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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8年第1-4期经济法学论文摘要汇总

学术之路 2021-03-09

本文由学术之路编辑团队整理自《中国法学》,整理格式为:标题、作者及简介、内容提要、关键词。可能因为学科分类标准不同,导致归类可能存在争议,在此特别说明,欢迎批评指正!


2018年第1期


【学术专论】


1.财政权利的逻辑体系及其现实化构造


胡明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财政是权利的保障。为精算权利的成本,应建立权力人与权利人共商的议价机制,财政法研究亦应突破传统权力视域,植入财政权利的思维。财政权利的理论渊源,根植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财政信托关系,并立足公共财产本身的控制权能与受益权能,可凝炼为防御性和受益性的财政权利体系。类型化解构上,财政权利可考究为以选择性与利益性为深层次要件的价值体系、以排他性与衡量性为建构性解释的规范体系,这是形成财政权利体系的法理基础。结合转型期中国财政法治实践状况,防御性财政权利的现实化构造应加快落定财政法定主义、财政议定主义的客观防御,并准确施加财政知情权、财政参与权、财政监督权的主观防御;受益性财政权利的现实化构造应推进达成财政民生主义、财政公平主义的受益屏障,并从立法、行政与司法方面全面落实受益权利的保障义务。


关键词:财政权利;财政信托;财政防御权利;财政受益权利


2018年第2期


【立法与司法研究】


2.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研究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破产法主要立足于社会利益,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税法侧重于国家利益,以规范税收征缴行为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系统解决两法之间的冲突,从法理念层面分析,破产程序宜界定为课税特区,征税权力应谨慎介入并作必要调适,实现破产法与税法规则的互认;税收债权宜定性为破产债权,征税机关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得到破产法的承认,“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之区分原理可做理论依据;税收优先权规则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既要解决解释论上的“税收”界定问题,也要关注立法论上的权益冲突平衡问题;征税权力在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层面的限缩,体现了破产法的特殊性与税法之人文性。


关键词:破产清算;破产重整;课税特区;税收优先权;征税权力


【争鸣】


3.形式与实质之争:税法视域的检讨


汤洁茵: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实质课税原则引发的税法形式与实质之争包括三个层面,即抽象税收构成要件基于经济价值还是法律形式予以确立、税法应当作形式抑或实质解释以及经济活动的私法形式还是经济实质将作为税收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事实基础。实质的探求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个案的正义,但脱离形式束缚的实质正义必定是随机和偶然的,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形式主义在税法上依然有其独有的价值,是确保税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价值实现的逻辑前提,也是确保税法权威的必然要求。立法者在确立抽象税收构成要件时,尽管把握用以评价税收负担能力的经济活动的事实核心可以与私法有所不同,但确立“事实要件”仍应当最大限度地承接私法形式,以确保“法统一秩序”的实现。


关键词:法律形式主义;实质课税;税收构成要件;税法解释;事实判定


2018年第3期


【立法与司法研究】


4.中国式影子银行的风险溯源与监管创新


郭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我国的“影子银行”实践并不具有脱媒性,而是代替银行成为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用中介;其风险形态因此也与传统银行近似,突出体现为金融机构层面上的期限错配。与美国不同,我国形成上述风险特征的制度性根源主要不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二元监管结构,而更多归因于长期以来的金融抑制策略、路径偏好及思维定式。就法律政策选择而言,一方面确有必要强化银行的信用中介专营权及相应规则,抑制监管套利、防范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要考虑对现有监管制度进行盘整,使影子银行活动更加有效地与银行信贷业务形成互补,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三项任务。


关键词:影子银行;信用中介;脱媒性;期限错配;金融抑制;资产管理


2018年第4期


【立法与司法研究】


5.我国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


刘颖: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制定电子商务法首先应分析电子商务涉及的社会关系。电子商务产生了三类社会关系,其中一种是不改变各种商事交易的法律性质、仅将交易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关系,新的社会关系为各类商事交易所共有且不在现有法律的调整范围内。国际立法和许多国内立法均将此类社会关系作为专门的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在规范第三方平台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其综合性立法模式也存在诸多不足,最主要的是该项立法缺乏特有的调整对象,所规范的内容与现行制度存在重叠、交叉与矛盾,宣示性条款过多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整合我国《电子签名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规范数据电文与电子合同、电子商务平台、身份识别与信任服务等三类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法(草案)》;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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