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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术之路 2021-03-08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05)

一、学科、专业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学科是国家级重点学科,是国内高校中最早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之一。它拥有一支学缘结构多元、学科方向齐全、梯队健全、人数众多且具有国际化视野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在国内法学界享有盛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专业主要包括民法、商法等研究方向,它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尤其强调学术能力的培养,同时它也基于该专业与市场经济的密切关系,致力于为实务部门培养高端法律人才。

二、培养目标

(参考)

本专业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觉悟、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具有较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身心健康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具体要求:

(一)掌握法学核心概念和基本知识体系,并能够在研究工作中熟练运用。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获取知识能力、学术鉴别能力、学术创新能力、学术交流能力,具有较高的审视和判断制度变化的能力,有独到的方法论视角,能从法律角度对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做出法律解释。

(三)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思辨能力,能够追踪国际国内前沿的法学研究的进展。

(四)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

(五)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掌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理论。

三、研究方向

(根据学科实际情况确定)

(一)民法学。民法学是民商法学专业的基础研究方向,它以完整的民法体系为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格权、侵权责任等内容。

(二)商法学。商法学方向研究与商事活动有关的法律领域,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等。

(三)亲属法。该研究方向主要以亲属法(婚姻家庭法)为研究对象,在兼顾与民法体系协调的同时,着眼于该法域特殊问题的研究。

(四)罗马法。该方向主要研究古代罗马私法及其对近现代民法的影响。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

三年

学习年限

三至六年

五、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见附表)

六、培养方式

(参考)

本专业博士培养以科研为主导,实行导师负责制。

本专业设立博士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由校内博士生导师负责,吸收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法学或相关学科高级职称的校内外科研教学人员参加。指导小组对博士生教学培养、学位论文过程监控等具有组织和监督职责。

博士生导师授课均以“博士研讨班”的方式进行:

(一)导师在各学位课程中选定研讨的范围,提供阅读的文献目录或资料。

(二)导师主持并引导博士研讨班的教学活动。

(三)导师对博士生的学术报告进行评价。

鼓励个性研究、鼓励学术创新。对博士生采取因材施教的方案,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特点分别制定具体的个人业务培养计划。在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课题研究、专题研讨、学术报告等学术训练环节;加强案例教学、专业实践,培养研究生的问题意识、方法的掌握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求博士生参与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导师亦可指导博士生自选科研课题。充分发挥校内外学者、专家团队的集体培养优势,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为博士生提供适当的国内外访学、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参与立法、司法实践的机会。建立实质性的国际合作平台,通过联合培养、互认学分、研究生互访和短期交流等多渠道吸引留学生来我校攻读学位,鼓励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参与国际竞争,鼓励选派博士研究生赴国外著名院校或著名学科进行联合培养。

七、质量标准

(参考)

(一)具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觉悟,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和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二)课程考核、其他培养环节和中期考核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

 (三)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应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作者单位,并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听、说、读、写水平。

八、考核方式(参考)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结合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按照国家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或者笔试加口试等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口试必须由两名以上教师主持,且必须有口试记录,并由主考教师和记录人共同签名。其他培养环节采用考查方式进行,由导师或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及考查结果,取得学分。

(二)博士生应撰写相关的专题论文、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作为科研能力的考核。第一至第四学期,博士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提交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各1篇,学期论文每篇不少于8000字,读书报告每篇不少于4000字。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

(三)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于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进行。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以书面审核为主。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中期考核的时间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末。中期考核由三位以上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进行。完成课程考核和其他培养环节的为中期考核合格,进入开题环节。

(四)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应当于中期考核合格后进行,一般应当于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完成。具体开题时间在开题期限内由二级培养单位和学科自行确定。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开题报告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一)课程学习符合规定,并经中期考核合格,开题报告通过,方可进入博士论文撰写阶段。

(二)本专业博士论文在各研究方向内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题;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具备开拓性、先进性、成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鼓励研究生自主选择学科前沿课题和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选题,并注重创新性和先进性。论文选题、结构、依据和资料准备须经专门组织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进行论证。

(三)博士论文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稿、修改和定稿的工作。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开题报告,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进行进展检查和时间提示,以保证研究生按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

(四)博士论文必须符合学校对博士论文的原创性和规范性要求,严禁剽窃和抄袭,且正文字数不低于15万字。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一)本专业博士论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进行。

(二)博士论文答辩申请人应在答辩前履行必要的手续,准备申请所需的一切材料;论文的原创性检查、评审、导师回避等按照学位办相关规定进行。

(三)本专业建立并实行预答辩制度,预答辩时间与申请学位间隔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内外5位以上(含5位)教授组成;论文评审与答辩程序依照规定进行;学位论文涉及实务问题的,可以吸收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五)博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6〕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

