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个学院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教师。在中国各大高校法学院的发展历史上,有一些特别值得尊敬的人民教师,他们学识渊博、勤奋敬业,将自己的毕生所学与大部分时间贡献给了法学院。随着时间的流逝,青年一代也许已经不知道他们的存在,但是他们不应该被忘记,为此学术之路特别转载全国各大法学院的永远怀念专栏,缅怀这些可敬可爱的人民教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著名法律史学家郑定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07年10月26日8时19分在北京不幸逝世,终年44岁。
郑定教授1963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英山县。1979年10月考入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1983年6月获得学士学位。1983年9月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制史专业学习,1986年6月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9月在职攻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博士,1994年6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郑定教授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21年。1992年6月晋升副教授,1997年5月晋升教授,1998年5月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历任法制史教研室主任、法学院院长助理、法学院副院长等职务。还担任《法学家》杂志常务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副所长,同时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等职务。
郑定教授在中国法制史、比较法律文化、台湾法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成果。先后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研究课题,在国内外出版了十多部学术著作,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学术观点。郑定教授关于“情理法”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神的一系列研究在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郑定教授是我国第一位以台湾法为研究方向的法学博士,他关于台湾法与两岸关系法律问题的许多研究具有开创性;郑定教授作为法律史学科的学术骨干,是法律史学界年轻学人中的佼佼者,2004年被列入第一批教育部新世纪高校优秀人才。
郑定教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长期从事中国法律史的教学工作,先后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了《中国法制史》、《法制通史》、《台港澳法律制度》、《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专题研究》、《法律汉语》等十几门课程,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欢迎。他指导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近百名,毕业后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为国家的法学教育和法制建设做出了贡献。
郑定教授为人正直,平易近人,乐观坚强,率真淳朴。在二十多年的教师岗位上,他爱岗敬业,教书育人,默默耕耘,无私奉献;在二十多年的学术生涯中,他潜心治学,淡泊名利,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担任法学院副院长以来,认真工作,为人大法学院的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郑定教授患病期间,十分顽强地同病魔作斗争,他一边坚持治疗,一边继续参加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在垂危之际,他还忍着病痛以“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的诗句安慰亲友、表达心志,体现了一位共产党员面对死亡的大无畏精神和一位中国传统文化学人对待人生终极问题的大智慧。
郑定教授英年早逝,是中国人民大学和法律史学界的重大损失,他把自己毕生的全部精力和满腔真情献给了法学教育事业,值得我们永远学习与怀念。
未找到官方生平介绍。潘静成教授,1925年生。江苏宜兴人。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留校后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86年开始任国家教委法律咨询组成员。于2007年12月去世。潘老是人大法学院经济法的创始人,也是中国经济法的创始人和奠基人之一,是中国经济法研究会组织者之一和核心成员。
陈桂明教授,1961年4月生于江苏省海安县,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先后在该校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系全国首位民事诉讼法学博士。1987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92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1996年破格晋升为教授。2000年任博士生导师。历任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2004年起调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正局级),2005年兼任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主任。2006年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为法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推动科研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2009年被评为二级教授,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人才引进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因病医治无效,于2010年11月27日10时58分在北京逝世,终年50岁。
陈桂明教授担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诉讼法学协会执委、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百千万”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导师、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等学术职务和多家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等多所高等院校兼职教授。
陈桂明教授在民事诉讼法、证据法、仲裁法、公证法、司法制度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出版论著十余部,主要代表作包括《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程序安定论》、《民事诉讼中法院职权的弱化及其效应》、《论推定》、《诉讼契约论》、《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之检讨与重构》、《诉讼欺诈及其法律控制》、《民事举证时效初探》、《缺席审判制度研究》等。先后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课题,主要有: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基金项目“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教育部人文社科课题“民事证据制度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诉讼法典修改的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课题“民事纠纷解决的司法与非司法机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法学会十大专项“司法体制改革”等。参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或立法论证工作,多次赴台湾、香港、澳门、日本、韩国、美国、巴西、西班牙等地参加重要学术会议,并曾先后到美国联邦司法委员会、中美关系委员会、印地安那大学、爱荷华大学、杜肯大学和一些美国法院访问。
陈桂明教授的学术成就得到了学界的广泛赞誉,获得了众多荣誉,主要有:1993年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年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学科带头人、1994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1995年首批入选北京市跨世纪理论人才百人工程、1996年美国得克萨斯州州长小布什授予“荣誉公民”证书、1997年全国第二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成果(专著类)一等奖、1997年首批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1998年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研究类)二等奖、1999年全国第三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1999年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2年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等。
陈桂明教授主持《中国法学》杂志社以来,在办刊理念上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实行严格的专家匿名评审制,注重推出新人新作,催生法学研究学术带头人。
陈桂明教授为人正直,朴实率真;他学力深厚,知识广博;他教书育人,呕心沥血,桃李满天下;他治学严谨,著述丰厚,在中外法学界和法律界享有盛名。
陈桂明教授的英年早逝,使我国法学界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和我国法学期刊界失去了极为重要的领军人物。他的逝世,是我国法学界的重大损失,是我国法学事业的重大损失。
曾宪义教授,山东济宁人,1936年1月31日生,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著名的法学家、杰出的法学教育家,日本国名誉博士、法国名誉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名誉主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专家召集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中国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副理事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席,《法学家》杂志社社长兼主编。曾宪义教授因病于2011年1月15日上午10时45分在北京逝世,享年75岁。
曾宪义教授于1950年12月在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参加革命工作。195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6年9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60年7月毕业后留校任教。1990年至2005年先后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长,2006年以来任法学院名誉院长。曾宪义教授为人大法学院的发展殚精竭虑,带领全院师生齐心协力,团结奋斗,使法学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奠定了人大法学院在全国法学教育领域的领先地位,在国际法学教育界拥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开始跻身于世界一流法学院行列。
作为杰出的法学教育家,曾宪义教授为中国法学事业和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呕心沥血、栉风沐雨,倾注了毕生精力,做出了突出贡献。曾宪义教授在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名誉主任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期间,积极探索法学教育发展的中国模式,推动了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繁荣。曾荣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等众多教学、科研奖项。主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英文版),获得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全国法律图书一等奖、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特等奖,为国际社会了解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国际知名的教育家,曾宪义教授为推动中国的法学教育走向世界做出了卓越贡献,开创了中国法学教育走向世界的崭新局面,引领了“世界法学教育走进中国,中国法学教育走向世界”的进程。曾宪义教授致力于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他的带领下,人大法学院成功举办了首届“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中国—欧洲著名法学院院长论坛”、“中国—亚洲法学教育论坛”、“中国-非洲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论坛”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会议。2000年12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50周年庆祝大会”,李鹏委员长等国家领导人莅会。这些会议和论坛的举办,加强了中国法学教育界与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界的交流,扩大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影响,向世界展示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取得的重大成就。
曾宪义教授是著名的法律史学家,长期从事法律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为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曾担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和出版了“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辨正——兼论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和《中国法制史》等一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和著作。主持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十卷)”等重大研究课题,深入挖掘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推动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体系化。
曾宪义教授师风垂范,桃李天下,50余年始终亲临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弦歌不息,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在其任教期间,曾宪义教授曾荣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特等奖、北京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等众多荣誉称号。2005年成立的“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以促进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的发展为宗旨,设立了“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繁荣了法律文化的研究。
曾宪义教授的一生,是献身于人大法学院建设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生。他政治坚定,实事求是;他为人师表,德高望重;他学力坚深,笔耕不辍。曾宪义教授的逝世,不仅是中国人民大学的重大损失,也是中国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重大损失。我们要学习他的敬业精神、崇高品德和优良作风,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事业而努力奋斗!
