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痛哀悼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苏惠渔教授
惊悉,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苏惠渔教授于今晨驾鹤西去。
苏教授把毕生精力都奉献给了中国法治建设和中国法学教育,可谓“桃李天下、著作等身”。
因在法学教育方面成绩卓著,苏教授屡获殊荣。1993年,苏教授荣获上海市高校优秀导师称号;1997年,他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刑法学》获全国高校优秀教材一等奖;1998年获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奖;2004年12月,他被授予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称号;2009年入选“中国首届当代法学名家名录”,是“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之一;2019年被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法制建设。”——这便是苏惠渔教授的座右铭。
“人们说我是专家、学者、领导,我却始终不渝地认为,我首先是教师,我把我的一腔深情给了我的学生——这些可爱的孩子们,因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太需要人才了……”法苑育苗,百年树人。“一往情深育英才”已成为苏教授扎根于胸的一种历史责任,因为他珍惜、珍爱那光荣、神圣又沉甸甸的“教师”称号。回首往事,感慨万分,苏教授心中的万般甘苦感决非旁人可轻易体会。
1964年,当华政那块历经风雨的校牌再次挂起的时候,他抑制不住激动的心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毅然走进了华政园,面对法律的萧条、教学设备的简陋、教材的匮乏,坚信一切事在人为的他在司法业务教研室担起了刑法教学任务,完成了其法律生涯中理论——实践——理论的二次飞跃。他全力以赴,呕心沥血,花费整整两年完成了全部刑法讲稿。
1979年华政复校,在先前那段风云突变的日子里始终不肯放弃“教籍”的苏教授就像“士兵”重返“战场”一般,毅然放弃去日本深造的机会,从复旦大学回到他几番魂牵梦萦的华政,踏上讲坛,重执教鞭,参加了刑法教研室的组建和领导工作。
他热爱教育事业,重视课堂教学。他的讲学以逻辑严密、抑扬顿挫、语句流畅、深入浅出、诙谐生动为独特风格。他在重视刑法理论问题研究的同时,强调该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指出法学理论是为司法实践服务的,教学、科研都应植根于司法实践的土壤中,因此不能坐而论道。
他一方面及时关注理论界的学术动态,另一方面注意与司法实际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研究生课程设置方面,他安排大量实践性内容,更一改传统“一言堂”的讲授方式,采用平等切磋的“自述——讨论——总结”型教学方法。他的这一教学思想同时也带进了刑法学本科教学,在他与同事的努力下,华政刑法学理论教研室于1982年越出传统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架,创造性地开设了案例评述课,深受同学欢迎,也得到了司法部和当时国家教育部的肯定。
倡导实践的苏教授身体力行,他擅长于运用刑法理论解析疑难案例,得出的结论一般都有极强的说服力,所以司法部门的同志把他称为“为疑难复杂要案‘会诊’的老专家”。在他的影响下,华政的刑法专业以务实见长,注重应用,善于观察现实条件下各种犯罪行为和发展、变化规律,重视理论的实用性和可行性,逐渐形成了以实践为目的的教学、科研和实践三结合的治学风格。
苏惠渔教授在华政校史馆签名留念
作为学科带头人,作为一名刑法学专家,苏教授认为:高水平的学术成果是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政治洞察力的高度结合。因此刑法学者既要进行宏观课题的深入研究,也应进行微观探索,及时洞悉实际部门在具体应用刑事法律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新情况,从中抽象出系统的根本性问题,进而有的放矢地组织多层次、多角度的专题讨论。
1980年我国第一部新刑法实施后不久,苏教授有感于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不足,与另一位教授合写了长达15000字的长篇专论《略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该文首次全面系统地分析论证了我国刑法规范所体现的犯罪构成理论,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获得了上海市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1976-1982)优秀成果论文奖。
1987年,苏教授作为华政的课题负责人,接受并承担了颇具难度的国家级科研项目《量刑综合平衡与电脑辅助量刑研究》。翌年,该课题便取得了一批卓著的科研成果。司法界给这一开创性的课题以高度评价,认为它的开发应用将会使审判机关在量刑时有一个公开、科学、合理的尺度。
苏教授一贯秉着“学术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的学术研究思想,运用科学的方法展开学术研究,他在理论上有独到见解,且擅长剖析、论证疑难案件,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了指导作用。
1980年,全国人大设立特别法庭、特别检察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犯罪活动进行侦察、起诉、审判。“两案”指导委员会决定公开审判中应有辩护律师,我院教师苏惠渔受委托,担任李作鹏的辩护律师。林彪、“四人帮”一伙人倒行逆施、罪行累累,深为全国人民所痛恨,苏教授克服了感情上的障碍,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获得了特别法庭的采纳。
