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博和判例研讨会议程发布!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判例研究
来源:博和刑事
各位尊敬的同仁:
第四届博和判例研讨会即将举行。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上海市法学会司法研究会、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办,主题为“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判例研究”。现将第四期博和判例研讨会会议议程发布,敬请关注。
博和判例研讨会系博和律师事务所品牌活动之一。该会议结合时下热点议题,以类案或类罪既有生效判决作为研究对象,从判例中提炼问题,并结合法学理论,形成判例研究报告,对上述问题提出观点,为实践提供参考。
迄今为止,博和判例研讨会已举办三期,主题分别聚焦“p2p类案件判例研究”、“涉黑犯罪案件判例研究”、“虚假诉讼罪判例研究”。
第四期“博和判例研讨会”紧紧围绕时下私募基金“爆雷”现状,结合生效判决,分析私募基金在“募—管—投—退”四个环节中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探讨刑事司法在规制涉私募基金犯罪中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正当性、律师辩护要点把握、私募基金刑事合规建议等议题。
(往期博和判例研讨会)
第四期博和判例研讨会会议议程
主办单位:
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华东检察研究院、上海市法学会司法研究会、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会议时间:
2019年7月4日下午13:30-17:40
会议地点: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多功能会议室
会议主题:
第四期博和判例研讨会
时间 | 发言人 | 内容 |
13:30- 13:40 | 主持人: 孙万怀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 发言人: 主办方代表致辞 林东品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领导致辞 叶青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上海市法学会司法研究会会长 华东检察研究院院长 | 致辞 |
13:40- 14:30 | 主持人: 孙万怀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 发言人: 与会人士 | 追思苏惠渔教授活动 |
14:30- 14:50 | 主持人: 胡婧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发言人: 谢向英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 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判例研究报告发布 |
14:50- 15:10 | 主持人: 胡婧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发言人: 实务界专家 | 主题发言: 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 |
15:10- 15:30 | 茶歇并合影 | |
15:30- 16:00 | 主持人: 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发言人: 实务界专家 点评人: 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金融监管与刑事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实务界专家 | 分议题探讨: 私募基金涉非法集资类犯罪中“非法性”的认定 |
16:00- 16:30 | 主持人: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华东检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发言人: 王思维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 法学博士 点评人: 魏昌东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 实务界专家 | 分议题探讨: 私募基金涉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对象不特定性”的认定 |
16:30- 17:00 | 主持人: 钱叶六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学科带头人 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 发言人: 马朗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 点评人: 薛进展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实务界专家 | 分议题探讨: 私募基金运作中合规问题 |
17:00- 17:30 | 主持人: 杜宇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家司法协同创新中心华东基地副主任 发言人: 实务界专家 点评人: 李翔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 实务界专家 | 分议题探讨: 私募基金涉罪案件刑事政策转变与法律适用 |
17:30- 17:40 | 发言人: 张绍谦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 总结发言 |
17:40 | 会议结束 |
会议中我们将发布《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判例研究报告》,近期,我们还将陆续发布博和判例研讨会内容和报告摘要,期待您的关注。
《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判例研究报告》提纲
第一部分 私募基金涉罪情况概述
一、涉私募基金整体发案情况
二、私募基金各运作环节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
(一)资金募集环节的涉刑风险
(二)资金投资环节的涉刑风险
(三)项目运作环节的涉刑风险
(四)项目退出阶段的涉刑风险
第二部分 私募基金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一、“公开性”的认定问题
(一)变相公开行为的认定
(二)口口相传行为的认定
二、“非法性”的认定问题
(一)非法性中“法”的内涵
(二)登记备案行为对违法性认定的影响
(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相关问题
(四)超募行为涉及的问题
三、“利诱性”的认定问题
(一)私募基金募资的常见形式
(二)合法投资回报约定与变相“利诱性”的区分
四、“不特定对象”的认定问题
(一)“不特定对象”的认定标准
(二)“亲友”的认定
五、单位犯罪的认定
六、私募基金自融行为的刑法意义
(一)私募基金自融行为的基本类型及其行政法评价
(二)私募基金自融与P2P自融的刑法评价差异
七、刑事政策的适用
(一)私募基金与P2P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处理的政策导向之区别
(二)“维稳”理念下结果导向的司法现状
(三)行为参与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
第三部分 律师辩护指南
一、常见辩点归纳
(一)事实辩护
(二)法律适用辩护
(三)量刑辩护
二、律师执业风险提示
(一)民事风险
(二)刑事风险
第四部分 私募基金的刑事合规建议
一、刑事合规的基本理念
(一)刑事合规的存在基础
(二)刑事合规的目的
(三)刑事合规的意义
二、刑事合规的基本要求
(一)合规工作留痕化
(二)合规内容阶段化
(三)合规文书制式化
三、刑事合规的基本内容
(一)募集阶段的合规内容
(二)投资阶段的合规内容
(三)管理阶段的合规内容
(四)退出阶段的合规内容
附: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判决书摘录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学院2018-2019学年专任教师招聘启事
考生你好!560所法学培养单位期待你的加入!请查阅我们的自我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