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2018年第1-4期宪法学论文摘要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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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期
【争鸣】
1.权力挂起:行政组织法的新变式?
熊樟林: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在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发展与变革中,地方政府创生了一种在行政法理论体系上完全找不到对应的新型制度,它往往被称为“行政权力挂起”,是地方组织法的新变式。从对地方立法实践的观察来看,它是附随在权力清单制度中推进的,是为了应付权力清单运动而催生的新型权力编排方式。但是,它既不是对行政权力的创设,也不是消灭,而只是采用一定的程序将行政权力予以冻结,被冻结的权力既可能会被长期封存,也可能会被即时解封或启挂。从法律评价上来看,被挂起的行政权力可能会面临“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构成违法性阻却事由”等多方面问题,尽管从理论层面上来说,这些问题可以在行政自制的制度定位中获得一定的解释。但是,这仍然不够,我们还需要从规范层面进行更为正式的制度化布置,并从法律效力上划定这一政治活动的最终边界,从而促使其从政治行为向法律行为转变,从封闭行为向开放行为转变。
关键词:行政权力挂起;行政不作为;行政组织法
2.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
魏晓娜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开展,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整体转隶,检察机关又一次被推向重大改革的当口。中国检察机关在宪法上被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但如何实现法律监督,却是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遗留的一个历史性难题。在新的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必须寻找行使法律监督的新的切入点,成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守护者、宪法法律的守护者。为了实现上述职能,必须对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权配置进行重大改革。
关键词:垂直领导;诉讼职权;监督职权
2018年第2期
无
2018年第3期
【学术专论】
3.立法性决定的界定与效力
金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立法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立法性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权和决定权的过程中制定的有关宪法和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和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立法性决定是应对法律缺位达致法律实现目标的必然选择,是法律实用主义发展的重要体现,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立法性决定在立法层面和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着名称不统一和效力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在对立法性决定进行效力认定时应该坚持宪法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科学立法原则和民主立法原则。只有通过在立法过程中完善相应的立法技术规范,明确立法性决定的法律效力,才能更好地发挥立法性决定在完善法律体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立法性决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程序;法律效力
2018年第4期
【特稿】
4.中国宪法的环境观及其规范表达
张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环境问题倒逼环境治理。面对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应细致地剖析在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宪法规范之环境条款本身,并围绕环境规范以及入宪等背景知识提炼出特定的宪法环境观,进而以环境观来诠释环境规范,最终实践于围绕环境规范与环境保护及治理制度的宪法关系。作为核心概念的宪法环境观表达了宪法对国家、人与环境关系的最基本、最核心的看法。既包括结构环境观,也包括规范环境观。在当下,环境治理的概念可以很好契合特定的“宪法环境现象的逻辑结构”。既包括宪法对环境治理的内部规制,也包括外部规制。但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必须打破部门法的藩篱,构建以宪法为核心跨部门法协同的法律机制,并探索新的研究范式。从制度实施的角度看,环境治理需要理论支撑,除了治理理论、国家权力理论,环境权也是应有之义。
关键词:中国宪法;环境观;环境权;环境治理
5.精神文明的宪法叙事:规范内涵与宪制结构
秦小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中国宪法中的精神文明建设并非单向的国家道德干预,而是在个体参与社会交往基础上形成的国家与公民的价值沟通机制。精神文明建设依托宪法主权协商结构,以执政党的道德秉性发扬、国家目标动员和群众路线方法,推进家庭、社区等伦理实体对主权结构的濡化,将主权的正当性逻辑延伸到价值多元时代的意识同一性、精神凝聚性和文化公共性的意义构建,并凝聚为“国家-社会-个体”三元同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此作为精神文明的实质载体。精神文明建设的宪法路径是,依据由精神文明转化的宪法价值体系,及由其指引构建的规范体系,将精神文明融入到宪法与法治秩序中,为价值争议创造公共商谈空间,塑造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融贯逻辑,由此达成个体自主、社会濡化、国家教化与政府价值中立的结构耦合。
关键词: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教化;主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