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理论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01) | ||||
一、学科、专业简介 | 本专业以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为教学科研主体。本专业的主要特色在于: (一)法哲学研究具有强项。本专业的导师多年以来在法概念论、法规范论的研究上自成一派。德国法哲学的研究始终居于国内研究前列,英美法哲学的研究也已经呈现明显的学科优势。 (二)法学方法论研究居国内领先地位。本专业导师近年来侧重研究法学方法论,尤其是在法律论证理论、法律修辞学的研究上走在前列,引领了国内的讨论热潮。 (三)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形成特色。本专业导师在各具不同的学科渊源和学术背景,在法律社会学、法律与文学、法律经济学等流域取得有影响力的成果。 | |||
二、培养目标 | 本专业培养有志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理论及实践研究的高级理论人才和法律事务高级管理人才。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应具备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基础和法学各专业的知识,成为从事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之优秀人才。 具体要求: (一)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之能力。 (二)具有较高的审视和判断文化与制度变化的能力,有独到的方法论视角,能够对重大的社会事件提出法律政策的方案。 (三)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思辨能力,能够追踪国际国内前沿的法学理论的进展。 (四)在法学方法论上保持毫无争议的领先地位。 (五)对法治中国建设有引领作用。 | |||
三、研究方向 (根据学科实际情况确定) | (一)法哲学,本方向重视欧洲大陆以及英美法哲学的研究,重点在于自然法、法实证主义等主题。 (二)法学方法论,本方向研究重点在于法律论证,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修辞学,论题学法学等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以德国法学方法论为主。 (三)法社会学,本方向研究重点在于法学的实证和经验研究,以知识社会学、法律与文学见长。 (四) 法律语言与逻辑,本方向研究重点在于法律语言以及法律逻辑的分析和运用。 | |||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 学制 | 三年 | 学习年限 | 三至六年 |
五、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 (见附表) | |||
六、培养方式 | 本专业博士培养以科研为主导,实行导师负责制。 本专业设立博士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由校内博士生导师负责,吸收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法学或相关学科高级职称的校内外科研教学人员参加。在博士生指导小组内实行导师个人负责与集体培养相结合。 博士生导师授课均以“博士研讨班”的方式进行: (一)导师在各学位课程中选定研讨的范围,提供阅读的文献目录或资料。 (二)导师主持并引导博士研讨班的教学活动。 (三)导师对博士生的学术报告进行评价。 鼓励个性研究、鼓励学术创新。对博士生采取因材施教的方案,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特点分别制定具体的个人业务培养计划。在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课题研究、专题研讨、学术报告等学术训练环节;加强案例教学、专业实践,培养研究生的问题意识、方法的掌握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求博士生参与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导师亦可指导博士生自选科研课题。充分发挥校内外学者、专家团队的集体培养优势,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为博士生提供适当的国内外访学、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参与立法、司法实践的机会。建立实质性的国际合作平台,通过联合培养、互认学分、研究生互访和短期交流等多渠道吸引来我校攻读学位,鼓励本专业研究生参与国际竞争,鼓励选派研究生赴国外著名院校或著名学科攻读博士学位。 | |||
七、质量标准 | (一)具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觉悟,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和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二)博士研究生在中期考核之前应提交3篇学期论文或调研报告以及1篇学年论文。 (三)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应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作者单位,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发表论文的刊物名单由各学位分委员会提供,报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公布。 (四)博士研究生主持或参与本校教师或同学的课题不得少于3项。较为熟练地掌握一到两门外语,达到听、说、读、写水平。 | |||
八、考核方式 |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结合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与建立研究生分流培养的机制相适应,配合多规格多标准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阶段性考核,重视选拔培养对象、重点扶持等环节。 (二)学位课考试采取笔试或口试,或笔试兼口试方式进行,口试由至少三位教授或副教授组成小组进行。 (三)博士生应撰写相关的专题论文、学期论文和学年论文作为科研能力的考核。 (四)严格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对博士生进行中期考核,由3-5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进行。 | |||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 (一)课程学习符合规定,并经中期考核合格,开题报告通过,方可进入博士论文撰写阶段。 (二)本专业博士论文在各研究方向内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题;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具备开拓性、先进性、成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鼓励研究生自主选择学科前沿课题和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选题,并注重创新性和先进性。论文选题、结构、依据和资料准备须经专门组织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进行论证。 (三)博士论文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稿、修改和定稿的工作。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开题报告,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进行进展检查和时间提示,以保证研究生按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 (四)博士论文必须符合学校对博士论文的原创性和规范性要求,严禁剽窃和抄袭,且正文字数不低于15万字。 | |||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 (一)本专业博士论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进行。 (二)博士论文答辩申请人应在答辩前履行必要的手续,准备申请所需的一切材料;论文的原创性检查、评审、导师回避等按照学位办相关规定进行。 (三)本专业建立并实行预答辩制度,预答辩时间与申请学位间隔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内外5位以上(含5位)教授组成;论文评审与答辩程序依照规定进行;学位论文涉及实务问题的,可以吸收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五)博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6〕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 | |||
十一、参考文献 | 一、必读文献(20本) 1. 舒国滢等著:《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2. 刘星:《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精装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 3. 陈景辉:《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4.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1981年。 5.高鸿钧等著:《法治: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6. 柯华庆:《实效主义》,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 7.[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 、黎廷弼 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 8.[英]洛克:《政府论》,叶启芳 、瞿菊农 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9. [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 10.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11.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12. [英]密尔:《论自由》,顾肃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 13.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14.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15. [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16.