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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破产法研究会2018年年会预通知

学术之路 2021-09-16

一、会议主办和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

承办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协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二、会议主题

年会主题为:“破产案件处理中的‘府院协调机制’”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18年12月7日(周五)下午14:00—17:30

会议地点: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华山路1954号)廖凯原法学楼203会议室

 

四、会议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要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释放破产审判的价值。要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政府与法院协调、案件信息沟通、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四项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良性运行,彰显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和社会责任。

由于破产案件涉及的矛盾复杂,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妥善处理,既需要法院在法律框架内主导好司法程序,又需要政府发挥好相应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

目前我国多地已经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人民法院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相互协调、信息互通,对破产企业做到提前预防、及时救助、有序退市,以快捷的效率、低廉的成本合法有序推动供给侧改革以及处置僵尸企业。“府院联动机制”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在部门协调、产业政策、信访维稳、项目对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府院联动机制”存在诸多需要解决完善的问题,比如如何准确界定破产程序中政府与法院的职能;是否有必要设立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工作联动协调机构;如何在破产程序中明确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如何在破产程序中构建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解决机制等。为此,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和破产法研究会拟联合就上述问题展开研讨。

 

五、会议论文要求

1.欢迎与会嘉宾围绕会议主题提交论文和发言要点。

2.论文和发言要点请于2018年11月25日前以word格式提交到会务组电子邮箱:chinainsollaw@126.com。 邮件主题栏标明“2018商法破产法年会论文”,请务必附上姓名、工作单位、职称、电子信箱、电话号码等信息,确保联络顺畅。

3.为方便交流,本届年会将印刷内部论文集。请将论文字数控制在1万5千字以下。论文提交者如无特别声明,视为同意论文被编入年会论文集。

4.为便于论文集编辑,论文格式和注释规范等请参见《中国法学》所发表论文。

 

六、参会人员

1. 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破产法研究会理事。

2. 非理事学者提交的论文遴选通过、编入年会论文集者。欢迎在校研究生以及实务界工作者提交论文。

3. 特邀专家和实务工作者。

 

七、会议联系方式

宋 辉 博士生 手机:15900671005

殷慧芬 副教授 手机:15300909668

 

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018年10月28日

 

附件:论文格式

一、标题、署名、作者身份

标题用小3号黑体,居中书写。如果来稿属于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的研究成果,可在作者姓名右上角用 * 号脚注标明如下信息:基金项目的类别、名称、批准号。

署名位于标题的下一行,居中书写,小4号楷体,在右上角用 * 号脚注引出作者以下信息:

(1)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工作单位、职称、研究方向。

(2)作者联系方式:所在省市、单位、邮编、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以便寄送样刊和稿费)。

二、内容提要与关键词

在正文之前引出内容提要(中文),不超过400字,5号宋体;前加 [内容提要] 四字,5号黑体。在提要后单独一行分别列出3~5个关键词,关键词之间空格分开,5号宋体;前加“关键词:”,5号黑体。

三、正文

正文采用5号宋体,单倍行距,每一段首行缩进2字符。

各级标题采用以下体例:

第一级:一、二、…,4号黑体

第二级:(一)(二)…,小4号黑体

第三级:1、2、…,5号黑体

第四级:(1)(2)…,5号宋体

四、注释体例

1.一般要求

(1)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原则上不引用未公开出版物及网上资料。

(2)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

(3)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4)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见前注x,某某书/文,第x页。

(5)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释体例为:第x~x页。

(6)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请勿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7)引用外文的,依从该文种注释习惯。

(8)学位论文、电子文献、调研报告等文献的引注,依从惯例。

2.范例

(1)著作类

曹思源著:《破产风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

(2)论文类

韩长印:《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基础》,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3)文集类

李曙光、张彧通:《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权益调整的界限》,载李曙光、郑志斌主编:《公司重整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8页。

(4)译作类

[英]费奥娜·托米著:《英国公司和个人破产法》,汤维建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1页。

(5)报纸类

王欣新:《对管理人合同选择履行权的正确理解》,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月16日。

(6)辞书类

《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7)港台类

许士宦著:《债务清理法之基本构造》,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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