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术之路 2021-03-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08)

一、学科、专业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在国内环保法学界享有盛誉,并且具有一定的国际声望。该学科依托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聚集了一批全国知名的环境资源法学者,构建了学缘结构多元、梯队层次合理、专业构成完整的教学和研究团队,且具有突出的国内立法研究参与和国际交流合作能力。

二、培养目标


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培养政治上坚定、理论功底扎实、知识面宽广,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和独立从事环境资源法学专业研究与创新能力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环境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单位、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输送具有现代法治理念,具备优秀法律素养,保持健康身心素质,能够担当社会主义环境法治建设重任的骨干力量。具体要求为:

(一)具有宽广、深厚的法学知识基础和一般的环境科学理论知识,全面系统地掌握和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理论,准确、深刻地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能够独立思考和进行创造性思维,具备在本专业领域做出创新成果的能力;

(三)通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及相关学科重大理论问题的渊源、现状及其演变趋势,能够把握国内外本学科理论研究的前沿课题,并能够将理论运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治的实践;

(四)熟练掌握一、二门外国语,能够运用外语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国际交流和有关外事活动;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修养,能够在各种境遇中坚持学术信念,为国家的环境法治建设做出不懈的贡献。

三、研究方向

(根据学科实际情况确定)


(一)环境法学。该方向研究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

(二)自然资源法学。该方向主要研究自然资源的法律归属、 开发利用等法律机制问题。

(三)国际环境法学。该方向以国际化的视角,将环境保护作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探索在国际合作层面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

(四)能源法学。该方向主要研究能源开发、利用、节约、储备和能源安全的法律规制,并研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和国际法律问题。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

三年

学习年限

三至六年

(一)基准学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年。一般不允许提前毕业。课程学习应在一年或一年半内完成。

(二)课程学分修满后未完成学位论文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以提前一年离校;提前离校学生的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应届生可延长至五年,在职人员可延长至六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返校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三)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不能完成全部学业的,以结业论。

五、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见附表)    

六、培养方式


(一)本专业实行博士研究生导师个人负责与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小组由博士研究生导师学科带头人负责,吸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和副教授参加,发挥导师个人特长与整个学科师资力量的整体优势,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聘请实际工作部门中有较高理论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协助指导。

(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以课程教学为辅。博士研究生应认真研读导师指定的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经典著作,及时了解本专业的理论热点问题,把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通过读书报告的形式提出对有关著作及其理论观点的看法和体会。

(三)专业课程的教学一般采用研讨的方式,围绕本专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由博士研究生准备主题发言,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

1. 导师在各学位课程中选定研讨的范围,提供阅读的文献目录或资料。

2. 导师主持并引导博士研讨班的教学活动。

3. 导师对博士生的学术报告进行评价。

(四)鼓励个性研究、鼓励学术创新。对博士生采取因材施教的方案,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特点分别制定具体的个人业务培养计划。在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课题研究、专题研讨、学术报告等学术训练环节;加强案例教学、专业实践,培养研究生的问题意识、方法的掌握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博士研究生应当参加导师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培养和提高进行独立科研的能力,并拿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同时,导师亦可指导博士生自选科研课题。充分发挥校内外学者、专家团队的集体培养优势,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六)导师应当创造条件为博士生提供适当的国内外访学、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参与立法、司法实践的机会。建立实质性的国际合作平台,通过联合培养、互认学分、研究生互访和短期交流等多渠道吸引留学生来我校攻读学位,鼓励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参与国际竞争,鼓励选派博士研究生赴国外著名院校或著名学科进行联合培养。

七、质量标准

(参考)

导师负责制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对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课程学习情况、课题研究、科研成果以及其他教学环节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经过博士阶段的培养,博士生应符合以下质量标准:

(一)政治合格,信念坚定,道德高尚,基础理论坚实,专业知识精深,身心健康。

 (二)课程考核、其他培养环节和中期考核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

 (三)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应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作者单位,并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比较熟练的听、说、读、写水平

八、考核方式(参考)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结合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按照国家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或者笔试加口试等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口试必须由两名以上教师主持,且必须有口试记录,并由主考教师和记录人共同签名。其他培养环节采用考查方式进行,由导师或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及考查结果,取得学分。

(二)博士生应撰写相关的专题论文、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作为科研能力的考核。第一至第四学期,博士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提交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各1篇,学期论文每篇不少于8000字,读书报告每篇不少于4000字。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

(三)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于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进行。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以书面审核为主。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完成课程考核和其他培养环节的为中期考核合格,进入开题环节。

(四)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应当于中期考核合格后进行,一般应当于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完成。具体开题时间在开题期限内由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根据学院安排确定。

开题报告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一)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符合规定,并经中期考核合格,开题报告通过,方可进入博士论文撰写阶段。

(二)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必须在本专业范围之内。论文的选题应当具备开拓性、先进性、成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鼓励研究生自主选择学科前沿课题和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选题,并注重创新性和先进性。论文选题、结构、依据和资料准备须经专门组织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进行论证。

(三)博士论文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稿、修改和定稿的工作。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开题报告,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进行进展检查和时间提示,以保证研究生按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

