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院代表团出席第五届“日内瓦-哈佛-人大-悉尼”(GHRS)法学院学术研讨会并访问联合国环境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9年1月14日-16日,由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悉尼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第五届“日内瓦-哈佛-人大-悉尼”(GHRS)法学院学术研讨会在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召开。我院副院长程雷副教授、孟雁北教授、张吉豫副教授、王莹副教授、丁晓东副教授、郭锐副教授、熊丙万助理教授、国际交流办公室主任陈磊赴日内瓦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日内瓦-哈佛-人大-悉尼”(GHRS)法学院学术研讨会是由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悉尼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年度学术会议,由四所院校轮流承办,并由四所法学院共同商定每年的会议主题。第一届研讨会于2013年1月在日内瓦大学法学院举行,会议主题为“财产权”;第二届研讨会于2014年7月在我院举行,会议主题为“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第三届研讨会于2015年7月在悉尼大学法学院举行,会议主题为“纠纷解决”;第四届研讨会于2017年7月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举行,会议主题为“法律与发展”。
本次在日内瓦大学召开的第五届研讨会以“人工智能与法律”为主题,共设4个单元,分别就“人工智能尤其是机器人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道德问题与公平”、“隐私权和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等专题展开了研讨。
1月14日,研讨会在日内瓦大学法学院院长Bénédict Foëx教授的致辞中开始。 Bénédict Foëx教授对所有参会学者表示欢迎,他指出,四所法学院校建立的“日内瓦-哈佛-人大-悉尼”(GHRS)法学院学术研讨会为四所院校的学者建立了一个共同对话、相互交流的平台,四所院校每年轮流举办这个学术会议,既是学者们就对当代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议题进行学术交流的机会,也是四所院校及其学者间友谊的延续。
第一单元由日内瓦大学法学院Xavier Oberson教授主持,主题为“人工智能尤其是机器人技术的发展”,悉尼大学法学院Penelope Crossley高级讲师、我院熊丙万助理教授、丁晓东副教授、日内瓦大学Slava Voloshynovskiy教授分别作了主题发言。悉尼大学法学院Penelope Crossley高级讲师的发言题目是“人工智能对能源革命的影响”。在发言中,她简要介绍了4次工业革命、工业4.0驱动程序及其后果、澳大利亚能源领域的最新发展,她认为,未来能源市场中,数字化和人工智能运用得以加速,新的消费者模型将应运而生,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记账技术、智能合约的出现都会对未来能源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人工智能技术会极大地改变能源领域,其中最大的转变是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分散能源数据的使用;同时也会带来诸多风险,比如大数据使用、复杂性增加、市场结构改变、违反智能合约等产生的各类风险。我院熊丙万助理教授报告了他与香港大学法学院乔仕彤助理教授的最新合作研究“相互俘获:中国共享经济中的互动联邦主义”。该研究以中国二百多个城市的网约车监管政策为分析样本,透过各地方城市的网约车政策差异来观察中国的“央地关系”。他们研究认为,在以网约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领域,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监管机构直接呈现出一种相互俘获的倾向:倾向于利用对方的政策和力量来实现自身的目标,在理论上,这种央地经济管理关系可以被称为“互动联邦主义”。我院丁晓东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算法法律规制的再思考”。他指出,算法公开、隐私保护、消费者保护和法律标准变化、违反算法反歧视是已有的三种算法法律规制手段,但简单机械地适用这些手段存在问题:算法公开面临技术不可行、公开无意义、用户算计与知识产权等难题;隐私保护面临个体难以行使数据权利、过度隐私保护导致用户权益受损等难题;算法反歧视面临非算法歧视、身份不可能完全中立、社会平等难以实现等难题。为实现负责任的算法,应对算法公开、隐私保护与算法反歧视等法律规制手段进行重新思考,并结合具体场景与情形恰当地使用这些手段。日内瓦大学Slava Voloshynovskiy教授的发言“人工智能革命的副作用”首先解释了什么是人工智能、机器学习、深度学习以及对人工智能的一些共同信念,如人工智能仅仅是关于机器人、人工智能是完全自动化且不需要人工干预的,人工智能与人的大脑类似等;随后指出,目前人工智能的现实情况是,我们仅仅设计人工智能来解决非常少的焦点问题,如图像或语音识别、图像生成等,机器学习还尚未实现,计算更快更高效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更加智能。在肯定人工智能可以被认为是美化信号的处理工具的同时,他提到它的诸多缺点及相关开放技术、法律和道德问题,探讨了人工智能培训、人工智能产生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对人类隐私的影响,人工智能引发的歧视风险、私人和公共安全中的道德问题等。