曹重三同志,男,1925年1月4日出生,河北固安人,中国共产党党员,正处级调研员。曹重三同志1949年4月参加革命,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办公室主任、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朝阳大学校友会理事会理事、《朝阳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委员,1987年离休。2011年9月25日11时50分因病于北京逝世,享年87岁。曹重三同志青少年时期追求真理、思想进步,1940年9月至1946年7月先后就读于北京燕冀中学、北京大同中学(高中),1946年9月至1949年3月就读于北京朝阳大学。1949年4月至1949年8月参加北京朝阳学习队,1949年9月至1950年2月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二部,1950年3月至1950年9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专修科,并担任学生会主席。1950年9月曹重三同志以优异的成绩被选拔攻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硕士研究生,是新中国第一批接受正规高等法学教育学子之一。
曹重三同志一生对法学教育事业执着追求,无私奉献,任劳任怨,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发展与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根据工作需要和组织安排,他于1950年11月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工作,在办公室行政工作岗位上长期服务广大师生、服务于教学科研,服务于学院事业的发展,参与和见证了人大法律系从成立初期的艰苦创业到不断发展壮大的全部历程。
文革期间因中国人民大学停办,曹重三同志被分配到北京工业大学青锋机床厂任技校校长,1978年人民大学复校后,他回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担任办公室主任,直至离休。
曹重三同志离休以后,因法学院需要返聘工作十二年,为法学教育发挥余热。离开工作岗位后,他仍关心法学院和学校的发展,继续承担朝阳大学校友会和《朝阳法律评论》的工作。
曹重三同志为党的革命事业和教育事业孜孜不倦,无私奉献。他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大公无私,热爱集体,工作积极,团结群众,曾多次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2010年10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周年院庆大会上荣获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育发展贡献奖”。
曹重三同志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是甘于奉献的一生,是艰苦奋斗的一生,他激励着我们为法学教育事业发展而奋斗!
章尚锦同志,男,1926年12月21日出生,浙江富阳市新登镇人, 1955年参加工作,历任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助教、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现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1991年8月退休后返聘工作,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顾问、北京市国际法学会顾问、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委,是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2011年12月2日因病逝世,享年85岁。
章尚锦同志1948年考入国立暨南大学法律系,1949年转入复旦大学法律系,1952年8月毕业,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外交系国际私法研究生,1955年7月毕业,分配至西南政法学院任教。1979年7月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
章尚锦同志一生致力于法学教育事业。他严谨治学,勇于创新,为中国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的创建和发展做出了开创性贡献。章尚锦同志在担任国际私法课教学研究的同时,密切关注改革开放初期新出现的法律问题,是我国最早开设《国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课程的老师之一。章尚锦同志与刘丁教授合编的《国际私法》(上、下)1981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公开出版的国际私法教材,也是第一部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分开的教材。章尚锦同志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私法》入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荣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一等奖、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章尚锦同志积极参与和推动立法工作,为建立和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作出了突出贡献。1999年,他作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小组主要成员之一,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起草工作,为国家制定国际私法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2002年,他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作为三人小组成员之一,完成了《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其中凝聚着章尚锦同志的宝贵智慧,浸透着他的辛劳和汗水。
章尚锦同志执教近六十载,桃李满天下。他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教书育人,诲人不倦,为法学教育和实践培养了大批高级专门人才。他对学生在学术上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在生活上关心备至,无微不至。他培养的学生,有的成为重点大学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有的成为法律实务部门的高级领导和业务骨干,他为学生的成长成才倾注了大量心血。
章尚锦同志曾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他关注学术发展,热心学术活动,扶持学术新人,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发展和壮大作出了重要贡献。章尚锦同志在教学研究之余,还担任中国民主建国会法制工作咨询组成员,他积极建言献策,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大量有价值、有针对性的建议,被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评为1999年度参政议政优秀会员。
章尚锦同志一生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他对工作兢兢业业、精益求精、任劳任怨;对同志虚怀若谷、胸襟坦白、真诚以待,他在退休后,根据法学院的安排和工作需要,接受返聘工作,继续为人大法学院的法学教育特别是国际私法教育发挥余热,在八十高龄仍带病坚持为学生开设讲座,批改论文,撰写著述,赢得广大师生的尊敬和爱戴!
章尚锦同志的一生,是致力于法学教育的一生,是无私奉献的一生。他的精神激励着我们为法学教育的发展而奋斗!
江伟教授,1930年10月生于河南省开封市,1948年11月以革命青年身份进入中原大学,后投笔从戎,先后在第二野战军总政治部、第五兵团政治部新华分社工作。1952年9月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56年毕业后留校任教,一直从事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1984年起招收硕士研究生,为新中国最早的民诉法硕士生导师之一,1994年由教育部批准任博士生导师,同年开始招收民事诉讼法学方向博士生。执教凡56载,是人大诉讼法学科和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点建立人之一,为人大法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2012年9月15日7时20分因病于北京逝世,享年82岁。
江伟教授是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奠基人、国内外公认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泰斗。曾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现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公证律师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学术职务和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法学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多所高等院校兼职教授。
江伟教授在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仲裁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司法制度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先后主持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课题,发表学术性文章150余篇,出版著述及参与编写学术性书籍40多部。主要著作有《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际》(日本成文堂出版)、《民事诉讼法专论》、《民事诉讼法学原理》、《探索与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民事诉权研究》、《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译著《美国民事诉讼》;主编教育部、司法部等组织编写的多种民诉法专业教材。代表性论文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论集团诉讼》、《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论诉讼标的》、《执行权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主管之概念检讨与理念批判》等。其论著对我国民诉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民事诉讼法通论》(1982年)一书初步奠定了新中国民诉法学体系的雏形,《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1996年)一文开启了新中国民诉法学研究的“理论法学”时代。
江伟教授是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缔造者之一,从1979年始,以近50之龄投身于中国民诉法的创制活动之中,呕心沥血三十载,参与、见证并推动了新中国民诉法典的诞生、成长的全部过程。他撰写的《建议民事诉讼法先于民法颁布施行》一文,较早地从立法技术层面阐明了程序法的独立性,使得1982年第一部民诉法典得以出台;《论集团诉讼》一文的成果,1991年民诉法修改时得以入法,成为极具中国特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原型;《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初探》一文中的立法建言,也在刚刚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中被采纳。此外,他还参与了《破产法》、《仲裁法》、《公证法》、《票据法》、《人民调解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论证工作。
江伟教授师风垂范,桃李天下,50余年始终亲临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弦歌不息,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在编弟子和编外学生遍布天下,使中国民诉法学研究得以薪火相传。从1978年至今,除人民大学外,还应邀为北京大学、复旦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等法学院系讲授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多次应邀为美国、日本、香港、台湾等地大学讲学;成功地举办和主持了2000年的“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班”以及2002年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培训和教育了一大批中青年教师从事比较民诉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注重培养专家型法官,多次到国家法官学院、北京高院、浙江高院、辽宁高院、内蒙高院等为在职法官授课答疑,并且通过社会调查、法律咨询、与法官交流座谈等方式了解司法动态,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关注司法改革新动向,建立起了民诉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良性反馈系统。
江伟教授以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厚的理论素养、敏锐地发现问题和睿智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了富有个性特色的学术品位和学术思想,对我国民诉法学的发展和民事诉讼立法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经由他的努力和带动,中国民诉法学终于由过去的“轻中之轻”,成长为备受世人瞩目的显学。
江伟教授的一生,是献身于人大法学院的一生,是献身于我国法学教育的一生,是献身于民事诉讼立法和程序法治的一生。他为人刚直,淡泊名利;他朴实率真,不慕虚荣;他学力坚深,笔耕不辍;他教书育人,桃李满天下;他献身立法,鞠躬尽瘁。江伟教授的逝世,不仅是人大法学院的重大损失,也是我国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重大损失。
孔庆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1927年8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县,1947年3月参加革命,建国前在解放区从事司法工作。1951年9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从事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1985年5月后主要从事中国律师制度和律师业务的研究,参与创建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的前身),先后担任常务副主任、主任职务。 因病于2012年10月25日中午在北京逝世,享年86岁。
