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社会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Z8) | ||||
一、学科、专业简介 | 社会法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目前中国已制定社会法方面的法律十余部和大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社会法已成为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 社会法学是研究社会法基础理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卫生法、慈善法、教育法等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学学科。 | |||
二、培养目标 | 本专业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觉悟,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具有较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身心健康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具体要求: (一)掌握法学核心概念和基本知识体系,并能够在研究工作中熟练运用。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获取知识能力、学术鉴别能力、学术创新能力、学术交流能力,具有较高的审视和判断制度变化的能力,有独到的方法论视角,能从法学角度对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做出解释。 (三)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思辨能力,能够追踪国际国内前沿的法学研究的进展。 (四)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一至两门外国语。 (五)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掌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理论。 | |||
三、研究方向 | (一)社会法基础理论 社会法基础理论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社会法的界定、理论基础、特征、地位、基本原则、法律渊源、体系,社会法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实施机制及公益诉讼等。 (二)劳动法学 劳动法学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基准、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法律制度。 (三)社会保障法学 社会保障法学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特殊弱势群体保护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四)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公共卫生、医事、药事、医疗保障等医疗卫生法律制度。 (五)慈善法学 慈善法学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慈善法的含义、性质、原则,研究慈善法的意义,慈善目的、慈善组织(慈善法人和慈善信托等)、慈善财产、慈善行为(捐赠行为和劝募行为、设立慈善法人和慈善信托的行为和志愿者行为)、慈善事业的促进(税收和其他优惠待遇)、慈善法律责任等。 (六)教育法学和法与教育研究 教育法学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以及国家各种教育法律制度。 法与教育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以法律制度促进社会教育的发展和研究,以教育的发达和现代化推进法律制度的理论化和法理依据。 (七)反歧视与特殊群体保护法学 反歧视与特殊群体保护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反歧视法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特殊群体保护法对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农民工、留守人口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八)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研究 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方向的研究内容包括:社会政策的议题、内容、分类和形成过程,进而形成社会立法,引导和规范社会政策的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政策互动过程。 | |||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 学制 | 三年 | 学习年限 | 三至六年 |
五、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 (见附表) | |||
六、培养方式 |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以科研为主导,实行导师负责制与学科、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 本专业设立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由校内博士生导师负责,吸收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法学或相关学科高级职称的校内外科研教学人员参加。指导小组对博士研究生教学培养、学位论文过程监控等具有组织和监督职责。 (一)导师在各学位课程中选定研讨的范围,提供阅读的文献目录或资料。 (二)导师主持并引导博士研究生研讨班的教学活动。 (三)导师对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报告进行评价。 对博士研究生采取因材施教的方案,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特点分别制定具体的个人业务培养计划。在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课题研究、专题研讨、学术报告等学术训练环节;加强案例教学、专业实践,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问题意识、方法的掌握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求博士研究生参与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导师亦可指导博士研究生自选申报科研课题。充分发挥校内外学者、专家团队的集体培养优势,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 为博士研究生提供适当的国内外访学、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参与立法、司法实践的机会。建立实质性的国际合作平台,通过联合培养、互认学分、互访和短期交流等多渠道吸引国外留学生来我校攻读学位,鼓励选派博士研究生赴国外著名院校或著名学科进行联合培养。 | |||
七、质量标准 | (一)具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觉悟,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和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二)课程考核、其他培养环节和中期考核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 (三)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应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作者单位,并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达到较高的听、说、读、写水平。初步掌握第二门外国语,达到一定的听、说、读、写水平。 | |||
