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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术之路 2021-03-08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比较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Z3)

一、学科、专业简介

比较法学是十九世纪末以来发展起来的新兴法学学科。2009年,我校在比较法研究所、中德法学院和中美法学院的基础上整合成立比较法学研究院,搭建了比较法科研、教学、学科发展的新平台。比较法学专业以比较研究和国际视野为最大特色,对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以及欧盟、两岸四地等区域性法律的比较研究为主要对象,研究领域涵盖了比较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民商法和比较公法。该专业注重培养学生的学术创新能力和涉外法律问题的处理能力;通过联合培养和交流协议,为学生提供赴海外著名高校交流学习的机会。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比较法学的高级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本专业培养的博士生应坚定地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完善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精神,具备复合型、外向型和创新型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实务工作能力。本专业的博士生应深度了解和掌握比较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在深入学习、研究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并能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通过借鉴、继受或移植的途径,为世界法律的文明进步和中国法治国家的建立作出专业性的贡献。具体而言:

1.具备深厚的比较法学专业知识,在系统掌握本国法某一领域知识的同时,精通外国相关领域法,能够将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和制度相结合,在比较中推陈出新。

2.精通一门以上的外语,具备较强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广泛深入地研究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的科研能力。

3.具有国际化的学术视野和国际学术及实务的交往、工作能力。

三、研究方向

(一)比较法学基础理论

该研究方向主要从事比较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研究,吸纳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优秀法律文化,支持比较法学在部门法领域的具体研究,为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培育当代中华法律文化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二)比较民商法

该研究方向主要从比较法的视角致力于研究各国民商事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异同,分析比较国际相关民商事立法的立法源流和宗旨,以期拓宽我国民商事法学理论研究的视野,为我国完善相关民商事法律以及开展国际民商事交往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比较公法

该研究方向主要从事外国公法,尤其是德国、美国等国家的宪法、行政法和诉讼法学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比较法学的基本方法,深入分析我国与外国,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以及其他区域性法律在公法理论与制度实践上的异同,为我国相关学科的完善提供比较法的支持。本专业比较公法课程大多采用德美现行教材,讲授方式主要借鉴德美模式,授课语言也基本为双语,且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相互配套,讲授课程与练习课程相互衔接。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

三年

学习年限

三至六年

五、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

(见附表)

六、培养方式

1.本专业博士生的培养实行以博导集体培养和导师个人负责的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和利用已有的学术资源,吸收和引进其他培养力量参与博士生的教育教学和培养。

2.博士生的教育教学除完成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重点围绕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深入开展课题研究,努力实现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

3.对博士生培养的每个重要环节应适时监控,每个重要阶段应予适当评估,以充分保障和不断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七、质量标准

1.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成绩分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5个等级。

2.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成绩均应达到优良。

3.具有敏锐的思维和分析能力,能够判断研究问题的价值,跟踪学术前沿,进行理论和知识创新。

4.具有学术研究的感悟力,理解学术研究的真谛,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规范,不断开拓新的领域并做出自己的创造性贡献。

5.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应具有从事法律实务的良好条件和能力,对现实问题有敏锐的洞察力,并能提炼成法学学术问题,进行理论升华与创新。

6.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应精通一门外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达到较高的国际化程度,具有开阔的全球视野,具有较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工作能力。

八、考核方式

1.本专业博士生培养实施严格的教育教学考核制度和博士生中期考核分流制度。

2.对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生培养的各项内容都应进行书面考核,并记入毕业总成绩中;凡总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毕业。

3.博士生在完成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育教学内容之后,应进行中期考核;凡中期考核不及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分流,终止博士生的学习。

4.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应当于中期考核合格后进行,一般应当于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完成。开题报告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1. 课程学习符合规定,并经中期考核合格,开题报告通过,方可进入博士论文撰写阶段。

