定在2007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办理军地转民用的审批,双方合意将合同标的由普通商品房变更为保障性住房并得到北京市政府批准。为此,双方在2011年6月28日、2011年11月16日分别向北京市国土局申请,2011年12月23日北京市国土局核发“京国土用函【2011】1332号”函,原则同意了双方的申请,之后昌平区政府将该项目列为区重点工程。2012年7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发《关于研究新增项目列入2012年保障房建设计划有关问题的意见》,将标的房屋列入2012年保障房建设计划。政法大学在2012年8月16日致昌平区政府的《关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项目办理前期手续相关问题的请示》中亦对前述事实予以认可。由于政策因素,双方已经合意将合同标的从普通商品房变更为保障性住房,合同性质已经发生变更,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之间的商品房房屋买卖关系早已终止,双方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不论这种新的法律关系是否构成房屋委托代建合同以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本案的审理内容,政法大学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6年8月1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北京昌平离职干部休养所(后更名为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北京第五离职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干休所)与世涛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约定:干休所拥有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面积约为37980平方米。干休所以土地作为合作建房条件,世涛公司投入全部建设资金,包括军队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房屋建设、市政配套等费用。……世涛公司根据本协议取得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2007年1月1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载明:土地受让方为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批准土地用于合建,请准予补办出让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合作建房总建筑面积69424平方米,合建房屋军地分成比例3.1:6.9,合建用地军地分割比例3.1:6.9,许可证有效期至2007年6月30日止。


2007年7月9日,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订立《团购住房协议》,约定政法大学购买世涛公司即将开发的昌平区府学路10号住宅项目,包括:一、二、三号楼住宅约45867平方米及75个地下车库车位。住宅价格为6500元/平方米,地下车库价格为11万元/车位。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政法大学应交付定金1000万元。……


2007年7月17日,政法大学向世涛公司支付住房定金1000万元。


2008年1月3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北京第五干休所住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函》,载明:该项目位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内,项目用地总面积约2.25公顷(其中代征地面积约0.52公顷),用地符合昌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供地政策,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本意见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2008年3月14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北京第五离职干部休养所与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项目规划意见的复函》,对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北京第五离职干部休养所与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项目建设地点规划征求意见函》提出规划意见。


2008年8月25日,政法大学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1000万元。


2008年10月20日,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订立《购房合同》。约定:世涛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部分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政法大学购买的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住宅。世涛公司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该商品房项目包括7#、8#、9#三栋住宅楼和一栋地下车库。该商品房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约为40700平方米(不含地下公摊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约为4000平方米(含地下公摊面积)。产权地下车位120个。购房合同总价款29989万元。世涛公司应当在2010年10月31日前向政法大学交付该商品房。《购房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条件、交接手续、商品房质量、装饰及设备标准的约定、施工监理、住宅保修责任、产权办理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2008年11月3日,政法大学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2500万元。


2009年10月20日,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订立《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一、因世涛公司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完毕,为保证工程进度,推动工程顺利开展,政法大学于2009年10月26日前先行支付世涛公司1000万元,于2009年11月15日前再支付1000万元。世涛公司应保证将此资金用于政法大学所购商品房的工程建设。二、世涛公司设立一个服务于本项目的银行帐号。此帐号的个人名章交由政法大学代表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世涛公司保管。世涛公司对外支付的款项,由政法大学代表加盖此帐号的个人名章方可支付。三、世涛公司应尽快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按期进行。同日,双方签署《交接单》,世涛公司将李成民个人印章一枚移交政法大学保管。


2009年12月4日,政法大学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1000万元。


2010年1月22日,政法大学向世涛公司支付购房款1000万元。


2011年6月28日,政法大学、世涛公司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用地问题的申请》,载明:政法大学获悉世涛公司分得的面积以商品房形式进行开发销售。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由政法大学全部购买该住宅,用以解决迁出教职员工的住房问题。……市发改委明确表示由于该项目已超过了经市政府批准的2007年12月31日的期限,所以不再办理立项事宜。该用地的转让手续始终不能办理,造成该项目不能实施。……世涛公司与政法大学特申请将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作为保障性住房,按两限房的相关政策办理用地手续,建成房屋用以定向安置政法大学的教职工。