八、考核方式 |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按照国家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或者笔试加口试等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口试必须由两名以上教师主持,且必须有口试记录,并由主考教师和记录人共同签名。其他培养环节采用考查方式进行,由导师或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及考查结果,取得学分。 (二)博士研究生应撰写相关的专题论文、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作为科研能力的考核。第一至第四学期,博士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提交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各1篇,学期论文每篇不少于8000字,读书报告每篇不少于4000字。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 (三)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于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进行。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以书面审核为主。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完成课程考核和其他培养环节的为中期考核合格,进入开题环节。 (四)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应当于中期考核合格后进行,一般应当于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完成。具体开题时间在开题期限内由二级培养单位和学科自行确定。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开题报告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 |||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 (一)课程学习符合规定,并经中期考核合格,开题报告通过,方可进入博士论文撰写阶段。 (二)本专业博士论文在各研究方向内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题;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具备开拓性、先进性、成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鼓励博士研究生自主选择学科前沿课题和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选题,并注重创新性和先进性。论文选题、结构、依据和资料准备须经专门组织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进行论证,由导师组负责组织。 (三)博士论文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稿、修改和定稿的工作。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开题报告,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进行进展检查和时间提示,以保证研究生按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 (四)博士论文必须符合学校对博士论文的原创性和规范性要求,严禁剽窃和抄袭,且正文字数不低于15万字。 | |||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 (一)本专业博士论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进行。 (二)博士论文答辩申请人应在答辩前履行必要的手续,准备申请所需的一切材料;论文的原创性检查、评审、导师回避等按照学位办相关规定进行。 (三)本专业建立并实行预答辩制度,预答辩时间与申请学位间隔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内外5位以上(含5位)教授组成;论文评审与答辩程序依照规定进行;学位论文涉及实务问题的,可以吸收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五)博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6〕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 | |||
十一、参考文献 | 一、必读文献(20本) 中文原著 1.李强:《自由主义》,东方出版社2015年。 2.俞可平:《社群主义》,东方出版社2015年。 3.张静:《法团主义》,东方出版社2015年。 4.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5.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6.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7.赵红梅:《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 8.田思路、贾秀芬:《日本劳动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 9.杨通轩(台):《个别劳动法》(第四版),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15年。 10. 杨通轩(台):《集体劳动法》(第四版),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15年。 中文译著 11.[丹麦]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郑秉文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 12.[澳]罗伯特•E•古丁:《保护弱势——社会责任的再分析》,李茂森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13.[英]T.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 14.[美] 莱斯特.M.萨拉蒙等著:《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15.[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 16.[美] 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 17.[德]沃尔夫冈•多伊普勒著:《德国劳动法》(第11版),王倩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 18.[德]雷蒙德•瓦尔特曼:《德国劳动法》,沈建峰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 19.[德]汉斯•察赫:《福利社会的欧洲设计》,刘冬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 20.[比]丹尼•皮特尔斯:《社会保障基本原理》,蒋月、王铀镱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 二、选读文献(不超过50本) 中文原著 1.林嘉:《劳动法的原理、体系与问题》,法律出版社2016年。 2.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3.郑爱青:《法国劳动合同法概要》,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年。 4.王倩、朱军:《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典型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 5.佘云霞:《国际劳工标准:演变与争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6.黄程贯(台):《劳动法》(修订再版),“国立”空中大学2001年。 7.郭玲惠(台):《劳动契约法论》,三民书局2011年。 8.林佳和(台):《劳动法论文集》(Ⅰ、Ⅱ、Ⅲ三卷本),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4年。 9.台湾劳动法学会编:《劳动法基准法释义——实行二十年之回顾与展望》,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 10.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11.董保华等:《社会保障的法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12.郑晓珊:《工伤保险法体系:从理念到制度的重塑与回归》,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 13.台湾社会法与社会政策学会主编:《社会法》,元照出版公司2015年。 14.郭明政(台):《社会安全制度与社会法》,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 15.钟秉正(台):《社会保险法论》(修订三版),三民书局2014年。 