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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术之路 2021-03-08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民事诉讼法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06)

一、学科、专业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学科的建立和发展主要依托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以及诉讼法学研究院的教学科研团队,共有22人,教授10人,副教授11人,讲师1人,具有博士学位的18人,其中硕士研究生导师16人。该教学科研团队是一支学缘结构多元、研究方向齐全、梯队健全的高水平师资队伍,通过举办大型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出版学术著作、发表学术论文以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享有盛誉,其中有1名教师担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名教师担任中国执行行为法学会会长,多名教师担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执行行为法学研究会的常务理事与理事。近年来,多名教师参与了全国人大有关立法部门组织的《民事诉讼法》立法论证及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论证活动。此外,本学科还非常重视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多名教师参与的中国执行行为法学会通过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以及全国各级法院执行局的多种形式交流,为推动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开展和解决执行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做出突出的贡献,在全国范围取得重大影响。民事诉讼法学专业下设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民事证据法学与民事强制执行法学四个研究方向,主要研究领域既包括民事诉讼法学中的民事审判程序、民事证据和民事强制执行,还包括仲裁法学以及公证与调解制度。现有师资队伍以及已有的科研成果能够保证各研究方向课程的顺利开设。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培养品行端正、政治上坚实、知识面宽广、理论功底扎实,具有较强的从事科学研究以及理论联系实际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应用外语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能够适应政法部门、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所需要的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具体要求:

(一)掌握法学核心概念和基本知识体系,并能够在研究工作中熟练运用。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获取知识能力、学术鉴别能力、学术创新能力、学术交流能力,具有较高的审视和判断制度变化的能力,有独到的方法论视角,能从法律角度对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做出法律解释。

(三)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思辨能力,能够追踪国际国内前沿的法学研究的进展。

(四)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

(五)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掌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理论。

三、研究方向


(一)民事诉讼法学。该方向主要研究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体系化建构,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主要学说与评析,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起源、演变、进化与未来创新,三大诉讼程序原理与核心要素的比较研究,域外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与学说的本土化应用研究,民事诉讼立法论研究,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机能论研究,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关系论研究,程序法系统论研究,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变革与设计等。

(二)仲裁法学。该方向主要研究仲裁制度的起源、嬗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接轨研究,仲裁机构的民间化实践研究,仲裁理论与实践去司法化研究,仲裁协议的系统化研究,仲裁证据制度的体系化研究,仲裁程序的系统研究,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合理化构建研究等。

(三) 证据法学。该方向主要研究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体系、各国证据制度的比较法视野、三大诉讼证据理论的基本比较、证据的类型化与证明方式、实物性证据的基本原理、言词证据的基本要义、证据的基本来源与收集、司法证明理论、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的系统原理、证据裁判主义与案件事实的认定、自由心证主义与法官心证公开理论等。

(四)民事执行法学。该方向主要研究执行权与审判权关系定位,执行权的分权机制研究,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化研究,执行和解制度的功能研究,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系统化研究,执行措施的系统化研究,执行中的优先权实现研究,参与分配制度的体系化研究,执行去地方化研究等等。

(二)仲裁法学。该方向主要研究仲裁的基础理论,其中包括协议仲裁理论、仲裁性质理论、或裁或审理论、仲裁权理论等;仲裁的组织机构理论,其中包括仲裁机构的民间化理论、仲裁机构与仲裁庭、仲裁协会的关系理论等;仲裁程序理论,其中包括仲裁程序启动与进行的基础——仲裁协议的性质理论、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理论、仲裁协议的效力理论等,还包括仲裁程序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如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仲裁庭自裁管辖原则、仲裁裁决的制作等;仲裁事后监督制度,即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理论等。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

三年

学习年限

三至六年

五、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见附表)

六、培养方式


本专业博士培养以科研为主导,实行导师负责制。

本专业设立博士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由校内博士生导师负责,吸收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法学或相关学科高级职称的校内外科研教学人员参加。指导小组对博士生教学培养、学位论文过程监控等具有组织和监督职责。

博士生导师授课均以“博士研讨班”的方式进行:

(一)导师在各学位课程中选定研讨的范围,提供阅读的文献目录或资料。

(二)导师主持并引导博士研讨班的教学活动。

(三)导师对博士生的学术报告进行评价。

鼓励个性研究、鼓励学术创新。对博士生采取因材施教的方案,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特点分别制定具体的个人业务培养计划。在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课题研究、专题研讨、学术报告等学术训练环节;加强案例教学、专业实践,培养研究生的问题意识、方法的掌握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求博士生参与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导师亦可指导博士生自选科研课题。充分发挥校内外学者、专家团队的集体培养优势,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为博士生提供适当的国内外访学、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参与立法、司法实践的机会。建立实质性的国际合作平台,通过联合培养、互认学分、研究生互访和短期交流等多渠道吸引留学生来我校攻读学位,鼓励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参与国际竞争,鼓励选派博士研究生赴国外著名院校或著名学科进行联合培养。

七、质量标准


(一)具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觉悟,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和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二)课程考核、其他培养环节和中期考核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

 (三)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应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作者单位,并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听、说、读、写水平。

八、考核方式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结合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按照国家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或者笔试加口试等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口试必须由两名以上教师主持,且必须有口试记录,并由主考教师和记录人共同签名。其他培养环节采用考查方式进行,由导师或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及考查结果,取得学分。

