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教授在“私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上的致辞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为进一步推进法理研究的精细化、纵深化、专题化,“私法中的法理”暨第五届“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学术研讨会将于2018年12月22日-23日在上海举行。
本期推送张文显教授在“私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上的致辞。
张文显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
学术委员会主任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主任
《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社主编
各位专家,各位嘉宾: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浙江大学法理研究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代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向各位专家和嘉宾莅临本次研讨会并将发表精彩见解表示热烈欢迎!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年,是依法治国40年,也是法学复兴40年。在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我们召开“私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有着特殊的时代意义。
本次研讨会是我发起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一场重要的学术活动。
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法治发展实现了从形式法治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融合的重大转型,即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转型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正在加快转型为良法善治。
这一重大转型,同样标记了法学理论的转型升级。
良法善治的目标导向使我们从法律的崇拜者,到法治的实践者,成长为法理的思想者,也必然使法学研究直面法理,因为良法善治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集中凝结在“法理”概念之中,法理凝聚了法的价值、法的美德、法的传统、法的通理、法的公理等。
可以说,“法理”是良法善治的晶体,把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夯实在国际社会公认的现代法治概念和法理信念的基础上,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概念和法理信念的基础上,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概念和法理信念的基础上,才能通向良法善治的光明大道。
法理研究首先要从法理学出发,但它的出发点不是它的全部风景,更不能代表它的终点。法理研究应该成为我们法学界共同的使命,是我们法学人协同点燃的一把火炬,是中国法学在新时代迎来的新的伟大工程。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7年7月,我在《清华法学》发表了《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中国法学的共同关注》一文。
在这篇论文中,我论证了当代中国法学开展法理研究的重大意义,并融合中西法理学说,提出了一个分析性法理概念。
依我的理解,“法理”作为概念,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依据的评价和认同。
正是这三者的统一,使我们坚信,法理包容了一切美好的价值元素和法律公理,体现了法律和法治文化传统中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公平正义、法正民安的智慧和美德,积淀着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在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中,法理几乎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
《法理》一文发表之后,我就开始筹划在全国范围内、在各个法学部门开展法理研究的“法理研究行动计划”。
2017年12月3日,在苏州,“法理研究行动计划”正式启动。一年来,这一行动计划受到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取得了一系列具有标志性和显示度的研究成果。包括:
第一,国家精品教材《法理学》第五版的出版发行。这本教材充分彰显出法理学是“法理之学”的学术本质,它以法理为其中心主题和研究对象,实现了新时代法理学教材的转型升级,实现了法理学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的创新。
第二,“法学范畴与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于今年7月在长春召开。这次会议以“纪念”“深化”“对接”为关键词,纪念1988年在长春召开的“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30年,共同回忆那场激情荡漾的学术盛会,持续深化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有效推进法学范畴研究与法理研究的对接。
会上和会后,有人说这次会议“与30年前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一样,堪称中国法学新的里程碑”;有的说这次会议“开启了新时代中国法学的新征程”;还有的说这次会议“标记着中国法学的新纪元”。不管怎么说,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这次研讨会对法理研究是一个巨大的全面的推进。
第三,围绕法理研究主题,发表了一系列高水平原创性的法理研究论文,例如:《如何理解法理》《如何凝练法理》《如何发现法理》《法谚与法理》《论法理的普遍性:法之“公理”“通理”“殊理”》《经济法哲学:经济法的“法理”表达》《民国时期法律学者“法理”观管窥》《传统法典中的法理及其现代价值》《存在(理智上可辩护的)法律教义学吗》。可以说,法理研究行动计划顺势而行,开局良好。
“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启动以来,先后召开过三次整体性宏观性面向的研讨会,围绕为什么要重视法理研究、什么是法理、如何发现法理、如何提炼法理、如何开展法理研究、如何实现法理研究与法学范畴研究的对接、如何在法理学与法律学的结合上构建新时代中国法理体系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深化了理论、凝聚了共识、摸到了门径。
从天津会议之后,“法理研究行动计划”从整体性宏观性面向研究转向分域性专题性研究,以进一步扩展维度、增强力度、锤炼深度。11月3日至4日,在杭州举办的“公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启动了这一转向。
今天,在沪举办的“私法中的法理研究”学术研讨会以及后续进行的经济法中的法理、环境法中的法理、诉讼法中的法理、国际法中的法理、法理思维和法律方法论、中西经典文献中的法理等研讨会,必将更加有力地推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学术转向。
我想,这一科学的转向必将充分展现法理研究的爆发力,只有把整体性宏观性研究与分域性专题性研究有机结合起来,法理研究才能拓展、才能深化,才能蔚然成风。