(四)博士论文必须符合学校对博士论文的原创性和规范性要求,严禁剽窃和抄袭,且正文字数不低于15万字。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一)本专业博士论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进行。

(二)博士论文答辩申请人应在答辩前履行必要的手续,准备申请所需的一切材料;论文的原创性检查、评审、导师回避等按照学位办相关规定进行。

(三)本专业建立并实行预答辩制度,预答辩时间与申请学位间隔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内外5位以上(含5位)教授组成;论文评审与答辩程序依照规定进行;学位论文涉及实务问题的,可以吸收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五)博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6〕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

十一、参考文献


(一)必读文献(20本,中期考核重点考核内容)

1. 中文原著

(1)王灿发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曹明德著:《生态法新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于文轩著:《生物安全立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侯佳儒著:《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5)王灿发/于文轩著:《生物安全国际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胡静著:《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7)庄敬华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12年版。

(8)金瑞林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马骧聪主编:《国际环境法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10)蔡守秋著:《调整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1)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第二版),2005年版。

(12)吕忠梅著:《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3)王树义著:《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4)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5)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6)陈慈阳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中文译著

(1)【美】约瑟夫·L 萨克斯 著,王小钢译:《保卫环境----公民诉讼战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日】原田尚彦著:《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 外文文献

(1)【美】Robert V. Percival, Christopher H. Schroeder: Envorionmental Regulation ---- Law, Science, and Policy, Aspen Publishers, 2006.

(2)[英] Justine Thornton &Silas Beckwith: Environmental Law, Sweet &Maxwell Limited,1997.


(二)选读文献(不超过50本)

1.  中文原著

    (1) 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 程正康著:《环境法概要》,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

(3) 王曦著:《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 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 柯泽东著:《环境法论》,三民书局1995年版。

(6) 肖国兴、肖乾刚编著:《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 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 李挚萍著:《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8月版。

(9) 李艳芳著:《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 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11) 杜群著:《环境法融合论》,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 林灿铃著:《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3) 罗丽著:《中日环境侵权民事查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汪劲著:《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15)黄锡生著:《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6)秦天宝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与实践》,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17)朱谦著:《环境法基本原理——以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为中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18)钭晓东著:《论环境法功能之进化》,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19)李爱年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20)高利红著:《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1)常纪文著:《环境法律责任原理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2)周训芳著:《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3)邹雄著:《环境侵权法疑难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4)陈海嵩著:《解释论视角下的环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25)竺效著:《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6)张式军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山东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

(27)焦艳鹏著:《刑法生态法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8)李兴锋著:《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9)邓海峰著:《生态整体主义视域中的法治问题》,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30)陈贻健著:《气候正义论——气候变化法律中的正义原理和制度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1)王晓丽著:《多边环境协定的遵守与实施机制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2)孙茜著:《海洋油污侵权责任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33)李铮著:《环境行政处罚权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34)王社坤著:《环境利用权研究》,中国环境出版社,2013年版。

(35)冯嘉:《环境法原则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6)付立忠著:《环境刑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37)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8)王灿发著:《环境法基本问题新探》,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39)于文轩著:《石油天然气法研究——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背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40)日本律师协会主编:《日本环境诉讼典型案例与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 中文译著

(1) 【美】 罗杰·W·芬得利、丹尼尔·A·法伯著:《环境法概要》,文伯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版。

(2) 【日】 藤木英雄:《公害犯罪》,丛选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法】 亚历山大·基斯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

(5) [德]K.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

3. 外文文献

 (1) Steven Ferrey:Environmental Law: Examples & Explanations, published by CITIC PUBLISHING HOUSE, July, 2003.

(2) ALEXANDRE KISS, DINAH SHELTON : MANUAL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Published b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3)Ludwig Krämer: EC Environmental Law Edition ,fourth published, by Sweet & Maxwell limited in 2000, London.

(4)  Justine Thornton & Silas Beckwith: ENVIRONMENTAL LAW, published by Sweet & Maxwell limited in 1997, London.

(5) Marie-Claire Cordonier Segger and Ashfaq Khalfa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aw----Principles, Practices,&Prospects, OXFROD UNIVERSITY PRESS, 2004.

1.文献阅读与综述

(导师考核)

文献阅读与综述是博士生掌握本学科的学术传统和研究脉络,训练博士生理解能力和概括能力,为博士生的学习、科研奠定一定理论基础和方法的重要环节。

博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学期应当提交1篇读书报告,每篇不少于4000字。

读书报告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博士研究生完成读书报告达到规定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计2学分。


2.科研环节

(导师考核)

博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学期应当提交1篇学期论文,每篇不少于8000字。

学期论文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博士研究生完成学期论文达到规定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计2学分。


3.教学实习

(导师考核)

教学实习是博士研究生应该完成的培养环节,是接受教学科研基本训练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形式之一。

博士研究生应当担任不少于1门课程的教授助手工作。完成教学实习的,导师负责考核,计2学分。


4.课题研究

(导师考核)

博士研究生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学校其他科研项目、实践部门科研项目,以及二级培养单位自设的科研项目等课题研究,持续时间达2学期,并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依据,经指导教师认可,二级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批准,计2学分。

在学期间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每项计2学分;参加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每项计1学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