2011年11月16日,政法大学、世涛公司致北京国土资源局《关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用地问题的申请》,载明:市发改委明确表示由于该项目已超过贵局提出的2007年12月31日的期限,所以不再办理立项事宜。……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特向贵局申请如下:1、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均同意将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建设用地划拨至世涛公司;2、世涛公司按保障性住房进行项目建设,定向安置政法大学教职员工,定向安置的房屋性质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房屋性质管理。


2011年12月2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致市政府外联服务办《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用地有关意见的函》,载明:建议如下:原则同意将该项目用地调整为定向安置房用地,如果该项目列为昌平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房屋产权可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待项目取得立项、规划等手续后,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给世涛公司。


2012年3月14日,政法大学致昌平区人民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将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立项并列入区政府重点工程的请示》,载明:恳请:1.将该项目按保障房立项;2.将该项目列入区政府的重点工程;3.委托世涛公司组织实施该项目,待项目取得立项、规划等手续后,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给世涛公司;4.调整该项目规划指标、尽可能扩大建筑规模;5.满足学校昌平北校区教职工定向安置后,多余的面积定向安置学校无房教职工。……


2012年5月28日,政法大学致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建设规模的请示》,载明:恳请市政府协调规划部门按照该项目总用地19207平方米和最高2.8容积率计算项目建筑规模。


2012年5月30日,政法大学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恳请给予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建设规模意向性意见的函》,载明:恳请贵委用地处对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南区建设规模先做一个意向性意见,以加快推进立项和保障房计划等前期工作的进行。


2012年7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新增项目列入2012年保障房建设计划有关问题的意见》签报,载明:现将会议议定事项请示如下:……三、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项目计划建设安置房682套,目前已列为昌平区重点工程。原则同意该项目列入2012年保障房建设计划,作为昌平区中国政法大学校区扩建等重点工程拆迁的定向安置房。昌平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督促企业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年底前实现开工。以上意见妥否,请陈刚同志批示。


2012年8月16日,政法大学、世涛公司致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项目办理前期手续相关问题的请示》,请求:一、协调区发改委、区建委、区规划委、区国土局,落实该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程序和方式;二、以区政府的名义报文至市规划委,明确如下内容:1.该项目委托世涛公司办理手续并具体实施;2.按政法大学的定向安置房面积需求,申请规划指标。妥否,请批示。


2012年9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北京化工大学选址地块土地一级开发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载明:由政法大学负责,尽快将项目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区政府,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由政法大学委托世涛公司做为项目的开发主体,负责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由政法大学承担全部责任;原则上按照等面积置换,特殊情况适当增加面积,在充分考虑绿化、设施配套前提下,合理确定总建筑面积。


2012年9月3日,政法大学致昌平区人民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项目实施主体和面积需求的请示》,载明:恳请区政府报送公文至市规划委,并明确:委托世涛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办理建前手续和项目建设;按照5800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面积申请该项目的规划指标。妥否,请批示。


2012年9月25日,政法大学致昌平区人民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恳请昌平区人民政府书面委托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项目实施主体的请示》,恳请区政府以书面形式委托世涛公司作为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项目的实施主体。……


2012年10月25日,政法大学致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恳请加快推进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项目建设的请示》,载明:学校与世涛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定向安置房,用于解决迁出教职工的住房问题。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因此世涛公司适合作为定向安置房项目的建设主体单位。请求:明确世涛公司为该定向安置房项目的建设主体,并协调市区相关部门尽快办理项目立项。……


2015年3月26日,世涛公司提供《关于中国政法大学购房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载明:贵校支付给我公司的6500万元已经全部投入项目建设中,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拆迁安置回迁楼建设及装修、市政配套工程等方面。……为彻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世涛公司愿与政法大学继续合作,以争取早日完善该项目。