孔庆云教授热心教学和研究工作,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曾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务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顾问、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北京环保法学会顾问、《法学家》杂志社常务副社长、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司法部涉外经济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兼职教授等社会职务。孔庆云教授从事法律实务及法律教学、研究工作五十余载,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
孔庆云教授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律师制度、司法制度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参与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教材(1980年,人民出版社出版)、《刑事诉讼法讲义》(1981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证据学》教材(1983年,群众出版社出版)、《刑事诉讼法教程》(1988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证据学》教材(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主编了《律师实务的理论与实践》(1987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在《人民日报》、《法学家》等报刊杂志上发表了多篇论文。
孔庆云教授师风垂范、孜孜不倦,教书育人、桃李天下,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他学力坚深,诲人不倦,关心学生的成长,注重与学生的交流与沟通,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参与创建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学实践基地并亲自指导实习,其作为主要参加人的“创建教学实践基地,培养高级法律人才”项目于1993年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对全国的法学实践教学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孔庆云教授长期负责北京市地石(第十)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投入了全部的热情和心血,使这个北京市最早一批的律师事务所得以稳固地发展,大力支持人大法学院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为法学院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曾被评为 “北京市从业清廉先进集体”、“北京市文明律师事务所”。他本人作为国家一级律师,在律师实务工作中,忠实于法律,模范践行律师职业道德,获“二五普法”全国先进个人,北京市先进律师等荣誉称号。
孔庆云教授的一生,是献身于人大法学院的一生,是献身于诉讼法学科和教学实践基地的一生。他为人刚直,淡泊名利;他求真务实,严谨自律;他献身法学,鞠躬尽瘁。孔庆云教授的逝世,不仅是人大法学院的重大损失,也是我国法学教育界、律师界的重大损失。
力康泰教授,1933年1月14日出生,山西省应县人,著名法学家、教育家,新中国刑事执行法学学科主要奠基人之一,原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1948年12月-1950年10月任山西省应县政府实业科科员,1950年10月-1954年8月任察哈尔雁北团地委、团省委、华北团委干部,1954年8月-1958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生,1958年8月-1971年1月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员、人大党委监委干部,1971年1月-1978年5月任邮电508厂政治处副主任、北京邮电学院政治理论教研室教员,1978年5月-1983年11月任中国人民大学科社系党支副书记,1983年11月-1985年9 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组织部长、法律系讲师,1985年9月-1991年11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教授,1991年11月-1997年2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主持校长办公会,负责学校行政日常工作。自1993年10月起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2013年1月25日凌晨1时28分因病于北京逝世,享年80岁。
力康泰教授一生从事刑法学和刑事执行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1960年,他和其他几位老师合作,共同撰写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改造法学讲义》,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系统阐释劳动改造法学的方针、原则以及具体实务操作方面的教材,在全国高校和实务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力康泰教授自1985年开始参加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会的筹建和成立工作,长期担任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会(后改名为中国劳改学会、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职务。1987年在全国劳改立法研讨会上,力康泰教授旗帜鲜明地提出立法名称应该叫刑事执行法,并提出了刑事执行法应涵盖的基本内容,得到很多与会者的支持。1995年,力康泰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中第一次设立了刑事执行法学方向,并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98年,力康泰教授系统阐释刑事执行法的指导思想、基本框架的《刑事执行法学原理》专著问世,在全国刑事法学界特别是监狱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力康泰教授长期给本科生、研究生讲授《劳动改造法学》、《监狱学》、《刑事执行法学》等课程,并培养了多名刑事执行法学方向硕士研究生。力康泰教授先后在《法学研究》、《法学家》、《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等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呼吁在立法中设立单独的刑事执行法。力康泰教授作为刑事执行法的倡导者、奠基者,一直为刑事执行法的立法多方奔走,矢志不渝,令人钦佩。可喜的是,刑事执行法的理念如今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力康泰教授在天之灵可以得到告慰。
力康泰教授长期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领导,为人民大学的发展殚精竭虑,为中国教育事业和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倾注了毕生精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桃李天下,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他胸怀坦荡,为人忠厚,平易近人,关爱后学,甘为人梯,深受师生员工的尊敬和爱戴。他潜心科研,治学严谨,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了突出成就。
力康泰教授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人民大学的一生,是献身于我国法学事业和教育事业的一生。他的逝世,不仅是中国人民大学的重大损失,也是我国法学界、教育界的重大损失,我们永远学习他的崇高品质。
程荣斌教授,1930年11月25日生于山西省左权县,1947年7月,投身革命工作,任地区专员秘书。1952年9月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56年7月毕业后留校任教。一直从事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1985年起招收硕士研究生,为新中国最早的刑事诉讼法硕士生导师之一,1994年由教育部批准任博士生导师,同年开始招收刑事诉讼法学方向博士生。执教凡57载,是人大诉讼法学科和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点建立人之一,为人大法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2013年4月14日13时06分,因病于北京逝世,享年83岁。
程荣斌教授是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科的奠基人、国内外公认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泰斗。曾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顾问、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新华通讯社法律顾问等。
程荣斌教授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少年司法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先后主持多项国家社科项目、博士点项目和国家九五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编写工作,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出版著述及参与编写学术性书籍20余部。主要著作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律师制度原理》、《外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海峡两岸交往中的诉讼法律与实务》等。代表性论文有:《试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与地位》、《我国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的回顾与展望》、《我国海峡两岸交往中的刑事诉讼问题》、《预防犯罪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在运用证据上为什么会发生错误》、《论建设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基本原则》、《简论法律监督的定位和作用》、《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权力和诉讼权利》等。其论著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1995年,程荣斌教授获评刑事法律教学和科研北京市一等奖、国家二等奖。
程荣斌教授是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的创制者之一,直接参与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和创制工作,认真收集和整理国内外相关资料,积极地提出立法建议,他出色的工作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受领导和同事们的赞赏。早在1957年,程荣斌教授就在《法学》杂志上发表了其第一篇学术论文《试论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该文中,他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出发,对当时争议很大的关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地论述,力主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当事人化,并就被害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建构。这一观点在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里得到全面确立,充分体现了教授深刻的学术洞察力。除此之外,程荣斌教授还积极参与了国家多部重要法律的起草和论证工作,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程荣斌教授师风垂范,桃李天下,自1956年留校任教以来,始终辛勤工作在刑事诉讼法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得以薪火相传。他先后为本科生、研究生、高级法官进修班讲授过中国刑事诉讼法、外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刑事证据学、检察学、律师制度等课程。程荣斌教授讲课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观点,以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善于启发学生思维,开阔学生视野。他平易近人,关心体贴学生,为学生排忧解难,深得学生爱戴。
程荣斌教授平生治学严谨,主张对文章要有“不厌三回改”的精神,要虚心接受别人的批评,以弥补自己的不足,矫正自己的错误;提倡学术争鸣、发扬学术民主,从不把自己的学术观点强加于他人。程荣斌教授实事求是、虚怀若谷的高尚品德、学者风范,赢得了法学同仁的一致称颂。
程荣斌教授的一生,是献身于人大法学院的一生,是献身于我国法学教育的一生,是献身于刑事诉讼立法和程序法治的一生。程荣斌教授为人刚直,淡泊名利;朴实率真,不慕虚荣;学力坚深,笔耕不辍;教书育人,桃李满天下;献身立法,鞠躬尽瘁。程荣斌教授的逝世,不仅是人大法学院的重大损失,也是我国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重大损失!
许崇德教授,上海市青浦区(原江苏省青浦县)人,1929年1月15日生,著名法学家,著名政治学家,著名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宪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学术委员会主席,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宪法学》课题组首席专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第七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特约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特邀顾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联合国协会理事,原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顾问,原中国人民大学二分校校长,原北京联合大学文法学院院长。许崇德教授因病于2014年3月3日23时59分在北京逝世,享年85岁。
许崇德教授1946年毕业于浙江嘉兴中学,1951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文革期间下放江西劳动,1971年起任教于北京师范学院(现首都师范大学),任政教系党史教研室主任,年级党支部书记。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返回人民大学任教至今,历任宪法学教研室主任,研究生导师组组长,是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的奠基人。
许崇德教授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的创始人之一,先后担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名誉会长、学术委员会主席。许崇德教授从事宪法学教学科研六十载,为新中国宪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呕心沥血,做出了杰出贡献。2005年,许崇德教授获得中国宪法学研究会“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特殊贡献奖”,2012年,许崇德教授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许崇德教授也是中国政治学会的创始人之一,先后担任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顾问。2006年,中国政治学会授予许崇德教授“政治学发展特殊贡献奖”,2010年,许崇德获得中国政治学会成立30周年杰出贡献奖。