十一、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具体要求:

1.区分必读文献和选读文献,分别编排。

其中,必读文献20本,是博士生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

选读文献不超过50本。

2.文献排序依据:

(1)区分中文和外文:中文文献在前,外文文献在后。如有多个语种的外文文献,按各自语种英文名称的第一个字母排序(比如:英语、法语、德语、俄语等),同一语种的排在一起。

(2)区分原著和译著:中文原著在前,中文译著在后

(3)出版时间先后:同语种文献,出版在先者排前

3.文献序号在必读、选读类别内连续编排。


一、必读文献

1.(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 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 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4.(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9年版。

7. 江平主编:《民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8.(德)鲍尔/斯蒂尔纳著,张双根、申卫星等译:《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杜景林等译:《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0.(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杜景林等译:《德国债法分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1.(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2.(美)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3.(德)卡纳里斯著,杨继译:《德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4. 张文显总主编:《中国商法学精萃》,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

15. (美)阿道夫.A.伯利、加德纳.C.米恩斯著,甘华鸣等译:《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16. 柯芳枝著:《公司法论(第九版)》,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版。

17.(美)罗纳德.哈里.科斯著,盛洪、陈郁译:《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

18.(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著,齐东祥等译:《美国公司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

19.(美)莱纳.克拉克曼、(英)亨利.汉斯曼等著,罗培新译:《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0.(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著,罗培新、张建伟译:《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二、选读文献

(一)民法方向

第一、民法类著作:

1. 王卫国主编:《民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李永军著:《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龙卫球著:《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 朱庆育著:《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5. 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年版。

7. 苏永钦著:《寻找新民法(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 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诚信原则的历史、实务、法理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9. (法)雅克·盖斯坦等著,陈鹏译:《法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0.(德)维尔纳.弗卢梅著,迟颖译:《法律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11.(德)M.沃尔夫著,吴越等译:《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2. 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修订五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11年版。

13. 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14.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15. 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版。

16. 刘家安著:《物权法论(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7. 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8. 王洪亮著:《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19. 李永军著:《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0.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21. 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2.(美)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上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23.(英)P.S.阿狄亚著,赵旭东等译:《合同法导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4. 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25. 程啸著:《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6.(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焦美华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7.(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著,齐晓琨译:《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8.(意)彼得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9.费安玲主编:《罗马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0.(古罗马)优士丁尼著、徐国栋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1.(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著,陈爱娥等译:《近代私法史》(上下册),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第二、法哲学及交叉学科类:

1. (美)德沃金著:《法律的帝国》,李常青、徐宗英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

2. (美)凯尔森著,沈宗林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

3. (美)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下册),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

4.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9年版。

5. (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6. (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7. (德)马克斯•韦伯著,杨富斌译:《社会科学方法论》,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8. (美)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9. (美)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10. (美)波斯纳著,蒋兆康、林毅夫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11. (美)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2. (德)考夫曼著,刘幸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 (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

14. (美)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5. (英)丹宁著、李克强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6. 柯武钢、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出版2000年版。

17. 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

第三、法典类:

1. 《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 《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 《日本民法典》,王爱群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4. 《瑞士民法典》,于海涌、赵希璇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5. 《荷兰民法典》,王卫国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 《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 《(台湾地区)基本六法》,台湾三民书局2014年印行。

(二)商法方向

基础理论部分:

1. (美)波斯纳著,蒋兆康、林毅夫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1994年版。

3. (美)凯尔森著,沈宗林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

4. (德)鲁道夫·冯·耶林,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载于《民商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5. 柯武钢、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出版2000年版。

6. 黄仁宇著:《资本主义与21世纪》,三联出版社2006年版。

7. (德)马克斯.韦伯著,马奇炎、陈婧译:《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商法总论部分:

1. 赵旭东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2.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 王保树著:《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 赵万一著:《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 施天涛著:《商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 (法)伊夫.居荣著,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公司法部分:

1.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4. 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 王文宇著:《公司法论(第四版)》,元照出版社2008年版。

6. 王泰铨著,王志诚修订:《公司法新论(修订五版)》,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

7. 刘连煜著:《现代公司法(增订八版)》,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版。

8. 高富平、苏号朋、刘智慧著:《合伙企业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9. 梅慎实著:《公司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 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1. 张民安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12. 刘俊海著:《现代公司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13. 何美欢著:《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观念与解释》,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5. 罗培新著:《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 邓峰著:《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7. 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8.(加拿大)B.R.柴芬斯著,林华伟、魏旻译:《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18. (美)罗伯特.克拉克著,胡平等译:《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

