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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端升法学系列讲座第三讲|苏永钦:“司法如何造法”在清华法学院顺利举办

2018-04-22 学术之路

4月15日晚,著名法学家苏永钦教授做客清华法学院模拟法庭,带来了一场题为“司法造法几样情——从两大法系的法官造法看两岸的司法行政造法”的精彩讲座。该讲座系清华法学院“钱端升系列讲座”之第三讲,由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主持,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程啸教授、韩世远教授、聂鑫教授、陈卫佐教授、耿林副教授、龙俊副教授、汪洋副教授及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文强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李盛荣法官等出席聆听了讲座。

讲座现场

讲座伊始,申卫星院长首先介绍了钱端升讲座的由来,并对苏永钦教授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申院长追忆到,苏永钦教授2005年曾作为高级访学教授在清华讲学三个月,与清华法学院有着不解之缘。苏永钦教授贯通私法与公法,兼修理论与实践,既是杰出的教师也是优秀的管理者,是本场讲座主题的最合适人选。

主持人 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

苏永钦教授从法源出发重点分析了两大法系的法源结构和系统功能,进而解读了两岸司法行政造法的历史、实践和发展趋势。

主讲人苏永钦教授

他首先从功能论、本体论、正当性问题和社会学分析四个角度阐释了司法造法及裁判案例的功能。苏教授认为,应当从法源结构出发来解释两大法系判例的效力存在的显著差异:英美的制定法从一开始就与判例法紧密结合,制定法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其灵魂已附着在许多裁判上,很少再回到条文;而大陆法系的裁判则更像是在制定法已经构建的外部体系上,继续寻求一个更完美的内部体系,因此法官总是从制定法出发,最后又回到制定法。同时,法官的选任方式、管理传统和地位的不同也是造成此项差异的原因。对于有学者提出的混合法系说,苏永钦教授认为混合法系由于缺乏法典而无法成为第三条道路。他强调,两大法系真正的汇流仅限于判例可以弥补法教义学的不足。

随后,苏永钦教授将目光聚焦于两岸。他指出,台湾地区的判例制度源于大陆,民国肇建即有判例与解释制度。早期的判例、解释有很强的找法功能,当时的法院选录案例作为正确用法的示范,甚至移花接木地用判例来解决实际问题。而随着法教义学在台湾地区逐渐成熟,判例的数量逐渐减少,补法的功能代替了单纯的找法。通过分析大陆地区司法造法的主要动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依据和解释的类型,苏永钦教授认为,大陆的司法造法是一种训政司法,有如次级立法者,核心目的是统一法律适用。

讲座现场

苏永钦教授指出,海峡两岸追求法治的历史际遇不同,但不约而同地选择在法教义学不够成熟的阶段以优质的裁判去填补不足之处。这些通过选编而被赋予拘束力的裁判会有范式转移的错觉,但深入理解便知,这种指导性案例制度与其说是类似英美的判例法,不如说更接近以案释法,其背后的原理仍然是大陆法系的体系化思考。因此,它不是判例法的开端,而是对法教义学的补正。而在经济法、劳工法、社会法及传统民法中“理未易明”的特殊领域,裁判则有发展为软裁判法的可能性,因此英美判例法的方法论仍然有高度研究价值。

最后,申卫星院长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陈卫佐教授、程啸教授、龙俊副教授和法学院学生们就讲座发表体会,并就一些问题与苏教授进一步交流。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做总结

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程啸教授就讲座发表体会

法学院学生提问

申卫星院长代表清华法学院向苏永钦教授赠送讲座纪念奖杯

与会嘉宾合影

文:王勤、容征

图:饶金辉

明理资讯 「 20180417」

内容来源 | 法学院研究生会学术部

编辑 | 刘云路

责任编辑 | 饶金辉 刘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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