1954年,许崇德教授参与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见证了新中国宪法的诞生。1980-1982年,许崇德被借调到宪法修改委员会,作为宪法草案的主要起草人,全程参与了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工作。许崇德教授还参与了现行宪法在1988、1993、1999、2004的四次修改以及其他众多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工作。许崇德教授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发展完善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1985、1988年,许崇德教授先后被任命为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了两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在香港、澳门基本法颁布实施后,许崇德教授还为推动基本法的贯彻落实做了大量工作。在香港和澳门回归、“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落实和发展中,许崇德教授做出了突出贡献。
1998年6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次法制讲座,由许崇德教授主讲宪法。200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颁行20周年纪念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许崇德作为参与起草宪法的学者的代表,在大会上作了发言。2002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一次集体学习,许崇德教授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等问题作了讲解,并就贯彻实施宪法提出了建议。
许崇德教授一生笔耕不辍,在宪法学、政治学、行政法学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许崇德教授一生发表论文三百余篇,出版著作七十多部,他的代表性著作有:《许崇德全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港澳基本法教程》、《宪法与民主制度》、《分权学说》、《中国宪法学》、《国家元首》、《学而言宪》;主编《宪法》(21世纪法学教材)、《宪法学(中国部分)》、《宪法学(外国部分)》、《各国地方制度》、《中国宪法》(全国高校文科统编教材)、《中国宪法教学大纲》等。代表性论文有:《我国宪法的诞生与宪法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论宪法规范的显明性――对我国1954年以来三部宪法的比较研究》、《论“序言”在宪法结构中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的政治制度》、《论国家元首问题》、《中国宪法:人民权利保障书》、《略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对法学研究工作的刍见》、《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的比较研究》、《“一国两制”方针下的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香港无证儿童案件评析》、《政治学对象和体系刍议》,等等。许崇德教授的学术成就,得到了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2004年12月,许崇德教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获得北京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2007年10月,许崇德获第五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特等奖,是第一位获此殊荣的法学家。此外,许崇德教授具有很高的文学造诣,著有《香草诗词》三卷,出版诗词集《许崇德诗草》、《学而咏怀——许崇德诗词集》及杂文集《涓水苔痕》。
许崇德教授六十年来始终坚守教育第一线,辛勤耕耘,教书育人,桃李满天下。许崇德教授致力于中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教材体系、课程体系的建设和人才培养体系的完善工作,成就斐然。他所编写的多部教材和宪法学教学大纲,对于中国宪法学教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许崇德教授一生培养博士生、硕士生近百人,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人才。许崇德教授被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聘为兼职教授或名誉教授,并曾应邀赴美国耶鲁大学、纽约州立大学,韩国汉城大学、中央大学,日本立命馆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等大学讲学,扩大了中国宪法学的国际影响,推动了中国宪法学界的对外交流合作。许崇德教授还经常为工厂、企业、乡镇基层、社会团体、部队的干部和群众宣讲宪法,为中国的法治宣传和宪法教育作出了突出贡献。2004年,中央电视台组织观众投票,许崇德教授高票当选为2004年度法治人物。
许崇德教授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宪法学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民主法治事业的一生。他政治坚定、坚持真理、实事求是,他学殖深厚、德高望重、为人师表。许崇德教授的逝世,是中国人民大学的重大损失,是中国宪法学界的重大损失,也是中国法学界的重大损失。我们要继承和发扬他的学术思想,学习他严谨刻苦、爱岗敬业、谦虚正直的作风,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和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努力奋斗。
关怀教授,原名关家驹,河南偃师人,1927年6月3日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著名法学家,著名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劳动法学的奠基人,中国经济法学理论早期开创者,中国工会法学教育的先驱,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推动者和参与人,为中国劳动法学教育与研究事业做出了杰出贡献。兼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和名誉会长、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总工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等。曾担任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至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届至第十二届主席团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等。1992年,被评为“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1999年获中国法学会颁发的“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五十年荣誉证书”,2004年获中国劳动法研究会颁发的“劳动法理论研究杰出贡献奖”。关怀教授因病于2014年3月29日17时01分在北京逝世,享年86岁。
关怀教授是最早献身新中国法学教育的教授之一。关怀教授1946年考入朝阳大学法律系。其间,他投入革命,积极参加学生运动,是当时学生运动的领袖之一,并成为党领导的青年组织“青工”的成员。1948年8月,党组织为了保护学生进步力量,安排关怀教授辗转进入冀中解放区,在华北大学政治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工作。194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9年9月调入由谢觉哉同志任校长的中国政法大学工作。1950年3月,关怀教授成为新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第一批教师,开始担任当时苏联专家的助理,同年10月,他开始在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担任教员。1953~1964年,他先后任民法教研室副主任、主任。1964年8月任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政治法律室主任,1973年6月任北京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政治法律研究室主任,1978年重返中国人民大学任教。1979年被聘为副教授,1986年晋升为教授。
关怀教授是新中国劳动法学科的奠基人和经济法理论的早期开创者。关怀教授自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建校起就一直从事劳动法学的教学和研究。1983年,他主编出版了新中国第一本高等院校法学统编教材《劳动法学》,系统阐述了劳动法的理论,首次提出了“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的观点,为新中国劳动法学理论奠定了基础,并载入《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学辞典》等著作中。1978年,他公开发表了经济法论文《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必须加强经济立法研究》。1981年,出版了《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这被认为是中国经济法的开山之作之一,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理论和建立经济司法的必要性,呼吁在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1980年他受邀担任了《法学辞典》的常务编委,并撰写了其中关于“经济法”和“劳动法”的全部词条,还受聘担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并担任其中《经济法学科》和《劳动法学科》的主编。
关怀教授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推动人和参与人,也是中国工会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元勋。从1956年开始,关怀教授全程参与了《劳动法》的起草制定过程。他积极推动我国劳动法制体系的完善,始终强调《劳动法》的重要性,主张制定《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专项劳动法律,提高劳动法的操作性和权威性。特别在《工会法》立法方面,关怀教授系统阐述了工会法基本理论以及工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在工会法的制度建设和理论体系建设方面,关怀教授做出了重大贡献。
关怀教授是新中国劳动法教育的先驱,他一生笔耕不辍,在劳动法学、经济法学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关怀教授一生发表论文三百余篇,出版著作和教材三十多部。其代表性著述有:《神圣的权利——关怀法学文集》、《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经济法论文选》、《劳动法学》、《法学概论与劳动法》、《经济法》、《劳动法学基础》、《企业法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导读》、《中国劳动法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社会法卷》(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论坛》(1-5辑),等等。其代表性论文有:《新中国是真正自由劳动的国家》、《论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制定新工会法是新时期的需要》、《新时期需要新工会法》、《新时期工会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新<工会法>对1950年<工会法>的继承和发展》、《<劳动法>的制定经过及其立法指导思想》、《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对改进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构想》、《<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职权》、《进一步提高工会的维权水平》、《工会财产和经费的法律保护》,等等。关怀教授的学术成就得到了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关怀教授一生致力于劳动法人才的培养,是新中国最早培养劳动法人才的法学教授。从1953年起,关怀教授承担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两年制劳动法研究生的培养任务,这一批研究生成了中国最早劳动法领域的先行者和骨干。1979年,关怀教授重新开始指导硕士研究生,之后建立了全国最早的劳动法硕士点。同时,关怀教授还培训了一批高校劳动法师资班学员。1986年,关怀教授主持创建了中国工运学院(后更名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先后任系主任和名誉系主任,为工会系统培养法律人才做出了重大贡献。
关怀教授一直是普通劳动者的忠实代言人。他甘于做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热忱帮助慕名来求助的普通劳动者,以精深学识和赤诚之心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奔走呼号。他为素不相识的工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事件数不胜数:为1993年北京四海宾馆出售过程中71名职工被辞案进行法律论证;1994年因发表为宁波打工妹主张正义的文章,而被当地企业作以侵犯企业名誉权告到法庭;上个世纪90年代持续帮助河北某煤矿职工巩恩和维权;在去年住院期间,他仍然帮助医院护工和农民工写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帮助……
关怀教授是中国劳动法学国际交流的先行者,积极推动新中国劳动法学的对外学术交流,为扩大劳动法学的国际影响做出了重要贡献。1990年,关怀教授作为新中国第一次派出的劳动法代表团团长,率团参加了在印度召开的亚太法律协会第二届劳动法国际研讨会。1996年,关怀教授再次率团赴澳大利亚参加第五届劳动法国际研讨会。此外,他还先后应邀到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学院、韩国汉城大学、台湾政治大学等开展学术交流并发表主题演讲。
关怀教授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劳动法学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一生,是献身于为普通劳动者维权的一生。他政治坚定、实事求是,他德高望重、为人师表,他诲人不倦、甘愿奉献,他谦和隐忍、顾全大局。关怀教授在17岁时发表的处女作《画像》中写道:“我是一块煤,从厚压的岩层下被掘起,为了增添人间的温暖,把自己变成灰烬。” 他用自己的一生和行动践行了“一块煤”的精神。
关怀教授的逝世,是中国人民大学的重大损失,是中国劳动法学界的重大损失,也是中国法学界的重大损失。我们要继承和发扬他的学术思想,学习他严谨刻苦、爱岗敬业、谦虚亲和、无私奉献的精神,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为中国的劳动法治建设努力奋斗!