此次历史性的审判,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宣告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宣传了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树立了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范例,成为我国拨乱反正以来依法办案的典范。
1986年,他以我国第一位赴西德讲授中国法律制度的教授,成为两国关系史上“零”的突破者。他利用此次机会宣传我国法制建设新成就,所作讲座、报告引起了鲁尔大学学生的浓厚兴趣,被当地媒界誉为“很了解中国的过去,也很了解中国现在的学者”。他的访问增进了两国法学界的相互了解,扩大了中国法学界的影响,为中国法学界走向世界作出了贡献。
他投入刑法修订的艰巨工作,多次参加全面修改的研究和讨论,积极提出许多很有见地的修改意见。在正式提交人大修改前夕,应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邀请,苏教授还参加了1996年12月召开的刑法修订的座谈会,为这部保障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新刑法出台尽了一份心力。
面对这一切学术成就和在国内外法学界及司法实际部门中享有的极高声誉,苏教授都淡泊视之。
被授予杰出资深法学家当天,苏惠渔对中国法学会给予的信任和肯定表示衷心感谢。他在简单回顾了个人的事业发展历程后表示,他们这一代法律人与共和国法治事业荣辱与共,同辈中人多数都默默无闻地辛苦耕耘在民主与法治战线上,大家共同的愿望就是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因此,今天所获得的这份荣誉并不是个人的荣誉,是党组织对他们这一辈法律人的肯定,是对广大默默奉献的老一辈法律人的褒奖。苏老表示,我们已经迎来了法治事业发展的春天,虽然现在人在医院,但“生命不息,奋斗不止”,还是会继续为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素材节选自《情系讲坛 身献法苑——记苏惠渔教授》,作者杨轶菡,原载于《风华岁月》。
苏惠渔教授视频
苏惠渔教授的学术著作
1.《刑法概论》,苏惠渔等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2月版。
2.《电脑与量刑——量刑公正合理应用论》,苏惠渔等著,百家出版社1989年6月版。
3.《经济犯罪论》,苏惠渔等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9月版。
4.《量刑方法研究专论》,苏惠渔等编著,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4月版。
5.《中日刑事法若干问题》,苏惠渔、西原春夫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5月版。
6.《刑法原理与适用研究》,苏惠渔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版。
7.《中国刑法教程》,苏惠渔主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版。
8.《刑法学》(司法部统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苏惠渔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1997年7月修订版。
9.《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苏惠渔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
10.《刑事疑难案例法理评析》,苏惠渔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苏惠渔教授的学术思想
(一)关于刑法与经济建设关系和廉政建设关系的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建设迅猛发展,社会关系发生急剧变化,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到了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与此同时,各种犯罪也不断涌现。在这种大的背景下,苏惠渔教授提出,应该从刑事司法和刑事立法两个方面解决一系列问题,以便充分发挥刑法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苏惠渔教授认为,要充分发挥刑法保护经济建设的作用,首先要解决如何运用已有的刑事法规来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这一问题。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只能是该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提高生产力水平,增加社会财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因此,他认为,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利还是有害就成为认定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唯一标准,同时认为,对于不同时期的行为,应当放在一定条件下来衡量。此外,他主张通过刑事立法来弥补因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导致的法律上的不足,并以此解决那些刑事司法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并以此来充分发挥刑法在保障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苏惠渔教授在当时的背景下提出这一刑事法律思想,既要注意到刑事法律规范内部的协调统一,又要照顾到刑事法律规范外部,即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统一,应当说为刑事立法工作中把握法制的协调统一和刑事司法实际操作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导性作用。
