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盘论文】关于中合同效力与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问题研究综述
编者按:一篇论文的写作凝聚了作者的辛勤付出。在一篇看似普通的论文背后我们往往没有深入的研究它是如何产生,当前处于什么样的现状,未来的研究方向又是什么?鉴于当前学术之路学术稿件来源较少,又特别需要一些普通学子的学术探索去呈现我们常人的学习、研究状态,经学术之路学术评审小组提议,赵广开主编同意,我们决定去深入“批判与分析”其论文的全部内容,欢迎大家积极加入到批判(或商榷)的队伍。限于篇幅及有利于进行学术评议考量,我们特将全部材料按照1000-2000字的篇幅分开单篇推送,欢迎持续关注。
非法集资案件中合同效力的研究综述
非法集资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主要包括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合同的效力,学界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罪成立,相关合同当然无效。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行为,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诈骗罪成立,合同并不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诈骗行为构成犯罪而当然无效,而属于可撤销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区别情况认定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参与犯罪与权利人的选择来判定。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有学者认为“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担保人不涉及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犯罪中涉及的担保效力系于借贷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刑交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6条规定:“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手段实施诈骗,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定罪处罚后,对行为人与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合同相对人与行为人恶意串通的,或者合同相对人明知合同违法仍签订合同的,或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二)合同相对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合同相对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或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关于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问题研究综述
最近几年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特别是P2P网贷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的时间段,相关报道频发见诸报端。关于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认定的研究是近些年来研究的热点问题,研究的重点在于涉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特点,如有学者给出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活动的五个新特征。有的学者研究了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的两面性。有的学者还研究了自贸区下建设中的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民关系和刑行关系。有的学者指出了中国P2P网贷的非法集资类型及监督建议。综上可知,学者们的研究主要围绕互联网金融可能涉嫌的犯罪以及对传统刑法应对的挑战。
综上,学界与理论界关于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研究涉及刑法的处罚范围、非法集资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刑事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刑民交叉的核心问题,但是关于非法集资案件中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研究成果散见于相关着作、论文中,并没有专门就该问题展开系统论述,这是本选题研究的基本出发点。本选题认为司法实践中与理论界之所以长期争议非法集资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的界限与认定标准问题,其根源在于现有的研究缺乏从非法集资整体的角度去研究相关争议问题,并将其与程序问题有机结合。造成这种局面既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滞后的原因,也有过于纠结司法程序与由于处置起来牵涉面广、影响大造成对司法的巨大压力而缺乏灵活性等方面的原因。再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现有的研究更多的是站在刑法学科内进行研究,而非法集资问题的处理涉及刑法、民法、金融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种学科,需要进行跨学科研究,这也是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有所欠缺的原因之一。
备注:本次推送并没有进行很好的复盘,在接下来的推送中将会陆续解构,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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