程晓霞教授生于1933年1月24日,逝于2014年8月7日,享年82岁。程晓霞教授1949年9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后来转入海军南海舰队,历任文书、见习干事、文化教员等职。195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4年8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58年毕业留校任教。中国人民大学停办期间调北京医学院政教组教授哲学。1978年复校后回法律系,任讲师、副教授、教授。
1978—1998年期间,担任国际法教研室党支部书记、教研室副主任、主任近20年,其中1984—1988年任法律系党总支书记。1993—1998年任北京市第十届人大代表,并被选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曾任教育部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中国海洋法学会理事。参与筹建中国人权研究会,并任理事。因病医治无效,于2014年8月7日凌晨2时34分在北京逝世,享年82岁。
合著、主编和翻译的教材、著作和词典包括《国际法的理论问题》(1989年)、《国际法》(2002年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国际法辞典》(1987年)、《人权:从世界到中国》(1999年)、《国际法教学参考书》(2002年)和《国际法与国际私法》(2000年)等。在《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国法学》、《法学家》和《世界经济与政治》等学术刊物和报纸上发表有关国际法基本理论、人权、国际法现实问题等方面的学术论文数十篇。
林榕年(1928~2014),天津北辰区宜兴埠镇人。著名法律史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建立后最早的本科生、研究生和教师。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开拓者,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的主要创建者和前任会长。1950年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成为全国外国法制史课程第一位主讲教师,并使中国人民大学成为这门学科最早的教学与研究基地。长期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外国法制史学科带头人,是中国外国法制史教材的最早撰写者和主要创建者,其在1979年《法学研究》创刊号上发表的《略论法律的继承性》论文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重要影响。曾于1970-1978年担任原北京师范学院(现首都师范大学)宣传部部长和理论研究室主任。1983~1990年受国家教委和中国人民大学委派,担任汕头大学法律系主任。从事外国法制史、罗马法、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培养大量外国法制史教学科研人才和法律事务人才,为外国法制史学科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林榕年教授因病于2014年10月1日18时40分在北京逝世,享年86岁。
林榕年教授是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学科最早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第一届本科生、研究生,林榕年教授于1950年底即开始从事外国法制史教学,是新中国外国法制史学科最早的开拓者,第一位主讲外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师,第一部外国法制史教材的撰写者。20世纪50年代,作为建国后新兴的中国人民大学,受到国家重视,人大法律系也有幸成为全国法学教育的重要基地,成为培训全国高校教师新的法学知识的重要机构。作为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主讲外国法制史课程的林榕年教授在当时不仅承担着本科和进修生繁重的教学任务,还担负着专业研究生的指导责任,为该学科在我国的建立培养了最早的一批教学和研究人员。1956年林榕年教授撰写的《国家与法权通史》(后改为《外国法制史讲义》)教材,使人民大学的外国法制史教学脱离了依赖苏联教科书的局面,也为当时普遍设有此课的其它法律院校所使用,为中国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独立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意义十分深远。
林榕年教授是全国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带头人和重要领导者。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推动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促进学术交流,林榕年教授积极投身于学术研究会的创建活动中。1979年9月建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创办了学术刊物《法律史论丛》,外国法制史是该学会四个学科之一,林榕年教授曾担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副会长。此后,为进一步推动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专深发展,1982年林榕年教授与陈盛清、徐轶民、林向荣、张学仁、徐尚清、由嵘、张观发、许显候、胡大展等一批外国法制史学界的老前辈,集聚武汉大学,又单独成立了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专业学术团体——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员分布于全国高校和科研单位、政法机关和法律实务部门。从1982年学会建立到2000年林榕年教授卸任会长工作,18年中他为研究会开展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付出了诸多的心血和辛劳,召开年会,出版学术刊物《外国法制史汇刊》,研究会成为外国法制史学界获取最新学术信息,凝聚学术力量,开展学术研讨,不断拓展和深化研究空间的重要机构,深受学界同仁与老中青学者的拥护和爱戴。
引领学术研究,倡导学术争鸣是林榕年教授学术风范的高度概括。重视学术研究的林榕年教授,1978年后伴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也开始了他的学术耕耘,并很快就将积蓄于心中多年的学术心得与见解,撰写成文发表在国内重要学术期刊上。这些冲破学术禁区、令当时学人耳目一新的观点和论证,使文章一经发表,立即在国内外学界引起高度的关注和反响,并引发了学术界激烈的争鸣。例如,他撰写的《略谈法律的继承性》一文,发表在《法学研究》1979年第1期上,成为当时中国最早公开发文谈论法律继承性问题的学者,引起国内外学者关注,学术界为此展开热烈讨论,荷兰、日本等学术刊物转载了此文。他也是我国最早关注人权和民主问题的学者之一,1979年撰写的《民主是个过程》以及与人合作发表在《学习与探索》1980年第1期上的《谈人权问题》,均引起很大的反响。林榕年教授被公认为改革开放后的学术界,引领学术研究,倡导学术争鸣的重要学者之一。
重视罗马法研究和外国法制史学科体系化研究是林榕年教授对外国法制史学科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罗马法是世界法制史上最为辉煌的古代法律,对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尤其对西方近代以来的私法影响极为深远。林榕年对罗马法的研究也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和热情,是国内较早对罗马法加以关注的学者之一。早在20世纪50年代,林榕年教授作为中国最早讲授外国法制史的教师,就已经深刻认识到罗马法是一支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历史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所以无论在教学还是在教材的撰写中,都把罗马法作为重点加以阐述。只是当时资料匮乏,难以成全他深入研究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家的学说以及那部辉煌的经典——《国法大全》的学术心愿。林榕年教授给研究生专门开设罗马法课程,他的精彩授课广受好评。1995年发表论文《罗马法的接受和影响》,对罗马法从古至今发生的世界性影响进行了详述广论,指出“历史的发展是连续性的,世界法制史不过是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依次交替,相互借鉴和吸收以及新法不断批判继承旧法的历史”,并得出“罗马法的影响是历史性的和世界性的,称罗马法为民法之母是当之无愧的。如果没有罗马法就没有现代民法”的论断。2001年撰写论文《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及其历史沿革》,认为“罗马人对所有权制度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奠定了后世民法理论的基础”。1986年发表《外国法制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该文体现了30多年中,他对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与反思,系统阐述了有关外国法制史学科的概念、特点、研究对象、历史分期、研究的价值意义及其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对国内外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产生了长久的指导性影响。
最早撰写并完善外国法制史学科的教材体系是林榕年教授对外国法制史学科发展壮大的卓越贡献。林榕年教授1956年编写了新中国外国法制史的第一部教材。1980年出版三册本外国法制史讲义,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外国法制史学界最早的教材之一,为当时大多数高校借鉴采用。此后,他又主编外国法制史教材约十余部,如1982年全国统编的高校教材《外国法制史》,这部教材在存在很多争论的情况下,首次突破了苏联教科书模式,打破了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共存的旧体系,去掉了国家制度的内容,集中阐述了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在新的起点上奠定了外国法制史学科深化发展的基础,代表了外国法制史学科发展新阶段的学术水平,而其中林榕年教授撰写的导言,对打破苏联模式的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对象与概念体系等作出了创新性的定位。1994年由外国法制史学术界11位资深教授编写,由林榕年教授担任主编的《外国法制史新编》教材,在体系上作出了重大突破,首次将外国法制史的内容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按法系对外国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法制进行综述,从总体上揭示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下编则按国别分别对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演变进行分述,注重宏观与微观的协调,史论结合,令人印象深刻。就中国人民大学而言,在林榕年教授的主持下,先后出版和修订出版了1992年、1994年、1999年、2003年、2007年、2009年、2011年版等多部《外国法制史》教材,其中2003年版和2007年版为国家“十五”和“十一五”规划教材,这两部国家规划教材又在不断的修订中被多次重印,被很多高校采用。
林榕年教授的一生,是献身于外国法制史教学与研究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一生。林榕年教授德高望重、宽厚待人、为人师表,他诲人不倦、勤于奉献。林榕年教授用60余年的学术生涯践行了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收并蓄、推陈出新的学术思想。林榕年教授的贡献已永载学科建设的史册,他的学术品格和学术贡献也将永铭法律史学人的心中!