此外,苏惠渔教授提出,除了必须继续贯彻依法“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健全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举报网络,不断完善各类财经制度和有效、稳妥地推进干部人事体制的改革外,还应当进一步强化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对各类严重职务犯罪的有效遏制,充分、切实地发挥刑事法律在国家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针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那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即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乘搞活经济之机,利用我们体制交替时期法制尚不健全、政策不配套、调节制约机制不很完善的弱点,采用各种卑劣手段大肆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苏惠渔教授提出通过确定打击重点,可以把有效的刑罚资源配置到重点领域,体现出了刑罚效益观的刑法思想,此外,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提出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也对职务行为的刑法规制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方式。
(二)关于刑法观念变革的问题
面对深刻的社会变革,即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所带来的整个社会价值观念的改变,苏惠渔教授提出了我国刑法观念转变的问题。 苏惠渔教授认为,将生产力标准作为评判行为社会危害性有无及其程度的价值尺度,并将其视为新的犯罪观的核心和基石,同时提出,避免将其庸俗化为金钱标准,要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本质上去把握某种行为是否真正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避免将生产力标准等同于某个部门或者地区发展标准,将其简单地理解为局部标准。对于生产力标准的地位,苏惠渔教授认为,在一个完整的社会价值评价系统中,生产力标准不具有排他性,而是居于“根本标准”的地位。避免将生产力标准绝对化为唯一标准的倾向,要避免将其简单化为个人标准的做法。
经济体制的转变直接导致刑事法律对社会经济行为调整范围的变化。苏惠渔教授认为,刑法调整经济活动的范围大小,首先取决于一个国家一定历史时期内某些不法经济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量,但同时,也与这个国家现存的经济体制及经济运作的实际状态密不可分。针对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化,苏惠渔教授认为,作为国家强制力程度最高的国家刑法,其参与调整不法经济行为的范围和程度,也将发生重大的改变,但是同时还是要把握好刑法谦抑性原则。
经济体制与政治结构的对应调整,不仅改变了人民长期存积的陈旧观念,同样也对法制的文明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成员民主意识的提高,也将促使我国刑法朝着更加民主和科学的方向发展。基于此,苏惠渔教授提出,要使我国刑事法律与社会的文明发展同步,使其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就必须对我国目前刑事立法中尚存的一些封闭、僵化和不科学的内容进行改造,使它更加符合我国社会发展民主化进程的要求。
1997年我国刑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苏惠渔教授认为,修订后的刑法蕴含了刑法价值观念上的重大转变。这种转变,既是对以往犯罪化立法成果的固定,更是新的社会价值观念在刑法规范中的重新确立,因此,是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的。他认为“转变”具体表现为,刑法的政治职能、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的辩证统一;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与人权保障功能的统一;刑法公平观念的转变与刑法效益观的凸现。
苏惠渔教授的关于刑法观念变革的观点,反映了其与时俱进的刑法思想,将生产力标准作为评判行为社会危害性有无及其程度的价值尺度,并将其视为新的犯罪观的核心和基石,并对生产力标准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分析,这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而且符合我国社会的实践经验及其发展的需要。他提出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并重的刑法思想,反映了对经济体制与政治结构的相应调整以及社会成员民主意识的提高以后刑法指导思想的调整,应当说是具有前瞻性的。