19. (美)亨利.汉斯曼著,于静译:《企业所有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0. (英)艾丽斯.费伦著,罗培新译:《公司金融法律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1. (美)罗伯塔.罗曼诺编著,罗培新译:《公司法基础(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2. (英)保罗.戴维斯、沙拉.沃辛顿著,罗培新等译:《现代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证券法部分:

1. 叶林著:《证券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 彭冰著:《中国证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3. 朱锦清著:《证券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 (美)托马斯.李.哈森著,张学安译:《证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票据法部分:

1. 谢怀轼著:《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 刘心稳著:《票据法(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 王小能编著:《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保险法部分:

1. 李玉泉著:《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 樊启荣著:《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陈欣著:《保险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 邹海林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破产法部分:

1. 王卫国著:《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 李永军等著:《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 王欣新著:《破产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 陈宗荣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

5. 汤维建著:《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信托法部分:

1.周小明著:《信托法:法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2.何宝玉著:《信托法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3.赖源河、王志诚著:《现代信托法论》(修订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日)能见善久著,赵廉慧译:《现代信托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三)亲属法方向

1. (德)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2. 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3.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 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

5. 戴东雄著:《亲属法论》,东大图书公司印行1993年版。

6. 陈棋炎等著:《民法亲属新论》,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87年版。

7. 林秀雄著:《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 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9. 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10. 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1. 张玉敏著:《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2. 龙翼飞著:《比较继承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3. 费安玲著:《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 .夏吟兰著:《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版。

15.金眉著:《中国亲属法的近现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6. 何俊萍著:《中国古代妇女法律研究》,宗教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

17. 夏吟兰、薛宁兰主编:《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8. (英)罗素著,靳建国译:《婚姻革命》,东方出版社1988年4月版。

19. (美)加里·斯坦利·贝克尔著,王献生译:《家庭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0. (德) 迪特尔·施瓦布著,王葆莳译:《德国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四)罗马法方向

1. 罗马法民法大全翻译系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 《学说汇纂》

• 《盖尤斯法学阶梯》

• 《论演说家》

• 《物与物权》

• 《买卖契约》

• 《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

2. (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意朱塞佩·格罗索著,黄风译:《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 (意)萨 科 著,费安玲 等译:《比较法导论》商务印书馆 2014年版。

5. 孟文理著:《罗马法史》,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6. 周枏 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7. 费安玲主编:《罗马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 (英)保罗·维诺格拉多夫 著,钟云龙 译:《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9. 费安玲著:《从罗马法走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0. 李中原 著:《欧陆民法传统的历史解读:以罗马法与自然法的演进为主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1. 汪洋 著:《罗马法上的土地制度:对罗马土地立法及土地归属与利用的历史考察》,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12. 黄右昌 著:《罗马法与现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3. (法)孟德斯鸠著,婉玲译:《罗马盛衰原因论》,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14. 黄风著:《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 费安玲著:《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6. 丁玫著:《罗马法契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7. (古罗马)阿庇安著:《罗马史》(上、下),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18. (英)爱德华·吉本著:《罗马帝国衰亡史》(上、下),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19. (美)M·罗斯托夫采夫著:《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下),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20. 戴东雄著:《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

21. (美)孟罗·斯密著:《欧陆法律发达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22. 张乃根著:《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3. (英)梅因著,郭亮译:《古代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24. (法)基佐著,程洪逵等译:《欧洲文明史——自罗马帝国败落起到法国革命》,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25. (法)卢梭著,邓冰艳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浙江文艺出版社2015年版。


1.文献阅读与综述

(导师考核)

文献阅读与综述是博士生掌握本学科的学术传统和研究脉络,训练博士生理解能力和概括能力,为博士生的学习、科研奠定一定理论基础和方法的重要环节。

博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学期应当提交1篇读书报告,每篇不少于4000字。

读书报告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博士研究生完成读书报告达到规定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计2学分。


2.科研环节

(导师考核)

博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学期应当提交1篇学期论文,每篇不少于8000字。

学期论文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博士研究生完成学期论文达到规定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计2学分。


3.教学实习

(导师考核)

教学实习是博士研究生应该完成的培养环节,是接受教学科研基本训练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形式之一。

博士研究生应当担任不少于1门课程的教授助手工作。完成教学实习的,导师负责考核,计2学分。


4.课题研究

(导师考核)

博士研究生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学校其他科研项目、实践部门科研项目,以及二级培养单位自设的科研项目等课题研究,持续时间达2学期,并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依据,经指导教师认可,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批准,计2学分。

在学期间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每项计2学分;参加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每项计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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