2.本专业博士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题;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具备开拓性、先进性、成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鼓励研究生自主选择学科前沿课题和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选题,并注重创新性和先进性。论文选题、结构、依据和资料准备须经专门组织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进行论证。

3. 博士论文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稿、修改和定稿的工作。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开题报告,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进行进展检查和时间提示,以保证研究生按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

4. 博士论文必须符合学校对博士论文的原创性和规范性要求,严禁剽窃和抄袭,且正文字数不低于15万字。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1.本专业博士论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进行。

2.博士论文答辩申请人应在答辩前履行必要的手续,准备申请所需的一切材料;论文的原创性检查、评审、导师回避等按照学位办相关规定进行。

3. 本专业建立并实行预答辩制度。预答辩应在答辩前一学期进行,由导师邀请本学科3-5名专家参加。预答辩未通过者不得申请答辩。

4.博士研究生在递交申请学位申请材料前,应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名义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学术论文,且每篇不少于5000字。核心期刊的认定范围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的规定认定。

5.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内外5位以上(含5位)教授组成;论文评审与答辩程序依照规定进行;学位论文涉及实务问题的,可以吸收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6.博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6〕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

十一、参考文献


(一)中文书目

1.著作类

(1)一般著作

1.    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修订本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四版

2.    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刘兆兴著:《比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高鸿钧主编:《英美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译著类

1. [法] 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Rene David, Les GrandsSystemes de DroitContemporains),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 [法] 勒内·罗迪埃著,徐百康译:《比较法导论》(Rene Rodiere, Introduction Au Droit Compare),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版;

3. [美] 格伦顿、戈登、奥萨魁著,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传统》(Glendon, Gordon, Osakwe, 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 [奥] 汉斯·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Hans Kelsen, 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 [德] 拉德布鲁赫著,米健、朱林译:《法学导论》(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chaft),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6. [德] 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总论》(Einfuhrung in die Rechtsvergelichung),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 [德] 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Karl Larenz,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8. [日] 大木雅夫著,华夏、占宪斌译:《东西方法观念之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 [日] 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二)外文书目

1. Alan B. Morrison (ed.), Fundamentals of American Law, Oxford, UK and 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2. Rudolf B. Schlesinger, Hans B. Baade, Peter E. Herzog and Edward M. Wise (eds.), Comparative Law: Cases, Text, Materials, 6th edition, New York, NY: Foundation Press, 1998

3. Annelise Riles (ed.), Rethinking the Masters of Comparative Law, Oxford, UK and Portland, OR: Hart Publishing, 2001

4. Kermit L. Hall, Paul Finkelman and James W. Ely (eds.), American Legal History: Cases and Materials, Oxford, UK and 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5. Bruce A. Ackerman, Reconstructing American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6. Oliver W. Holmes Jr., The Common Law, Dover Publications, 1991

7. H. L. A. Hart, Penelope Bulloch, Joseph Raz,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8.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9. Lawrence M. Friedman, 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 Touchstone, 2005

10. Mathias Reimann, Reinhard Zimmermann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11. Theodore F.T. 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The Lawbook Exchange, 2010

12. Ronald Dworkin, Justice for Hedgehog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13. Scott J. Shapiro, Leg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文献阅读与综述是博士研究生掌握本学科的学术传统和研究脉络,训练博士生理解能力和概括能力,为博士生的学习、科研奠定一定理论基础和方法的重要环节。

博士研究生第1至第4学期,每学期精读专著不少于3本,具体书目由导师指定,每学期应提交读书报告1篇,篇幅不少于4000字。

博士研究生第1至第4学期,每学期应提交学期论文1篇,篇幅不少于8000字。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应以中国政法大学为唯一作者单位、博士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发表2篇或以上与本人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每篇字数不少于5000汉字或4000外文单词。

核心期刊论文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的相关规定认定,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

教学实习是博士研究生接受教学科研基本训练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形式之一。博士研究生应当担任不少于1门课程的教授助手工作,完成教学实习的,导师负责考核,计2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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