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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中的何先生

刘仁文 学术之路 2021-09-16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02日

作者: 刘仁文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我的博士导师何秉松先生今年75岁了,也许是受他的平等精神的影响,我更多的时候称呼他为何先生,而不是何老师。


我最早认识何先生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那时我在中国政法大学读硕士研究生,听一位师兄说,何老师的课讲得好,遗憾的是,他在我们那一届没有开课,只上了“刑事政策”的第一讲。不过硕士生期间我还是与何先生打过几次交道,其中有一次是与几位同学去帮他搬运《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事后他送我们每人一本精装本,并亲自签名留念。该书后来在刑法学界产生重大影响,日本学者据此将他称为中国法人犯罪肯定论者的代表。


1993年我到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工作后,有一天晚上,何先生突然在本所另一位老师的陪同下来到我的宿舍,给我带来了一本他新近主编的《刑法教科书》。我当时受宠若惊,说他完全可以打电话让我去他家取,他则说也是顺路。当时一位隔壁的法学所年轻学者来我宿舍串门,看到我书架上放在一起的何先生的两部大作,连夸“厉害”,敬佩之情溢于言表。何先生的这本教科书后来多次重印,并被译成日文在日本出版。记得有一次,陈光中老师曾跟我提起此事,说这是日本第一次翻译出版我国的法学教材,应是中国刑法学者的骄傲。


1999年初,我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回来,有一天突然接到何先生的电话,说他秋季要补招一次博士生,问我有无兴趣报考。我本来犹豫,但经他的说服与鼓励,最后决定报考当年的博士生,并被成功录取。三年在职博士攻读下来,确实不易,不过回头看,何先生当时的建议对我绝对是有好处的:首先,我得以集中一个主题展开研究,这就是有关“刑事政策”的博士论文写作,该论文后以《刑事政策初步》为书名,入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的“博士文丛”。虽然现在看来该书有诸多不满意处,但也得承认,它成了社会上认可的我的成名作。其次,它圆了我的博士梦,并为我以后的发展扫除了一些制度上的障碍,其中也包括我后来进中国社科院经济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如果没有博士学位,我也就进不了博士后流动站。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当年我请何先生为我进博士后流动站写推荐信,他十分高兴,指出我是他的博士生中的第一个博士后。在我的博士后出站后,何先生又多次催促我将博士后报告《刑事法的经济学视野》整理出版,惭愧的是,这项工作至今时断时续,没有彻底完成,但愿今年年内能有一个交代。


2003年,何先生被山东大学聘为特聘教授、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我随后也被他聘为特约研究员。从那时至今,除2004年在美国外,我参加了他每年一次的刑法国际研讨会,并从中受益良多:不仅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刑法知识,开拓了视野,而且还得以与日本的大塚仁、美国的罗宾逊等国际著名的刑法学家面对面地交流和讨论问题,后者还应邀为我组织翻译的《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一书写了长篇“导论”。何先生在这些会上会下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活动能力超乎我此前对他的了解。记得有一年,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副院长江礼华教授坐我旁边,听完何先生的“舌战群儒”后对我说:“不佩服老头不行。”但更让我佩服的是他那种骨子里的平等精神,作为他的学生,我完全可以身心自由地在会上与他论辩,他不但不介意,反而下来夸我“有思想”。


何先生是一个有毅力的人,70多岁的人了,还每天坚持游泳。他的身体这么好,精力这么充沛,我想与他的这种坚持锻炼的生活习惯应是有关系的。


何先生是一个懂得放弃的人,他本来在审判日本战犯和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件中就担任过律师,但改革开放以来,他就一门心思扑在了学问上,对经济利益可观的兼职律师从不动心。


何先生是一个清贫而富有的人,他的房子不大,装修也很简单,但他的藏书很多,而且不限于法律书籍,这说明何先生的视野非常广阔。记得有好几次打电话,师母要么告诉我他去书市了,要么告诉我他去国家图书馆了。正因此,我一点也不惊讶他曾在哲学领域有过力作发表,如《关于黑格尔学说评价的几个问题》。


何先生又是一个有一颗童心的人。有一次我和几个博士生去拜访他,听到房间里有一种唧唧喳喳的声音,我问他这是什么声音,他指了指窗外,说不管它,但过了一会,我觉得声音好像不是从外面来的,就又俯头去看,才发现他的书桌下养着两只蟋蟀。我问他为什么不告诉我,他却天真地笑了。又一次,我陪一位美国教授去拜访他,他却没有给人家准备凳子,而是让对方坐在他的跑步机上,两人聊得很投机,那位美国教授出来后还对我说:“何教授是一位真正的学者。”


何先生在我眼中还有点神秘。在他的好几本书中,他都提到“谨以此书献给那些支持我攀登科学高峰的伟大、善良、睿智的心灵”, 又提到“我一生经历了太多的打击与挫折,见到太多的人性卑劣和社会黑暗”,好几次我都想探听一下这其中的内幕,但他就是不说,于是我也不再勉强。


近年来,何先生将很大一部分精力用来从事“有组织犯罪”的研究,也相继出版了几本专著,但我总是替他感到有些遗憾,认为他应当将精力更多地集中在一些刑法基础理论上,如在刑罚论方面,还没有看到他体系化的成果;再有就是《刑法教科书》有待进一步修正,以便总则中的“犯罪构成系统论”和“自然人刑事责任与法人刑事责任一体化”的理论能贯穿于其他作者所写的分则中。何先生认真地听取了我的意见,并在研究方向上作了一些调整。据我所知,接下来的几年他将陆续推出一系列力作。我期待着他迎来学术生命的又一次辉煌,并十分乐意到时以写书评的方式来报答师恩、提高自己。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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