16.资中筠:《财富的责任与资本主义演变——美国百年公益发展的启示》,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 17.李芳:《慈善性公益法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年。 18.陈金罗、葛云松、刘培峰、金锦萍、齐红:《中国非营利组织法的基本问题》,方正出版社2006年。 19.秦梦群:《美国教育法与判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20.劳凯声主编:《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 21.蔡定剑主编:《海外反就业歧视制度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 22.刘小楠:《港台地区性别平等立法及案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 中文译著 23.[美]I•R•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4.[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 25.[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 26. [美]迈克尔·C.哈珀:《美国劳动法:案例、材料和问题》,李坤刚、闫冬、吴文芳、钟芳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 27.[英]凯瑟琳•巴纳德:《欧盟劳动法》,付欣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 28.[日]荒木尚志:《日本劳动法》,李坤刚、牛志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29. [英]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组织翻译:《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 31. [日]桑原洋子:《日本社会福利法制概论》,韩君玲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 32. [德]乌尔里希•马格努斯主编:《社会保障法对侵权法的影响》,李威娜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 33. [荷]弗朗斯•彭宁斯:《软法与硬法之间——国际社会保障标准对国内法的影响》,王锋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 34.[美] John Tingle, Pippa Bark:《患者安全、法律政策与实务》,张鲁平、翟宏丽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 35.[美]Lawrence Gostin:《全球卫生法》,翟宏丽、张立新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 36.[美] Frederick M. Abbott, Graham Dukes:《全球医药政策:药品的可持续发展》,翟宏丽、张立新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 37.[美]Alan Mesiel, Kathy L.Cerminara:《死亡的权利——有关临终决定的法律》,翟宏丽、张立新主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 38.[美]贝希·布查尔特·艾德勒:《通行规则:美国慈善法指南》,金锦萍译,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 39.[美]玛丽恩·R 弗莱蒙特-史密斯:《非营利组织的治理 联邦与州的法律与规制》,金锦萍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 40.[美]罗伯特•斯蒂文斯:《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法学教育》,阎亚林、李新成、付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41.[德]维尔特劳特•图斯特、彼得•特伦克-欣特贝格尔:《残疾人法——对实践和研究的系统论述》,刘翠霄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 外文文献 42.Richard W. Painter, Ann E.M. Holmes. Cases and materials on employment law,9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43.Mark A. Rothstein et al.: Employment law, 4th ed., Student ed. St. Paul, MN : West, 2010. 44.John Jude Moran. Employment law : new challenges in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Sixth edition. Pearson Education, 2014. 45.Kenneth G. Dau-Schmidt et al. Labor law in the contemporary workplace, Second edition. St. Paul, MN : West Academic Publishing, 2014. 46.Jo Shaw edited, Social law and policy in an evolving European Union, Hart, 2000. 47.Health Law: Cases, Materials and Problems (Abridged edition)(with T. Greaney, S. Johnson, T. Jost, and R. Schwartz), 7th edition, West Academic Publishing 2013. 48.The Law of Quality, Patient Safety, and Medical Liability, 7th edition, American Casebook Series Paperback 2013. 49.Walter W. Powell & Richard Steinberg ed. The Nonprofit Sector: A Research Handbook, Second Edi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2006. 50.Sarah Wilson,Todd & Wilson's textbook on trusts,8th ed Oxfo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
其他培养环节
1.文献阅读与综述
(导师考核)
文献阅读与综述是博士生掌握本学科的学术传统和研究脉络,训练博士生理解能力和概括能力,为博士生的学习、科研奠定一定理论基础和方法的重要环节。
博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学期应当提交1篇读书报告,每篇不少于4000字。
读书报告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博士研究生完成读书报告达到规定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计2学分。
2.科研环节
(导师考核)
博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学期应当提交1篇学期论文,每篇不少于8000字。
学期论文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博士研究生完成学期论文达到规定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计2学分。
3.教学实习
(导师考核)
教学实习是博士研究生应该完成的培养环节,是接受教学科研基本训练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形式之一。
博士研究生应当担任不少于1门课程的教授助手工作。完成教学实习的,导师负责考核,计2学分。
4.课题研究
(导师考核)
博士研究生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学校其他科研项目、实践部门科研项目,以及二级培养单位自设的科研项目等课题研究,持续时间达2学期,并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依据,经指导教师认可,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批准,计2学分。
在学期间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每项计2学分;参加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每项计1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