第二单元由悉尼大学法学院Kimberlee Weatherall副院长主持,主题为“人工智能的道德问题与公平”。我院张吉豫副教授、郭锐副教授、哈佛大学Doaa Abu Elyounes博士、悉尼大学Simon Rice教授分别作了主题发言。张吉豫副教授在其题为“Legal regulation for promoting ethically aligned AI innovation”的主题发言中介绍了当前各国政府、科技界和产业界对人工智能相关伦理和安全性问题的重视,指出人工智能技术正逐渐成为社会正常运作基础的一部分,但以当前流行的深度学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算法尚存在难以解释性、错误必然性、动态可变性、影响多元性等问题。虽然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在很多领域取得突出进展,但在安全性、可解释性等方面的发展却相对滞后。尽管产业界已提出以人类福祉为核心,以有效性、安全性、公平性、隐私保护等为具体目标,以可归责性为支撑的体系,但在当前情况下,市场竞争本身对安全性、可解释性等方面研发的激励不足。如果希望专利制度起到激励人工智能安全性、可解释性等方面的研发及投资的作用,需要反思可专利性规则,构建适当的专利保护范围,通过一定的标准、归责和监管机制引入市场需求,并辅以有效率的侵权检测方法。郭锐副教授的报告主题是“Ethical and responsible AI in China”。报告介绍了中国人工智能伦理标准化的进展,并提出,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人类根本利益原则,即人工智能应以实现人类根本利益为终极目标。这一原则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对人类和自然环境利益最大化以及降低技术风险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在此原则下,政策和法律应致力于人工智能发展的外部社会环境的构建,推动对社会个体的人工智能伦理和安全意识教育,让社会警惕人工智能技术被滥用的风险。二是责任原则,即在技术开发和应用两方面都建立明确的责任体系,以便在技术层面可以对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人员或部门问责,在应用层面可以建立合理的责任和赔偿体系。在责任原则下,在技术开发方面应遵循透明度原则,在技术应用方面则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原则。当前,在众多的金融科技、电子商务、智慧城市、自动驾驶、智慧法院等领域,人工智能已经广泛应用并出现需要处理的伦理和治理的问题,例如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算法模型的偏见等等,郭锐副教授提出管制的可能路径和方式。哈佛大学法学院Doaa Abu Elyounes博士发表了主题为“Fair, Ethical and Just: Can an AI Algorithm Check All the Boxes”的发言。在发言中,她介绍了定义公平的三种类型(个体公平、集体公平和因果推理)及每种定义最适合的场合,她认为我们不可能同时满足所有公平观念,因此技术开发者应标明他们对公平的态度,非常精确地了解算法的功能并理解算法所干预的领域的社会、文化和法律背景,且要与律师和政策制定者保持合作,而政策制定者应当与开发算法的工程师和计算机科学家合作,清晰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在购买任何算法之前仔细评估市场中的各类选择,持续挑战和审核算法的输出。最后,悉尼大学法学院Simon Rice作了主题为“AI and Barriers to Justice”的演讲。
第三单元由哈佛大学法学院Ruth Okedijo教授主持,主题分别是“隐私权和数据保护”、“知识产权”,日内瓦大学法学院Adrien Alberini律师,我院王莹副教授、悉尼大学法学院Kimberlee Weatherall教授、日内瓦大学副校长Jacques de Werra教授分别作了主题发言。Adrien Alberini律师在其“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护:欧洲方法”的主题发言中介绍了欧盟有关数据保护的法律框架、人工智能对特定人群的影响、使用个人数据的依据及合理的保护、处理个人数据的基本原则等,他认为,欧盟数据保护法承认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所带来的好处,我们应当在个人保护和创新激励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同时,他提出“同意的灵活性有多大?”