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 17. [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 18. [德]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 19. [英]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 20. [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 二、选读文献(不超过50本) 1. 费孝通:《乡土中国》, 三联书店1985年。 2.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 3. 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年。 4.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5.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6. 柯匹、科恩:《逻辑学导论》(第13版),张建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 7. 罗素:《西方哲学史》(上下卷),何兆武、李约瑟、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 8. [德]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 9. [英]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 10.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朱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11. [德]K.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 12. [德]韦伯:《经济与社会》, 林荣远译, 商务印书馆1997年。 13. [美]施特劳斯主编:《政治哲学史》(第3版),李洪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 14. [德]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15.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6.[德]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原理》,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 17.[德] 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18. [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二版),彭小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 19.[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对话集》,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 2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 21.[美]哈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等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 22. [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23. [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 、吴玉章 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24.[英] 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董娇娇 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5. [美]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6年。 26.[英] 拉兹 ;《 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 》, 法律出版社 2005。 27. [德]卢曼:《社会的法律》,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 28. [美]马默:《法律与解释——法哲学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 29. [德]特奥多尔·菲韦格:《论题学与法学:论法学的基础研究》,舒国滢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30.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31. Karl Bergbohm, Jurisprudenz und Rechtsphilosophie, Leipzig: Duncker & Humblot Verlag 1892. 32. Rudolf Stammler, Die Lehre von dem richtigen Rechte, Halle: Buchhandlung des Waisenhauses 1926. 33. Julius Binder,Grundlegung zur Rechtsphilosophie, Tübingen: Verlag von J.C.B. Mohr 1935. 34. Julius Stone, Legal System and Lawyers' Reasonings,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35. Chaim Perelman and Olbrechts-Tyteca, The New Rhetoric: A Treatise on Argumentation, trans. by Wilkinson, J. and Weaver, P.,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69. 36. 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 Yale University Press, London, 1969) 37. Theodor Viehweg, Topik und Jurisprudenz, 5.Aufl., Verlag C.H.Beck Muenchen, 1974. 38. Neil MacCormick, 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 Clare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39. R. David, John E. C. Brierley, Major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ld Today, London, 1978. 40. Hans Kelsen, Allgemeine Theorie der Normen, Wien: Mainz 1979. 41. Karl Larenz, Richtiges Recht: Grundzüge einer Rechtsethik, München: C.H.Beck 1979. 42. Joseph Raz, The Authority of Law(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79) 43. 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0) 44. Ralf Dreier, Rehct-Moral-Ideology: Studien zur Rechtheorie, Frankfurt a.M.: Suhrkamp 1981. 45. R. David, etc.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II, Structure and the Divisions of the Law, 1985. 46. 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47. 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Legal Argumenta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9) 48. Ota Weinberger, Law, Institutiona and Legal Politic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1. 49. 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2.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50. Jules Coleman/Scott Shapiro(ed.), Oxford Handbook of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
1.文献阅读与综述
(导师考核)
文献阅读与综述是博士生掌握本学科的学术传统和研究脉络,训练博士生理解能力和概括能力,为博士生的学习、科研奠定一定理论基础和方法的重要环节。
博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学期应当提交1篇读书报告,每篇不少于4000字。
读书报告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博士研究生完成读书报告达到规定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计2学分。
2.科研环节
(导师考核)
博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学期应当提交1篇学期论文,每篇不少于8000字。
学期论文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博士研究生完成学期论文达到规定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计2学分。
3.教学实习
(导师考核)
教学实习是博士研究生应该完成的培养环节,是接受教学科研基本训练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形式之一。
博士研究生应当担任不少于1门课程的教授助手工作。完成教学实习的,导师负责考核,计2学分。
4.课题研究
(导师考核)
博士研究生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学校其他科研项目、实践部门科研项目,以及二级培养单位自设的科研项目等课题研究,持续时间达2学期,并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依据,经指导教师认可,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批准,计2学分。
在学期间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每项计2学分;参加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每项计1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