2015年11月16日,世涛公司致总参军训老干部局《情况反映》,载明:由于地方政策的原因,世涛公司至今未能受让上述土地,因而世涛公司无法进行后续的开发工作,政法大学置换科研土地的计划也一再推迟。……鉴于世涛公司已经有了巨额的投入,在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同意将上述土地资产直接划拨或转让给该大学。


2015年12月7日,政法大学致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推动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的请示》,载明:恳请北京市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尽快将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项目土地直接划拨于我校,用于解决我校昌平校区房属院置换,并推动土地、规划手续的办理。


2016年3月15日,世涛公司致政法大学《函》,载明:针对昌平区府学路十号院土地的相关事宜,要求我公司与军队土地管理部门协商,探讨将该土地直接转让于贵校的工作方向。……但从2015年底至今,我公司虽与贵校多次磋商,但贵校始终未能正式认可。为此,我公司表明了自己的基本观点,即在目前的大好形势下,先与贵校签订框架性的协议,明确我公司的基本利益,其它内容随事态的发展再行确认。……但时至今日,贵校仍以种种理由未能完成框架协议的签订。……希望于2016年3月底前促进双方框架协议的签订。


2016年3月22日,世涛公司致政法大学《函》,载明:从2015年底至今,我公司虽与贵校多次磋商,但贵校根本没有诚意,以种种理由推诿,始终未能正式认可。


本院认为,政法大学和世涛公司签订的《团购住房协议》、《购房合同》和《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的性质为何、是否有效,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政法大学和世涛公司签订的《团购住房协议》、《购房合同》和《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关于政法大学购买世涛公司即将开发的昌平区府学路10号院的住宅楼及地下车库车位而签订的系列协议,政法大学根据三份协议先后向世涛公司支付了6500万元。双方均认可前述事实,本院亦不持异议。由于签订该协议之时,世涛公司并未实际建成涉案房屋,故双方之间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三份系列协议本质上实为商品房预售合同。


对于合同效力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双方合同内容明确约定,政法大学购买的是世涛公司即将开发的住宅楼,世涛公司作为出卖人尚未开工建设涉案项目,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本案诉讼前亦未进行补救,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因此三份系列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故政法大学提出的确认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于2007年7月9日订立的《团购住房协议》、于2008年10月20日订立的《购房合同》、于2009年10月20日订立的《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世涛公司主张,由于双方之间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一致由世涛公司为政法大学建设定向安置房,双方事实上达成了委托建设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解除一节。世涛公司的主张中,虽然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但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合同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故实际上是以新的“加工承揽”的合意变更了原来的“商品房预售”的合意,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和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世涛公司应当就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解除和加工承揽关系的建立承担证明责任。但世涛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曾经向政府部门共同申请建设定向安置房,该申请项目未获得立项,世涛公司作为建设主体的申请亦未获得批准。政法大学与世涛公司就“委托建设”一节仅有协商意向,未就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协商一致,亦未就建立加工承揽关系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也未实际履行建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故本院对世涛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政法大学先后向世涛公司支付款项共计6500万元的事实,双方并无异议。对于该6500万元的性质问题,政法大学主张该款项是依据三份系列协议的约定而支付的定金和购房款,该主张亦能够与支付凭证上关于款项性质的备注相吻合。世涛公司主张在协商建设定向安置房的过程中,双方已经一致同意将政法大学的购房款转为世涛公司土地整理的费用,但世涛公司并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由于政法大学已经实际支付了该6500万元,世涛公司亦认可已经收到。合同无效之后,政法大学请求世涛公司返还该650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政法大学主张的以其分别向世涛公司支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请求世涛公司赔偿损失一节。对于其中的1.0倍的数额,实际上为政法大学筹集资金的成本以及世涛公司使用资金的孳息,世涛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对于其中的0.3倍的数额,由于合同无效,政法大学亦丧失了另行订立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受到了信赖利益损失,其要求世涛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9日订立的《团购住房协议》、于2008年10月20日订立的《购房合同》、于2009年10月20日订立的《关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


二、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中国政法大学购房款6500万元;


三、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中国政法大学损失: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07年7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08年8月2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0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08年11月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09年12月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自2010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529元,由北京世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燕枝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柳适思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瑾

书  记   员   赵梦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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