杨大文(1933~2014),江苏常州人。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著名法学家、亲属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学科奠基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妇女法学研究会顾问。曾任第七、第八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小组成员,国家民政部婚姻专家委员会委员,原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副会长。杨大文教授因病于2014年11月3日3时37分在北京逝世,享年82岁。
杨大文教授于1949年12月考入二野军政大学第五分校,后分配至第十七军从事部队文艺工作,曾作为部队支援地方的工作队队员,参加解放初期农村的群众工作。1952年,作为部队调干生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自1956年 起,杨大文教授在教师岗位上度过了近60个春秋,他的学术活动是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创建和发展过程的客观记录,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学术遗产。
杨大文教授是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从上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杨大文教授开始了作为民法学分支的婚姻家庭法学的学科建设工作。60年代初,人大民法教研室编著了第一部婚姻家庭法教材,杨大文教授是该书的主要撰稿人之一。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尚未复校,在北京大学执教的杨大文教授及其同事向刚刚复苏的法学教育献上第一部教材《婚姻法概论》,该教材经北大民法教研组集体讨论,由杨大文教授执笔并负责定稿工作。这部教材满足了政法院系开设婚姻家庭法课程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快速发展时期,杨大文教授对学科建设、教材建设以及研究队伍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杨大文教授主编的《婚姻法教程》(1982年出版)和《婚姻法学》(1985年出版)体系结构科学严谨,反映了当时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理论水平。杨大文教授主编的《亲属法》(1997年出版)全面更新了过去同类教材的体系结构,拓宽了研究领域和知识内容,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达到了新的高度。杨大文教授十分关注国外婚姻家庭法和相关法律的发展趋势和最新动向,注重在国际化视野下开展婚姻家庭法研究。杨大文教授勤耕不辍,著述丰富,不仅在婚姻家庭法学领域,在民法学理论、继承法学、妇女权益保障等领域也有很深的造诣。
杨大文教授是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科的带头人。为了推动婚姻家庭法学科的发展,促进学术交流,杨大文教授积极投身于婚姻法学研究会的创建活动,1983年成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后,长期担任学会领导职务。研究会成为婚姻法学界获取最新学术信息、凝聚学术力量、开展学术研讨、不断拓展和深化研究空间的重要机构,深受学界同仁的肯定。
杨大文教授为新中国法学人才的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杨大文教授长期担任不同学历层次的教学工作,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开设的课程有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民法总论、民事政策与法律等。20世纪90年代在中国人民大学开始招收博士生,是国内率先指导婚姻家庭法方向的博士生导师。在杨大文教授的指导下,至今已有40余人获得硕士学位,30余人获得博士学位。经他培养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多人获得高级职称,成为兄弟院校的教学骨干,有的在政法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有的成为法学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有的从事法律实务。在人才培养方面,杨大文教授长期担任校外硕士生班的教学工作;曾为高级法官培训班、律师培训班以及司法干部、妇女干部等授课;并曾在香港城市大学、树仁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等学校开设本科和研究生课程。自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实行以来,他一直积极参与自考委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受托担任历次的法律专业、律师专业的婚姻家庭法自学考试大纲的编写人和相应的自学考试教材的主编。他曾担任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法律系主任,为函授教育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杨大文教授为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杨大文教授担任1980年《婚姻法》和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组成员和草案的执笔人,2001年婚姻法修订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召集人,《计划生育法》(前后共12稿)和《计划生育条列》的起草组成员,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规划组的成员和专家起草组的组长,曾参与《婚姻登记管理条列》的起草工作和《收养法》及其修改的研讨工作,以及某些地区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杨大文教授仍然继续关注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积极参与法典化民法的起草活动。
杨大文教授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宽厚待人、淡泊名利,深受法学界、法律界同仁和学生的尊敬与爱戴,堪称学界楷模。杨大文教授的一生,是献身于婚姻家庭法学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的一生。杨大文教授的高尚品格、学术思想和社会贡献将永远铭记在我们心中!
谢会皋,女,1926年12月25日出生于四川万县,研究生文化程度。1948年4月在北平朝阳学院司法组学习,1948年10月在华北文法学院学习,1949年3月至1949年5月在华北大学第一部37班学习。1949年3月8日参加革命工作,1949年5月17日加入中国共青团。1950年3月至1950年9月在中国人民大学专修法律,1950年9月至1952年8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研究生。1952年9月至1970年1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函授学院任教,1955年5月16日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月至1972年底在江西人大五七干校劳动,1973年6月至1978年8月在北京师范学院政教系任教,1978年9月始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侦教研室(现证据学教研室)任教,1986年6月被评为副教授,1987年4月离休。2014年12月7日20点36分,谢会皋同志因病医治无效在京去世,享年88岁。
谢会皋同志是一名优秀的中国共产党员。她在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性纪律性强,生活作风朴实,为人善良,团结他人,工作兢兢业业,教书育人硕果累累,全心全意为党的教育事业鞠躬尽瘁。谢会皋同志长期从事教学工作,不论是在人民大学还是一度在北京师范大学,均是恪尽职守地做好教师的工作,并培养出大量的优秀学生。在人大复校之后,谢会皋同志积极参与人大法律系刑事侦查教研室的复建及学科建设活动,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承担了大量的教学和教材编写工作,为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教研室的发展奠定了一定良好的基础。在人大任教期间,谢会皋同志曾先后担任教研室的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等。
谢会皋同志曾讲授过国家法权理论、国家与法权基础讨论、国家与法基础、刑事侦查学、中共党史专题、马列原著介绍、党史讨论辅导、社会主义发展史等课程。复校后参加多部刑事侦查学的教材编写工作,其参与编写的《刑事侦查学》教材(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比较系统地总结了我国物证技术和侦查纵火案件的经验。谢会皋同志还参与编写了《刑事侦查案例选编》(1980年11月人大法律系铅印本),并学习、评介了《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关于三反、五反的斗争》、《国家资本主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文化报的资产阶级方向应该批判》等多篇毛选文章(1978年北京师范学院打印并发放给政教系学生作为教学参考资料)。谢会皋同志还发表了科研文章《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百科知识杂志1980年7期)、《谈谈贪污案件侦查特点》(中国法学杂志1984年8月期)等。谢会皋同志不仅注重教学工作,而且经常深入实际以进行调查研究,其在此基础上编写的《贪污案件的侦查》讲义(油印)是我国高等法律院系中较早的一部讲义,它改变了长期以来刑侦教学只讲公安机关管辖的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的做法,对填补刑事侦查教材的空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谢会皋同志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宽厚待人,深受人大法学院师生的尊敬与爱戴。谢会皋同志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一生。谢会皋同志的高尚品格、学术思想将永远铭记在我们心中!
刘新教授,曾用名刘道荣 ,山东省淄博市人,1925年5月18日出生。著名法律史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思想史专业奠基人,中国法律史学会原秘书长,中国法律史学会老庄与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分会原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新教授因病于2015年2月16日19时11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0岁。
刘新教授是最早致力于新中国法学教育的教授之一。刘新教授青少年时期在山东济南、德州、陕西西安、甘肃天水等地辗转求学,1947年8月考入北京朝阳大学法律系,在此期间,积极投身革命,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外围组织“青年民主先锋工作队”(简称“民工”),不惧白色恐怖,在中共地下党组织的领导下,参加罢课、游行等活动,为学生自治会保管和传递进步书刊,还担任“抗联新闻”通信员。1948年12月,在河北泊镇参加城市工作队。1949年1月在党组织安排下,进入正定华北大学一部29班学习,同时由民主先锋队队员转为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员。1949年4月,接受组织分配在华北大学一部101队任副队长,团支部书记。1949年10月至12月,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处做招生工作。1950年1月至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外交教研室读研究生,担任研究生团支部组织委员。1951年1月至1960年6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任教员,曾担任法律系团总支组织委员,1951年9月任助教,1953年2月任教员,1955年2月任讲师。195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5年6月转为正式党员。1960年7月至1972年6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函授学院任教。1972年中国人民大学停办,刘新教授接受组织安排在北京师范学院政教系任教。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刘新教授于1978年7月重返中国人民大学,在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任教,1983年晋升副教授,1988年晋升教授。讲授课程:财政法、中国国家法、中国哲学史、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
刘新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的奠基人,中国人民大学复校以后,刘新教授首开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中国法律思想史,指导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呕心沥血,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推动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促进法律史学科的学术交流,刘新教授积极参与了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创建,1979年创立的中国法律史学会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最早成立的全国性民间学术团体,学会对深化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研究,促进国际、国内法律史和法律文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起了重要作用,刘新曾担任学会秘书长,对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建立和早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刘新教授还曾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与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法律系合办刊物《法律学习与研究》编辑部的工作,《法律学习与研究》后改为《法学家》,为办好该学术刊物,刘新教授不计名利,勤勤恳恳,花费了大量心血。