(二)博士生应撰写相关的专题论文、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作为科研能力的考核。第一至第四学期,博士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提交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各1篇,学期论文每篇不少于8000字,读书报告每篇不少于4000字。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

(三)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于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进行。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以书面审核为主。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完成课程考核和其他培养环节的为中期考核合格,进入开题环节。

(四)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应当于中期考核合格后进行,一般应当于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完成。具体开题时间在开题期限内由二级培养单位和学科自行确定。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开题报告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一)课程学习符合规定,并经中期考核合格,开题报告通过,方可进入博士论文撰写阶段。

(二)本专业博士论文在各研究方向内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题;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具备开拓性、先进性、成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鼓励研究生自主选择学科前沿课题和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选题,并注重创新性和先进性。论文选题、结构、依据和资料准备须经专门组织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进行论证。

(三)博士论文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稿、修改和定稿的工作。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开题报告,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进行进展检查和时间提示,以保证研究生按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

(四)博士论文必须符合学校对博士论文的原创性和规范性要求,严禁剽窃和抄袭,且正文字数不低于15万字。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一)本专业博士论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进行。

(二)博士论文答辩申请人应在答辩前履行必要的手续,准备申请所需的一切材料;论文的原创性检查、评审、导师回避等按照学位办相关规定进行。

(三)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可以安排预答辩,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申请人是否进入评阅、答辩程序不具有约束力。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内外5位以上(含5位)教授组成;论文评审与答辩程序依照规定进行;学位论文涉及实务问题的,可以吸收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五)博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6〕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

十一、参考文献



一、必读文献(20本)

中文原著

1. 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国立台湾大学1977年。

2. 骆永家:《既判力研究》,三民书局1989年。

3.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4. 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三民书局2000年。

5. 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三民书局2000年。

6. 张卫平:《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

7.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

8.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

9.宋朝武:《中国仲裁制度:问题与对策》,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

10.许士宦:《程序保障与阐明义务》,学林出版公司2003年。

11.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12. 毕玉谦:《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

13. 杨秀清:《民事裁判过程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

14. 纪格非:《诉讼中的真实——路径与限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中文译著

15. [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

16.[德]罗森贝克、施瓦布:《德国民事诉讼法》(上下册),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

17.[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

18.[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

外文文献

19.Richard L.Marcus, Martin H.Redish, Edward F.Sherman : Civil Proceduve——A Modern Approach. West Publishing Co.,1989

20.Richard Glover:Murphy on Evide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二、选读文献(不超过50本)

中文原著

1.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

2.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

3.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4.张晋红:《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

5.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

6.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7.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8.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版。

9.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10. 邱联恭:《争点整理方法论》,三民书局2001年。

11.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12.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13.肖建华:《中国民事诉讼法判解与法理:当事人问题研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14.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15.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16.王福华:《民事诉讼基本结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

17.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18.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19.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

20.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

21.陈刚:《民事诉讼法制的现代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

22.纪格非:《证据能力论——以民事诉讼为视角的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

23.韩波:《法院体制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

24.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25.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

26.段厚省:《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

27.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

28.段厚省:《民事诉讼标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

29.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

30.毕玉谦、谭秋桂、杨路:《民事诉讼研究及立法论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

31.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

32.杨秀清:《协议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

33.刘金华:《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

34.陈爱武:《人事诉讼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

35.许士宦:《集中审理与审理原则》,新学林2009年版。

36.王娣:《强制执行竞合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

37.乔欣:《仲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

38.毕玉谦:《民事诉讼证明妨碍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39.史飚:《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

40.毕玉谦:《证据制度的核心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41.许士宦:《新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42.杨建华原著、郑杰夫增订:《民事诉讼法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43.邱星美著:《调解的回顾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44.杜闻著:《英美民事诉讼的历史文化背景》,法律出版社2015年。

45.邱星美、刘金华、王秋兰:《我国调解的立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

中文译著

46. [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

47.[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下册),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48.[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

外文文献

49. Mary Kay Kane:Civil Procedure in a Nutshell,West Publication Co.,2003

50. Jean-FranҪois Blanchette:Burden of Proof, The MIT Press Cambridge,Massachsetts London ,England, 2012

1.文献阅读与综述

(导师考核)

文献阅读与综述是博士生掌握本学科的学术传统和研究脉络,训练博士生理解能力和概括能力,为博士生的学习、科研奠定一定理论基础和方法的重要环节。

博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学期应当提交1篇读书报告,每篇不少于4000字。

读书报告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博士研究生完成读书报告达到规定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计2学分。


2.科研环节

(导师考核)

博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学期应当提交1篇学期论文,每篇不少于8000字。

学期论文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博士研究生完成学期论文达到规定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计2学分。


3.教学实习

(导师考核)

教学实习是博士研究生应该完成的培养环节,是接受教学科研基本训练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形式之一。

博士研究生应当担任不少于1门课程的教授助手工作。完成教学实习的,导师负责考核,计2学分。


4.课题研究

(导师考核)

博士研究生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学校其他科研项目、实践部门科研项目,以及二级培养单位自设的科研项目等课题研究,持续时间达2学期,并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依据,经指导教师认可,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批准,计2学分。

在学期间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每项计2学分;参加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每项计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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