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2020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科目考试要求
【611 法学综合1】
法学综合(1)包括法理学和宪法学两大部分,考试内容和范围如下:
一、《法理学》
(一)法学导论。包括: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中、西方法学发展的历史;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法的本体。包括:法的概念;法的形式与效力;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三)法的起源与发展。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法治与法治国家。
(四)法的作用和价值。包括: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与利益;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
(五)法的运行。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
(六)法与社会。包括:法与文化;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
二、《宪法学》
(一)宪法总论。包括: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分类;宪法与宪政;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结构;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宪法解释;违宪审查等。
(二)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包括:外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政党制度。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基本权利的内涵和特点;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
(五)选举制度。包括: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民主程序。
(六)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考试题型: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或案例分析题
【842 法学综合2】
法学综合(2)包括民法学(民法总论部分)和刑法学(刑法总论部分),考试内容和范围如下:
一、《民法学》
(一)民法调整对象;性质;渊源;效力。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自然人居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和分支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登记;非法人组织。
(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智力成果概念、特征和类型。
(六)民事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特征;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情谊行为、事实行为和准民事行为的关系;民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类及意义;意思表示解释的含义、原则与方法;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含义和要件;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形态和效果。
(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与授权行为;代理权的行使与滥用;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类型和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原理、构成、类型和效力。
(八)时效的概念、作用和类型;诉讼时效的含义、效力与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除斥期间的概念、特征、性质与作用;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期限的概念、特征、确定与计算方法。
二、《刑法学》
(一)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包括: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及其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四)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正当行为。
(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六)共同犯罪形态。
(七)罪数形态。
(八)刑事责任与刑罚。包括: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刑罚的概念、目的、功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等。
考试题型: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河南省法学会、广东省法学会推荐的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