(三)关于刑事立法的问题
作为一位新中国著名的刑法学家,苏惠渔教授广泛关注我国的刑事立法,为新中国的刑事立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同时它又带有某些先天性的不足。针对刑事立法的这一状况,苏惠渔教授提出了我国刑事立法发展的几个原则问题。
苏惠渔教授认为,法治化原则——“罪刑法定”思想获得实际确立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首要原则。科学化原则——刑法规范的协调性应当得到不断加强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应当贯彻的第二个原则。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际情况,他提出,我们在刑法发展的理论研究及实际工作中,把建立科学的刑法规范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要完善我国现有刑事立法的形式,应当以维护国家法制的高度统一和适应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基点,立法机关一方面应当加强对以“成文法条”为形式的刑事立法内容的调整,使其更趋合理,进一步确立刑事法典为主导地位的制定法立法范式,另一方面,也应充分认识制定法本身所固有的某些局限及刑事判例在实现刑事立法宗旨和保持执法平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探索通过制定判例刑法的方法去解决各种定性、处罚中的实际问题。这即他提出的刑事立法的多元化原则。他认为,多元化原则指导下的我国刑事立法,将一改目前单向型的传统立法模式,建立起一个以刑事法典为主轴,以刑事特别法、刑事判例法、刑事修正案、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为辅助、以刑法立法解释为补充的多位一体的系统立法形式,从而更有利于同各种新型的犯罪活动进行有效斗争。此外,刑事立法还应当在不断总结本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注意刑法发展的世界性潮流,合理吸取他国立法有益经验。
苏惠渔教授强调并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有助于在刑事法律的制订及实施过程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法制,而且也将大大提高我国刑事立法本身的质量,促使其朝着更为成熟、完善的方向发展。其他立法原则的提出,也为我国刑事立法提供了宏观标准。
(四)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问题
刑事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解释,是享有解释权的机关在刑事实体法的适用过程中,依照已有立法的规定及其基本原则,对各级司法机关均应遵照执行的刑事法律规范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所作的一种阐释。苏惠渔教授认为,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现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司法解释的公开性尚未获得全面实现;其次,司法解释主体混乱、不统一;再次,司法解释的对象有扩大的倾向;第四,司法解释不完全符合立法的宗旨,这不仅有悖于立法原意,而且有可能导致司法人员所固有的据以评判犯罪行为成立的价值尺度的混乱,造成更大范围内的执法偏差;第五,司法解释内部存在矛盾和欠缺。最后,司法解释的内容还有不够明确之处。
从我国司法解释的现状及其发展前景出发,苏惠渔教授认为,应确立以下几项内容,作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定、颁行和实际适用必须遵守的原则: (一)恪守解释权限原则。(二)公开解释内容原则,又称为“司法解释文本公开的公开性原则”。(三)符合立法宗旨原则,即司法解释内容的合法性原则。(四)具体、明辨原则,也可称为司法解释内涵的明确性原则。(五)内部和谐一致原则,又称之为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性原则。(六)程序合理规范原则,又称之为司法解释程序的规范性原则。
苏惠渔教授在分析我国司法解释尤其是刑事司法解释存在的种种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作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定、颁行和实际适用必须遵守的原则,这是比较早的比较系统深入的对司法解释原则的分析。对于司法解释工作和司法解释的应用都起到指导性的作用。
(五)关于量刑方法的问题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领域中,对罪犯的量刑方法具有侧重于经验判断而忽视理性决策,侧重于定性分析而忽视定量分析的“估推裁量”的弱点。这导致对实行相同或者相似犯罪事实、具有相同量刑情节的犯罪人量定轻重悬殊刑罚的重要原因。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传统量刑方法的更新改造提供了物质条件。面对这种状况,苏惠渔教授提出了量刑方法科学化的思想。
