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召成教授加盟天津大学法学院
(通讯员 郭金石)2018年11月,天津大学法学院正式引进中国民法学中青年学者刘召成作为“北洋英才计划”长聘教授来校工作。
刘召成教授在民法学方面有着不俗的学术成就,近年来出版了《准人格研究》《物权法大数据》等专著多部,在《法学研究》《法学》《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刘召成教授的加盟,对于学院加强民法学学科建设、壮大学科基础、强化学科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刘召成教授表示,入职三个多月以来,在工作和生活上得到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也得到很多同事的热情帮助,使自己能够迅速适应新环境、融入新集体。与此同时,也深刻感受到法学院领导和全体教职工只争朝夕、努力拼搏的精神,很受鼓舞。未来自己将珍惜学院高速发展的机遇,潜心学术研究,努力提升教学科研能力,紧密围绕法学院发展的需求,瞄准国际国内学术研究前沿,多出高水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为推动法学院的发展做出贡献。
【刘召成教授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波恩大学联合培养博士,2011年-2018年为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2018年11月起,任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召成教授主要学术成果
学术论文:
[1]《部分权利能力制度的构建》,《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
[2]《论具体人格权的生成》,《法学》2016年第3期
[3]《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人格权权利地位的法律证成》,《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3期
[4]《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展适用与违法性判断标准的发展》,《法学》2014年第5期
[5]《人格商业化利用权的教义学构造》,《清华法学》2014年第3期
[6]《人格权主观权利地位的确立与立法选择》,《法学》2013年第6期
[7] 《出生前侵害侵权法救济的根本障碍及体系克服》,《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6期
[8]《死者人格的立法保护》,《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9]《德国民事合伙部分权利能力理论及其借鉴》,《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9期
[10]《胎儿的准人格构成》,《法学家》2011年第6期
[11]《伦理人格与法律人格的辩证关系》,《新疆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12]《地震引发大规模人身伤亡情况下的收养和继承问题思考》,《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8期
[13]《死者人格保护的比较与选择:直接保护理论的确立》,《河北法学》2013年第10期
[14]《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合与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15]《论住改商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人同意》,《河北法学》2010年第5期
[16]《身体权的扩展及身体权与物权的界分》,《判解研究》2014年第1辑
[17]《德国法上的请求权体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18]《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特殊责任》,《政法论丛》2010年第5期
[1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规则》,《判解研究》2010年第2辑
代表性著作
[1]《准人格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侵权责任法案例全解》,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3]《侵权责任法注释全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4]《物权法大数据》,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代表性奖项
[1]论文《人格权主观权利地位的确立与立法选择》获得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颁发的2014年度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
[2]博士论文《准人格研究》获得2012年度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3]博士论文《准人格研究》获得第五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