从时间维度来看,私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从文明维度来看,私法是人类法律生长的一颗种子;而从法理维度来看,私法是法理元素的萌发点,是法理要素的宝库。
因而,我们说,私法是法的历史和逻辑的真正起点。正如恩格斯所言: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这一论述体现了历史和逻辑的统一,它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的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私法先于公法的事实,也深藏着公法、公权是为私法、私权而设立的思想。而这本身,也是一条精辟的法理。
谈到私法的历史,我们便不能不提罗马法这一“私法地标”。罗马法作为古代私法的经典不仅提出和解决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方法问题,创造了精湛的诸如公法私法、物权债权、地役权、时效、代理等法律概念和术语,更重要的是提出了诸如契约自由、一物不二卖之类的横跨万疆的法理命题,镌刻下千年不朽的法理精神。
而回到当下,私法领域的基本法理(如规则非人格化、权利和义务对等、权利本位等)同样是现代法治的基础,私法中的人权、财产权、平等权和自由更是公法权利的原型和现代权利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讲法治,基础在私法,基石在私权,基点在私法法理。
而就当代中国而言,加强对私法中的法理研究更是至关重要。
具体而言,首先是编纂民法典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全国人大强调,民法典的编纂要坚持问题导向,既要讲体系,又要讲法理。这就要求我们去厘清中国民法的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具体法理,构建中国民法的法理体系,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法理来源和法理依据。
进一步说,以法理为依归,第一步就是要以民法的核心法理为依归。像生命无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别平等、产权神圣、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环境正义、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等,都是中国民法中的核心法理。
在核心法理之下,还有基本法理、具体法理。例如,物权法除了财产权神圣这一核心法理之外,物有其主、物尽其用、物权效率、物权公益、物权正义等则是其基本法理。再以婚姻家庭法为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核心法理,而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或是以婚姻关系破裂为理由则是下位的具体法理问题。
所以,必须以精雕细琢之工,施独运匠心之力,把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具体法理这些法理素材构建成有机的私法法理体系或系统,才能为民法典编纂储备一个强大的理论后方,才能以驭大国之重器挺立中国民事法律体系脊梁,才能以源源不断的法理清泉滋养民法典这颗参天大树根深叶茂。
其次是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必然之势。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裁判文书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并从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认定事实说理、适用法律说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说理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
《意见》把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提升司法能力的基础工程,对提高司法产品质量和审判效率、推进司法公开、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很显然,这已经从法律适用的单线条、平面化要求,跃升至多维度、立体化导向,司法实践呼唤法理研究已经越来越迫切。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下民商事纠纷是案数最庞大、案情最复杂、案理最难说的,法理尤其是私法法理之所以被实务部门视为重中之重,正在于它们不但关系到单个案件的裁判,而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人民的满意度,影响到人民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
什么是法治领域的“美好生活的期待”?在我看来,习近平总书记的那句法理命题讲得最真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这一切,都必将归结到法理上来,都必然要求在法理上说得对、行得通、办得好。从这个意义上讲,私法法理的研究势在必行。
第三,私法学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
最近几年,我国法学各领域呈现出“教义化”倾向。纵观而言,无论是“注释法学”,还是“法教义学”,对于法律精确化、体系化,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于法学学科体系的形成,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法学之科学化发展史上不可或缺的一环。
但是,在我国私法尚未发达如西方之盛景之际,便专注于实在法注释或实证分析,必将会枯竭其思想体系而退化为单纯的知识体系,而极端的“教义化”,可能出现“和尚把经含歪”的不良局面。
因此,我认为,我们不单要在原有的路径上追求高速发展,也要在法理的原野上寻求可持续发展,注重研究法律以及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法理依据和法理支点,关注法律精神、法治理念,关注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致力于探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定背后的终极性问题、本源性问题、普遍性问题,以“法理”之研究,催生私法学之新的增长点,打开私法学思维的新境界,形成私法学研究新范式。“为学之道,必本于思。”“不深思则不能造于道,不深思而得者,其得易失。”这应当成为私法学和全部法学的学术箴言。
下面,我说一说“私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应达到的预期目标:
第一,揭示、发现民法、商法等私法中的法理,把蕴涵在私法体系及其运行中的法理揭示出来,以概念、命题、金句、论述等形式表达出来。
第二,梳理私法法理,把已经发现和最新揭示出来的私法法理按照内在逻辑进行梳理、集成,形成新时代中国私法法理清单,使人们对私法之核心法理和基本法理一目了然。
第三,对私法中的核心法理、基本法理进行学理阐释,形成有关私法法理的新概念、新命题、新学说、新话语。
第四,对私法历史发展中形成并不断演化的法理概念、命题、话语进行反思或比较,促进私法法理推陈出新,构建新时代中国私法的法理话语体系。我想,这次研讨会既是一场私法法理研究成果的展示,也是私法法理之学的真正起航!
同志们,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为这次研讨会进行了充分准备,创造了非常好的条件。我提议全体与会代表向上海交大领导和法学院的同志们再次表示衷心感谢。
谢谢!
2018年12月22日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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