刘新教授一生笔耕不辍,在教书育人的同时做了大量的科研工作,著述甚丰,主要有:《中国国家法函授学习方法指导》(1961年人大函授学院油印)、《中国哲学史讲义》(1977年北京师范学院油印)、《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史讲义》(第一册)(1981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参与编写《中国法律史辞典》(法律出版社)、《政治法律袖珍辞典》(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思想史》(高校法学教材)(1982年6月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注》(高校法学教材)(1983年法律出版社),主编《中国先秦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简明教程》(1986年山东人民出版社)、国家“七五”社科重点课题《中国法律思想通史·春秋战国卷》、“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梁启超政治法律思想研究》、《中国法哲学史纲》(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刘新教授还发表《必须加强财政监督,严肃财政纪律》(载《政法研究》1956年第6期)、《中国国家法讲授中的几个问题》(载《政法研究》1961年第1期)、《人治与社会主义法治不能相结合》(载《法治与人治问题论文集》)、《论法家法治思想的精华与糟粕》、《论孔子对周公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展》(载《孔子法律思想论文集》)、《论孙中山法律思想的特点与历史地位》(载《政治与法律》1986年第4期)、《论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孟、荀法律思想的比较》、《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两重性》等学术论文几十篇。
刘新教授治学严谨、为人谦和、待人宽厚、勤于奉献、淡泊名利、德高望重,深受法学界、法律史同仁和学生的尊敬与爱戴,堪称教书育人的楷模。刘新教授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法律史学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一生。刘新教授的高尚品德和学术贡献将永远铭记在我们的心中。
郭寿康教授,男,天津人,1926年7月15日生。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与邻接权教席首任主持人。国际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学家、国际经济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科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科奠基人。因病于2015年3月23日上午11时35分在北京逝世,享年89岁。
郭寿康教授在天津培才小学、新学中学完成了小学和中学教育,1944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1948年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49年起在北京大学法学研究所攻读研究生,1952年毕业。1952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院)任教。文革时期中国人民大学停办,期间到江西五七干校劳动、北京大学法律系工作。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重返中国人民大学工作,先后在民法教研室、国际法教研室和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任教,讲授民法、外国民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知识产权、国际投资法、版权法等课程。
郭寿康教授曾任北京市政协第六届和第七届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经济贸易部特聘顾问,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人才学会副会长,中国版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联合国协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顾问,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郭寿康教授学贯中西,积极参与并促进国际学术交流,足迹遍及世界五大洲,宣传中国法治进步,吸取国际先进经验,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获得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可。20世纪80年代起,郭寿康教授曾先后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乔治城大学、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德国马普知识产权研究所等访问进修。郭寿康教授曾多次应邀参加联合国WIPO和UNESCO的外交会议和专家会议。1985年当选为国际促进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学会(ATRIP)创始会员和执委,是当时来自亚洲国家的惟一执行委员。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人民大学设立版权与邻接权教席,郭寿康教授担任教席主持人,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我国设立的唯一的法学类教席。郭寿康教授曾担任国际版权学会执委,联合国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理事。郭寿康教授的对外学术交往,促进了中国人民大学及中国与国外学术界的合作,并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中国建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起了重要的推动和组织作用。
郭寿康教授教书育人,桃李遍天下。除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给各类学生授课、指导硕士生、博士生外,还在国内外以多种方式指导和培养了遍及政府、学界和企业界等各类精英人材。郭寿康教授作为新中国第一个专利法研修班的授课教师,培养了我国第一批专利法人员。作为早期的国际经济法师资培训班老师,培训我国国际经济法师资。在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等高校长期授课,并担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顾问,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顾问委员会顾问,兼任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名誉教授。自上世纪80年代起,郭寿康教授先后在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杜克大学、伦敦大学、柏林洪堡大学、马普知识产权研究所、巴黎第二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南斯拉夫)萨格勒布大学、里亚卡大学、斯普利特大学、香港树仁学院等大学、学术团体、国际组织讲授“中国专利法”和“中国涉外经济法”,担任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客座教授,为扩大中国知识产权国际影响起了重要的作用。
郭寿康教授钻研学术,精通英、法、日、德、俄、意等六国语言,并用中、英、德文出版过多部著作,主持编写多种教材,主持翻译、审校多部国外优秀著作,在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普及、传播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郭寿康教授是第一个撰写国家统编教材知识产权部分(《民法原理》智力成果编)的作者,主编国内首本《国际技术转让》,主编的《国际经济法教材》荣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其审校的英国法学家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具有极大的影响,在其耄耋之年仍主持翻译、审校了《WIPO因特网条约评注》、《版权法导论》、《版权法与因特网》大大提升了国内对互联网版权的认识,其许多研究成果具有填补学术空白的意义。
郭寿康教授多次以中国政府代表团正式成员的身份,参加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谈判。曾全面参加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是我国唯一一位参加全部重要知识产权法律起草的专家。同时,郭寿康教授曾参与我国《对外贸易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三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与修订,推动了我国相关立法进程。
郭寿康教授积极追踪、研究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的最新发展,以其深厚知识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在中国复关入世之际,郭寿康教授即密切关注、深入研究相关问题,为中国加入WTO做出了积极贡献,并于2000年10月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立法的有关问题》的讲座。
郭寿康教授热爱国家,热爱法学教育事业,把一生奉献给了人大法学院。他终身致力于法学教育事业,严谨治学,淡泊名利,弘扬法治,知识报国,虽几经挫折而不悔,面对商业诱惑而不动。
郭寿康教授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一生。他政治坚定,坚持真理,实事求是;他学殖深厚,德高望重,为人师表。郭寿康教授的逝世,是中国人民大学的重大损失,是中国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重大损失。我们要继承和发扬他的学术思想,学习他严谨刻苦、谦虚正直的作风,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事业努力奋斗。
郑立教授,山西定襄人,1923年2月出生。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我国著名民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科的奠基人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获得民法学教授职称的女教师。郑立教授因病于2015年11月19日13时23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2岁。郑立教授早年投身革命,也是最早致力于新中国法学教育的教授之一。1946年,郑立教授就读于北平朝阳大学司法组;1948年参加革命工作,加入了党的外围组织“民主工作先锋队”,在中共地下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学生运动;1949年3月,根据朝阳大学地下党组织的决定,到北平市委青训班受训;1949年8月,进入北平市委党训班学习并加入中国共产党;1949年10月,在中国政法大学担任第三部行政干事;1950年10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工作,担任民法教研室教师;1972年中国人民大学停办,按照组织决定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1973年5月到1978年5月,郑立教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担任教师;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郑立教授于1978年5月重返中国人民大学,在民法教研室任教,1983年晋升为副教授,1986年晋升为教授。郑立教授是我国当代民法学理论的重要奠基人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的基础理论、债与合同的理论与实践,旁及婚姻法、经济法和民事诉讼法等领域。主编或共同主编了多部重要教材和著作。郑立教授担任共同主编的《民法概论》(1982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版的第一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法教材,1985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1987年获得国家教委法学教材二等奖;1998年获得司法部优秀教材奖。郑立教授主编的《民法通则概论》(1986年红旗出版社)是阐释民法通则的重要学术专著。郑立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全国高校自学考试教材,1994年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是一部影响至深的民法学教材,1994年获得北京大学出版社建社15周年教材建设成果奖。共同主编的《企业法通论》(1993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是奠定现代企业法结构的代表性著作。郑立教授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学杂志》等刊物上发表十余篇学术论文,其学术观点在法学界、法律界产生了广泛影响。郑立教授在民商法领域取得的诸多学术研究成果成为我国法学界的宝贵财富。郑立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科教学体系建设的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郑立教授在讲授民法学基础理论的同时,为本科生和研究生较早开设债和合同法课程,形成了相应的教学体系,成为法学院民法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郑立教授指导硕士研究生,参加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教书育人,桃李满天下。郑立教授在民法教学研究领域耕耘近50年,培养的学生遍布海内外,许多学生已成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政府及司法实务部门的骨干。郑立教授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科的教学体系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郑立教授是我国民事立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郑立教授1954年参加了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80年参加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起草工作,1986年参加了我国《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为国家重要民事法律制定和司法解释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郑立教授从26岁走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直到73岁走下讲堂,见证了中国当代民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参与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成立初期的艰苦创业到不断发展壮大的全部历程,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壮大和新中国民法学的学科建设贡献了毕生精力。郑立教授为人正直、品格高尚、淡泊名利,深受法学界同仁的尊敬。郑立教授甘当青年学生成长的铺路石,是教书育人的楷模和典范,深受学生爱戴。郑立教授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当代民法学和法学教育的一生,郑立教授的高尚品德和学术贡献,将永远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风华正茂投革命,教书育人数十春,著作等身耕耘勤,兢兢业业献终身!