他认为,首先应强调决策科学在量刑中的运用。针对传统的量刑方法的弊端,他提出必须把量刑决策的过程从经验上升到理性,使每一个量刑判决理性化,摆脱个人直觉和感情色彩,使量刑活动真正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其次,他提出将数学方法运用到量刑中。苏惠渔教授认为,在我国由于实践中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表现形式及其不同的危害程度,故刑事立法者要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只能对每一种犯罪的刑罚规定相应的伸缩幅度,以和实践中该种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不同危害程度相对应,而司法者对犯罪量刑时依据的是“区间式”的,宣告刑则必须是“点式”的,由此也就产生了如何运用数学方法,根据已知的条件来精确地求解绝对确定的刑种和刑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关于电脑量刑法。 苏惠渔教授通过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量刑公正合理的标准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对量刑偏差的状况、量刑偏差的主要原因等进行了广泛调研和深入的剖析;进而在此基础上对涉及量刑公正合理的理论机制如量刑基准点、量刑情节的定量及其动态研究等前人尚未涉足的领域进行了开拓性探索,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将审判专家群体的量刑经验和上述量刑应用理论物化为量刑公正合理的现代化辅助工具,提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的设想,并对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建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在促进量刑活动科学化、标准化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论证。
苏惠渔教授提出将数学方法引入到量刑中来,可以最大限度的追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减少量刑偏差。他是较早并且较为系统深入的分析这个问题的,此外,他的电脑量刑法,在当时也是较早的并全面的分析如何将量刑和自然科学有机的结合起来,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了实证的研究范式,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取得了很多第一手资料,这在当时我国刑法界也是少有的。
(六)关于刑事政策的问题
刑事政策历来为我国所重视。苏惠渔教授认为,刑事政策是随着时代发展和变迁不断调整的,其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作为长期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中的经验总结至今仍具有强烈的生命力,经济犯罪控制刑事政策的发展更是经济社会最为突出的刑事政策,尤其强调刑事政策科学化。 他提出,刑事政策科学化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必须正确处理刑事政策推行与刑事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其次,刑事政策的制定规划应当讲求系统性。针对当今经济犯罪突出的特点,苏惠渔教授认为,除了体制转轨造成的标准多元之外,相关制度和法律缺失也是经济犯罪行为滋生的制度因素。此外,他还认为,刑事政策必须以科学的研究作为基础,而不能仅仅凭观念的,感性的判断作为依据。刑事政策的制定不仅要依据客观的社会现实发展的规律,在综合考察犯罪原因以及行为惩治和预防时,更应当考察刑事犯罪的规律和刑事法律的发展规律,综合运用各种合法有效的手段治理犯罪。
除了对于一般性刑事政策的关注外,苏惠渔教授还对于我国“严打”刑事政策有独到的见解。他通过对“严打”刑事政策存在的刑法法理基础的思考,揭示“严打”方针存在的现实依据。
(七)关于刑法改革的问题
我国刑法的改革,需要确立科学的指导思想,这样才能为刑法全面系统地修改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和成熟方案。苏惠渔教授认为,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基础,并提出了以下的具体方案: 应当从深层次上认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在刑法典中明文设立罪刑法定原则条款,废除类推制度,明文规定犯罪名称;犯罪化立法的规模应当得到合理控制,以避免刑事立法与司法出现严重脱节,影响法制的权威;经济犯罪有其特殊性,应在刑法典中规定一部分较为常见并稳定的经济犯罪,而将“非典型”的经济犯罪规定在相应的附属刑法规范中;全面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强调对公民民主权益的保护,消除重刑化倾向。
此外,以刑法发展的科学化原则为指导,在不断加强我国刑法规范的协调性方面,应当着重从两个方面去修改和完善我国刑事立法: (一)进一步充实已有立法内容,使刑事立法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及政治体制的改革状况相适应,巩固现有的改革开放成果,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从而达到刑法规范的宏观协调,实现刑法的基本任务。 (二)应当对所有犯罪罪名进行系统整理,对这些犯罪的具体罪状内容做出明确的界定,删除其中相互重合、冲突的部分,并就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现实的并富有科学预测性的评价和分类,对各种不同情节的犯罪危害量进行纵向及横向方面的分析判断,从而确立起既轻重相宜、层次鲜明、主附得当,又能为司法部门实际把握和操作的科学的法定刑种及刑度。
先生一路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