“公共利益是否可以作为使用个人数据的一项依据?”“算法的透明性?”“影响分析需具备哪些要求?”等问题。王莹副教授“神话抑或可抵达的现实?——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报告首先就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实在法框架进行了简要介绍,介绍了侵犯个人信息的民法、行政法及刑法上的责任。其次,从比较法角度,指出我国个人信息概念采取了与美国隐私数据、欧盟个人数据所不同的概念,其法律含义分别规定于《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上述法律定义进行比较与区别的基础上,报告指出刑法对个人信息界定的特征,以及背后所隐含的法益保护思维。再次,就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告结合司法解释与学界争点予以详尽阐释,并引证2010年到2018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的案例统计数据予以分析。最后,报告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以刑法先行为特征,亟需从统一的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进行界定并以此框定个人信息保护的界限,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产业发展之间进行平衡。悉尼大学法学院Kimberlee Weatherall教授在其题为“我们应该如何使用人工智能处理商标申请”的发言中指出,在商标申请系统中使用人工智能涉及到:(1)我们应对计算机化系统能发挥多大作用保持谨慎态度;(2)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如何改变法律或者决策系统以更好地适用变化的技术环境。日内瓦大学Jacques de Werra教授发表了主题为“以人类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否可以保护人工智能”的演讲。他首先介绍了人工智能在音乐产业,汽车工业等产业中的运用情况,从而引出知识产权法是否能为人工智能提供保护的问题。他指出,人工智能在学习的过程中会大量使用被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同时,人工智能也可以用于保护知识产权,比如人工智能可以帮助网络平台识别并过滤出侵犯著作权的内容。随后,他介绍了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体系产生的影响,认为人工智能会提高专利法中的普通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方案新颖性的衡量标准,从而改变专利审查制度。人工智能会让消费者更加聪慧,掌握更加丰富信息的消费者可以更加轻松地区分各种标志而不会轻易对商品及其生产者产生混淆;人工智能也让外观设计知情使用者掌握更多的信息。同时,他也指出应该警惕人工智能,不能对技术产生过分的依赖,人工智能可以帮助人类进行知识产权是否侵权的判断,但是不能代替人类。他还提出,对于人工智能财产保护的研究可能会比针对人工智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更加重要。
第四单元由我院程雷副院长主持,主题为“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哈佛大学法学院Urs Gasser教授、日内瓦大学法学院Yaniv Benhamou教授、Xavier Oberson教授、悉尼大学法学院Carolyn McKay讲师分别作了主题为“Professional Ethics and AI Governance”、“Regulating AI through certification, mark and label mechanisms”、“Taxation of robots?”、“AI: deterministic risk assessments in bail, sentencing and parole procedures”的发言。Xavier Oberson教授在其发言中介绍了人工智能的最新发展、人工智能对就业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将机器人认定为法律主体的最新趋势、有关机器人或者使用机器人是否需要纳税的的经济观点和宪法观点等,他认为可以通过公司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社会保障或者机器人的物体税收来解决机器人的税收问题。
