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全部涉诉收费建议”的答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3-28 18:01:00
据我们掌握,目前世界各国均通过立法对民事诉讼规定了收取诉讼费用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诉讼收费制度的立法本意,一是体现诉讼当事人对司法成本的适当补偿原则。诉讼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与民事诉讼,其产生的司法成本不应当全部由全体纳税人承担。适当收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对国家承担的司法成本给予适当补偿,对全体纳税人来说更显公平。
二是诉讼费用的承担具有对经济活动不诚信一方给予惩戒的作用。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公民或组织参与经济活动,如果不能遵循诚信、公平原则,必将损害其经济活动相对方的利益。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参与者遵循经济规则、履行民事义务。
三是收取诉讼费用有助于防止或减少滥诉现象的发生。诉讼活动不设门槛,必然增加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司法成本。适当收取诉讼费用,补偿国家司法成本支出、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均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确有困难的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专门就司法救助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诉讼费用与行政许可收费不同,有其特定的社会管理作用和司法精神,因此对民事诉讼活动收取诉讼费用有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
关于案件受理费问题的回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7-11 15:34:43
张依乾同志:
您好!
您给周强院长的来信收悉。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问题,各地确有不同做法。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我院一直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拟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订,力争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各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明确。
二、关于同一案件两个不同的被告共同上诉时收取两份案件受理费的做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应予纠正。您可就此问题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复核。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通过各种方式改进我们的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祝工作顺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关于国家考虑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问题”的答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3-28 17:53:00
目前,规范律师费收取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共同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根据该办法,实践中主要采取“谁请律师谁花钱”的做法,即胜诉方承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这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因此,“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统一收费标准,明确承担范围,完善配套规范。该收费制度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起草制定,完善这项制度需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推动相关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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