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少年特别法院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3-04 21:06:00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一,人民法院坚持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2002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始终保持在2%左右,远低于全部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就是一个较好的例证。第二,人民法院注重加强有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制度建设。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并同时发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为各级法院惩治性侵幼女行为提供明确依据;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委又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等等。第三,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少年法庭制度和健全少年审判机构。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迄今已有30年的历史。少年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维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平台。目前,全国四级人民法院均已建立了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共设立少年法庭2253个,合议庭1246个,少年刑事审判庭405个,综合审判庭598个,少年法庭呈现多元化审判机构模式的发展格局。全国法院共有72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少年法庭审判工作,涌现出了尚秀云、詹红荔等为一批先进典型。第四,人民法院努力探索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创立了圆桌审判方式、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但是,未成年人犯罪日趋成人化和低龄化,暴力犯罪、智力犯罪和团伙犯罪增多,性侵害、家庭暴力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仍易发多发,社会各界仍有必要继续予以关注和重视。少年犯罪在发展变化,少年司法制度也应随之健全和完善。少年法庭已经难以完全适应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有必要积极探索设立少年特别法院。主要考虑是:第一,设立少年特别法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集中专门的少年法官审判涉少年案件。这不仅能够有效地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而且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法律提供组织保障。第二,设立少年特别法院可以有效扩大管辖范围,管辖对象不仅包括“犯罪少年”,还可扩大到“需要监督的少年”、“需要照管保护的少年”等。第三,设立少年特别法院能够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形成公、检、法、司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利于理顺人民法院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组织的关系,有利于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第四,域外有关设立少年法院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和德国早在1899年和1908年就设立第一个少年法院,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均已纷纷设立了少年法院。
总之,有关设立少年特别法院的建议具有重要价值。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把推动实现少年法院试点作为推进少年法庭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不过,设立少年特别法院涉及到包括修改现行系列法律等在内的方方面面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法院一家可以完成的任务,期待社会各界的积极呼吁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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