孙国华教授,河北省阳原县人,1925年4月10日生,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著名法学家、杰出法学教育家,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新中国法理学主要奠基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的开创者,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科的创始人和博士点创建人、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朝阳大学校友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朝阳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宣部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特聘专家,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中国执委会前执委。孙国华教授因病于2017年4月14日下午13时32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2岁。
孙国华教授1941年就读于北平汇文中学,1946年中学毕业后考入朝阳大学司法组学习。在朝阳大学读书期间,他积极参加进步学生运动,并很快成为当时的学运领袖,在党的地下组织的领导下率领同学们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斗争。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组织分配到以谢觉哉任校长的中国政法大学教育科工作,1950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为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一期法科研究生,师从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哲学家、教育家何思敬和苏联专家组组长E.M.谢米里亨,在校期间,担任大班长、党分支书记、团支部书记以及团总支副书记、书记等职。1952年研究生毕业留校任教。文革期间下放江西劳动,1975至1977年,任教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北京大学法学院),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回人大任教至今,历任副教授、教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导师。
孙国华教授是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的创始人之一,先后担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总干事、顾问,亲历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和法学发展起伏折转的全过程。六十多年来,在法理学的研究与教学中,他既坚持真理,又不断创新,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从上世纪50—70年代的“国家与法权理论”,到80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再到90年代末期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体系到内容都作了开创性工作。孙国华教授主编的全国统编教材《法学基础理论》,奠定了新中国法学理论学科体系,对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教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自1982年出版以来印行200多万册,成为最具代表性的权威教材之一。他之后主编的《法理学》教材获得教育部优秀教材一等奖。他同国内外法理学者建立了广泛的学术交流,支持与帮助兄弟院校的法理学科建设,广受学界同仁们的敬重。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孙国华法学理论发展基金”志在扶持青年才俊、表彰理论创新之作,自2010年建立以来,已颁奖六届,获奖者达120余人。2012 年孙国华教授被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孙国华教授矢志坚持马克思主义、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当作毕生为之奋斗的事业。从年轻时起,他就如饥似渴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和马列主义经典文献,打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深厚功底,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社会主义法理论、法社会学、比较法学、苏联法的一般理论、现实法理论等各个研究领域不断求索,勇攀高峰,形成了自己一整套的法学理论和学术思想体系,是公认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权威。1955年,他发表了《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系统全面地阐述了人民民主法制的作用。1978年11月,他在《人民日报》撰文提出社会主义国家要加强法制建设,批判了“法律虚无主义”。该文像法学领域的一只报春燕,宣告了中国法制建设新时期的到来,为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理论支撑。其后又接连发表了《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和《法的基本理论讲授提纲》等论著,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引领作用。
改革开放之后,孙国华教授更是老骥伏枥、笔耕不辍,创作了大量研究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治理论的学术论文和专著,先后发表论文140余篇,出版著作40余部,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理论领域功勋卓著的学术大师,其许多观点已成为法学理论领域的通识理论。他的代表性著作有:《孙国华精选集》、《孙国华自选集》、《我对法的性能和作用的几点认识》、《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关于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社会主义法治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代表性论文有:《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法是“理”与“力”的结合》、《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最佳选择》、《论法与利益之关系》、《“三个代表”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呼唤“和”的法哲学》等等。孙国华教授精通苏联各个时期的法理学,对于苏联法理学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关系、与中国法理学的关系有深入的研究,他组织翻译、校订了两部苏联法学经典著作及学术论文,高屋建瓴,廓清人们的思想混乱,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认识和研究,对于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1986年,孙国华教授到中南海给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制课,题目是《对于法的性能和作用的几点认识》。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和李鹏、乔石等领导同志认真听课。讲课取得圆满成功,中央领导第一次集体学习法治理论,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中央领导集体学习从此制度化,孙国华教授也被称为“走进中南海讲课第一人”。
孙国华教授从教六十六年来,致力于法学教学工作,诲人不倦、奖掖后学,教书育人,桃李满天下,一代又一代学生受到教泽熏陶。他先后开设过国家与法的理论、政治思想史、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苏联法的一般理论等10多门课程,自50年代中后期开始指导研究生,先后招收过十余届硕士研究生;1986年成为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建立并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理学专业博士点,迄今已指导博士研究生47名;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3名,受业弟子中涌现出一大批卓有建树的法学家、政法战线的栋梁之才和行业翘楚。孙国华教授注重自身修养,身教与言教相结合,立德与立言并重,给学生树立了人生楷模。他曾应邀赴俄罗斯立法与比较法研究院、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学,扩大了中国法理学的国际影响。他被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聘为兼职教授或名誉教授,并长期担任中央电大、高级法官和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的主讲教师,曾向多达数十万计的本专科学生、进修访问学员和机关干部讲授法学知识,引领他们步入法学理论的殿堂,为推动全国的普法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
孙国华教授为中国法学、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尤其是为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并以其为学为人之道践行了伟大的法治精神。他的一生,是追求马克思主义真理的一生,是献身中国法治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一生,是奉献中国民主法治事业的一生。孙国华教授的逝世,是中国人民大学的重大损失,是中国法理学界的重大损失,也是中国法学界的重大损失。我们要继承和发扬他的学术思想,学习他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学习他真诚仁善、平易近人的生活态度,学习他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奋斗精神。
孙国华教授的道德文章,崇贯学界,万人景仰;先生的精神伟业,将永垂于世,嘉惠后人!
李惠明,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于北京,本科学历。李惠明同志1969年2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至1975年6月。1975年7月-1976年9月,北京市房山区南召乡干部。1976年10月-1978年7月,北京师范大学党史系党史专业毕业;1990年9月-1992年7月,首都师范大学政管系思政专业毕业。1978年7月,到中国人民大学参加工作,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史系团总支书记、马克思理论教育研究所办公室主任、人大房产处科长、人大后勤办副主任(副处级)。2000年调任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办公室,负责法学院党建、校友、档案等多个重要部门的工作。2011年退休。2017年7月2日2 点43 分,李惠明同志因病医治无效在京去世,享年66 岁。
李惠明同志是一名优秀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李惠明同志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纪律性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李惠明同志对工作无私奉献,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其在行政工作岗位上长期服务广大师生、服务于教学科研,关心学院事业的发展,用自己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为学院党建工作,尤其是档案工作的制度化做出了重要贡献。李惠明同志善良仁爱,乐观豁达,深受人大法学院师生员工和校友们的尊重和爱戴。我们永远怀念李惠明同志!
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著名法学家,杰出法学教育家,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学科的奠基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重要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皮纯协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17年10月17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9岁。
皮纯协同志,1928年2月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1949年9月参加革命工作,1952年调干学习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6年7月以优异成绩毕业,分配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任教。1963年选调到中国民主同盟北京市委员会、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担任秘书,从事民主党派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皮纯协同志回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教研室主任,担任硕士生导师,并共同指导行政法方向博士生。他主要讲授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宪法学、行政管理学、政治学、国家公务员制度、外国人事制度等课程,还在北京大学、北京联合大学等院校参与指导培养学生工作,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行政管理学专业人才。他曾赴香港、澳门、日本讲学。
皮纯协教授自1986年起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立法研究组成员,参与了多项国家立法项目,包括行政诉讼法、选举法修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文件起草论证工作,曾出访美国、德国、日本等国考察立法制度。他主持完成过多项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撰写或主编出版学术著作、专业教材60余种,主要有《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教程》《中国行政诉讼法教程》《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中国组织法学》《现代公务员制度研究》《行政处罚法释义》《比较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释论》《行政复议法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国行政法的理论与实际》(该合著书被译为日文1998年在日本成文堂出版)《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宪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选举法讲话》《政治学教程》《简明政治学辞典》《城市政治学》等,发表学术论文一百多篇,在公法学界和实务界产生了广泛影响。
皮纯协教授的主要学术观点包括:1.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2.改革领导体制,搞好党政分工;3.应将竞争机制引入我国选举制度;4.应将国家公务员范围界定为政府系统工作人员;5.行政法应包括行政规章;6.积极建立健全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7.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建构中国特色的国家赔偿法;8.研究中国行政法学须要注重研究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历史,从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他在学术论著和学术活动表达出来的诸多创新见解和学术观点,为我国公法理论和制度发展作出了独特的杰出贡献。
皮纯协教授曾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和顾问、东亚行政法学会理事、中国行政监察学会理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理事、北京市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咨询组成员、中国老教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中国民主同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审判案例要览》行政法卷副主编、《法制与新闻》高级顾问、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诸多社会职务,积极履行了法学家的社会责任。
皮纯协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资深教授和受人尊敬的法学界前辈。他从不居功自傲,谦虚质朴,对待工作严谨认真、任劳任怨,坚持以学生为本,对待同事宽容大度、和蔼可亲。他与人为善、助人为乐、扶掖后进,深得师生好评,在单位和学界都有良好的口碑。
皮纯协教授是中国行政法治发展的亲历者和建设者,也是许多行政法学者、宪法学者、行政学者、政治学者的启蒙者和引路人,他影响了无数公法学子的学术成长。
皮纯协教授的逝世是中国法学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重大损失!我们沉痛哀悼!皮纯协先生千古!
深切缅怀先生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