1月16日晚上,我院孟雁北教授、联合国数字合作高级别小组执行主任Jovan Kurbalija博士、CCW致命自治武器系统政府专家组主席Amandeep Singh Gill博士在日内瓦大学作了主题为“Big data and algorithm under the perspectives of anti-monopoly”、“Responsibilities of governments, business and users in digital policy”、“Nudging Accountability: Guiding principles for technology in the area of lethal autonomous weapons systems”的精彩公开演讲。公开演讲在日内瓦大学校长Yves Flückiger校长的致辞后拉开序幕。我院孟雁北教授的主题演讲在对中国反垄断立法、理论以及实践的发展历程进行介绍的基础上,重点向与会者分析了大数据与算法给中国法律体系带来的挑战,包括(1)给垄断协议的认定带来挑战,如算法合谋是否会成为限制竞争的新兴工具或者说成为新型的垄断协议行为?默示通谋是否会成为垄断协议达成的常态,从而使协同价格行为更加难以发现?算法合谋是否一定属于共谋行为,即算法自我达成垄断协议是否属于共谋?(2)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带来挑战,如数字经济背景下相关市场界定的变与不变是如何体现的?大数据以及算法对市场力量形成的影响都有哪些?是否会出现新的限制竞争行为且无正当的商业理由的行为?反垄断法在规制大数据的拒绝分享行为、算法歧视行为时是否应考量更多新的因素?反垄断法如何规制这两类行为?评估数字经济背景下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竞争效果时会面临哪些挑战?(3)会给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带来挑战,如认定经营者集中的取得控制权的判断要素是否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如果经营者集中的目标是数据资产,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可能是潜在与长期的,事关未来的竞争,此时营业额标准的反垄断申报制度是否会失灵?数字经济下,交易额标准取代营业额标准,或者与营业额标准并行是否可以成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标准的新的立法选择?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时需要考量哪些新的要素?是否会出现竞争评估的新的方法?孟雁北教授认为,大数据与算法的法律规制路径具有综合性与多元化的特点,不同规制路径构建与实施具有独立性与相互影响性。反垄断法对大数据与算法的规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具有重要性与有限性。反垄断法规制大数据与算法的分析框架并没有发生原则性的变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应遵循个案分析原则,在具体的案件中考量大数据与算法带来的新要素,探究新的反垄断分析工具,并在具体案件中秉承审慎原则进行充分论证后再得出结论性意见。
会议期间,我院程雷副院长还同日内瓦大学法学院院长Bénédict Foëx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Ruth Okedijo教授、悉尼大学法学院副院长Kimberlee Weatherall教授初步商讨了第六届“日内瓦-哈佛-人大-悉尼”(GHRS)法学院学术会议的会议主题和日期,四所院校初步同意第六届会议将于2020年10月份由人大法学院承办,主题为“数据治理”。
法学院代表团还利用会议间隙于1月16日上午和下午分别访问了联合国环境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洽谈学术合作和学生实习事宜。
1月16日上午,法学院代表团一行访问联合国环境署,与联合国环境署的GEN(Geneva Environment Network)部门的Diana RIZZOLIO女士、联合国环境法部门(UN Environment Law Division)的Eva DUER女士、联合国环境危机管理处(UN Environment Crisis Management Branch)的Amanda KRON女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秘书处Sofie H. FLENSBORG女士、LIU Yuan先生,巴塞尔、鹿特丹和斯德哥尔摩公约(The Basel, Rotterdam and Stockholm Conventions)秘书处的Yvonne EWANG-SANVINCENTI女士进行了座谈。联合国环境署不同部门的同事向代表团介绍了其负责的有关工作,并分享了联合国环境署提供的30多门环境法线上课程、培训资料及与国外院校开展的联合培养项目。我院代表团向联合国环境署同事重点介绍了我院旨在培养国际组织人才的“中欧欧洲法创新型项目”、我院与哈佛大学法学院合作开设的不同类型远程视频课程,双方就学生实习、开设国际组织课程、建设环境法联合培养项目等具体合作进行了商谈。
1月16日下午,法学院代表团一行访问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发展部刘杰先生、WIPO Academy高校合作项目主任Joe BRADLEY先生进行了会谈。双方就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研究、信息分享、短期讲学、学生实习、合作创设知识产权领域的联合培养项目等内容进行了商谈。
文字:陈磊
编辑:朱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