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龙:我所理解的法学家
我所理解的法学家
姚建龙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感谢上海市法学会授予我“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这样一个沉甸甸的荣誉,这不仅仅是我个人的荣誉,更是我目前所服务的上海政法学院的荣誉,也是支持我的亲朋好友、教诲我的老师长辈、培养我的学校与曾经工作过的单位的荣誉。没有他们的支持与培养也就没有我今天的发展,对此我铭记于心并深怀谢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法学研究也日益繁荣、人才辈出。评价法学家不能仅看在什么样的刊物发表了什么样的论文、在什么样的出版社出版了什么样的著作,也要看其对社会尤其是国家法治建设的贡献与担当。在我看来,“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这一称号不仅仅是荣誉,也是一种期望和鞭策。
《元照英美法词典》将“法学家”解释为“非常精通法律的人……可能是法官或职业律师,但更多是指著名的法学学者、法学著作家”。个人认为,法学家除了应精通法律外更应是学有所成、术有专攻的人。尽管我的学科归属是刑事法学,谋生也靠的是讲授刑法学、犯罪学、青少年犯罪学、毒品犯罪学、金融犯罪对策等课程,但最近十年来我把比较多的精力放在了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儿童权利的研究上,并希望通过“青少年”这一支点打通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刑事侦查学等刑事法学科界限,将“刑事一体化”转化为一种个人可以践行的学术之路。刑事法学是富有魅力的学科,也是令人迷恋的学科。
法学家不应当自命清高,甚至刻意与社会保持距离,而应当积极参与和投入法律实务与法治建设之中。我很庆幸自己曾经有过作为警察和副检察长的工作经历,这让我能够对中国的法治状况感同身受。即便身处高校我也一直将比较多的时间放在了直接参与司法实务、防控犯罪实践、热点疑难案例研讨、培训讲学等方面。尽管这分担了相当的精力,但也让我能够时刻感受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脉动”,并为自己能够有所付出而感到些许自豪。
法学家应当是理性的人,但也应当是具有人文情怀的人。作为法学家,如果从事的是法律实务工作,则不应是只知机械办案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如果从事的是教学科研工作,则不应成为课堂上的愤青或在象牙塔中独善其身的人,甚至是埋头名利的势力之徒。而无论你从事的是什么样的职业,既然有了“法学家”之名就应关注中国的法治进程,感知民众的疾苦,不随波逐浪、不麻木不仁,也不与周围的世界格格不入。
我们庆幸生活在一个重视法治的时代,并为能投身于我国法治建设而感到荣幸,这也是一名法学家的责任与担当。
(本文系姚建龙教授获评第五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的感言,摘要发表于2012年12月13日《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