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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3期

学术之路 2021-09-16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目录、摘要和关键词


·专论·


刑事立案与法律监督

摘  要:刑事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入口程序,是涉案公民成为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正式开始侦查活动的必经程序。对刑事立案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在监督立案与监督撤案的条件、以人立案与以事立案的监督、监督的方式和效果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需要树立新时代刑事立案监督的理念,推动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和制度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  法律监督  监督与办案  捕诉一体

作   者:孙谦

单   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中录音录像制度

摘  要:录音录像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成果之一,在防范刑讯逼供和证明讯问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录音录像制度定位是基础性问题,自律工具、过程证据、抑或是诉讼证据的定位均不能全面概括其应有的价值内容,应当以过程证据的定位为基础,以定案证据定位为延伸,如此才能有效发挥录音录像制度在刑事程序中的价值。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法中明确规定了录音录像制度,鉴于监察程序的特殊性,在具体内容上相较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一定拓展。录音录像制度的关键问题在于移送与调取,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差异。研究两法关于录音录像资料移送与调取规定的生成原因以及重点问题,不仅对于进一步规范监察调查程序有重要意义,也对后续其与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衔接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录音录像  两法衔接  监察调查  移送  调取

作   者:卞建林、陶加培

单   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犯罪化基础理论专题研究·


刑法的伦理道德基础

摘  要:刑法的正当性判断,应建立社会伦理道德基础之上。刑法学研究也应将社会伦理道德判断作为一个检验机制,并使其在立法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发挥作用。有关刑法的“正确”观念应当从社会基础性的伦理道德规范及其判断而来。当代社会伦理道德存在及作用的机制,在实现对其成员进行严厉惩罚过程中,可以用容忍、谴责和排斥规则加以概括,这与刑罚的运用机制完全吻合,因而在刑法立法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可以运用这三项规则加以检验。

关键词:刑法的正当性  伦理道德基础  刑法立法  刑法适用

作   者:时延安

单   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论稳健型刑法立法观

摘  要:刑法立法观决定了我国刑法立法今后的发展方向。保守型刑法立法观对宏观的社会背景关注不够,对我国刑法自身之缺陷有所忽视,因而是保守的;激进型刑法立法观忽视了我国的法治基础依然薄弱,人权保障意识仍待加强,刑法结构尚未改变,刑法立法科学性仍需提升等现实问题,因而是激进的。就当前情况来看,在较长一段时期之内,我国仍应当采取稳健型刑法立法观,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主要目标,兼顾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小幅“扩大”犯罪圈,以满足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稳健型刑法立法观要求对刑法的“二次规范”性质予以重点强调,坚持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并落实犯罪分层制度,优化犯罪附随后果,以确保刑法对社会生活介入的适度性。

关键词:犯罪圈  谦抑主义  法益保护  人权保障

作   者:黄云波  黄太云

单   位:天津大学法学院 刑事法律研究中心


论犯罪化的根据

摘  要:刑法的犯罪化立法是最重要的国家行为,必须为其提供正当化理据。德日系的法益保护原则、英美系的危害原则和中苏(俄)系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原则,均是重要的犯罪化根据,且指导着对应国家的犯罪化立法。同时,法益保护原则在中国刑法学界的炽盛之势,已严重动摇了(严重)社会危害性原则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危害原则在中国刑法学界仅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且无“先来者”的优势。犯罪化根据应体现法治精神,且从刑法立法的最终意旨是保护公民自由和为公民谋求幸福提供条件的角度看,其应体现的是“盾牌”式的法治精神而非“利剑”式法治精神。与(严重)社会危害性原则相比,危害原则的内涵、价值诉求、自由主义血统,决定了其更符合法治精神;同时,与法益保护原则相比,其作为前(元)法律原则所具有的批判精神能限制刑法立法,因此,亦更适合作为刑法立法语境中的犯罪化根据。

关键词:犯罪化  法益保护原则  危害原则  (严重)社会危害性原则

作   者:姜敏

单   位:西南政法大学外国与比较刑法研究中心


 犯罪化的正当性:法益保护?

摘  要:理论通说借助法益概念将刑法的任务理解为法益保护,因此根据法益就可以对犯罪化的正当性给出说明。但无论从前实证法的价值秩序,还是从实证法的宪法基本价值,法益理论皆不能合理说明犯罪化的正当性,因此法益保护并不具有任何说明犯罪化正当性的基本理论功能。事实上,刑法以现有给定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为先决条件,其本身并不创设由它保护的法益。因此,刑法的对象和基准点是由立法者颁布的举止规范,而且通过刑罚威吓强化了规范的有效性,行为人通过承担责任表明受到有责行为威胁的规范有效性得到了维护

关键词:法益保护  犯罪化  举止规范  规范有效性

作   者:赵书鸿

单   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解释和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摘  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总结吸收了前期试点工作的经验,正式增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并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然而,由于前期试点时间以及立法准备周期过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立法设计层面的诸多技术问题未及充分反映和反馈,使得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实务部门在解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普遍产生了一些困惑和问题,包括: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控、辩双方在签署具结书后还能否撤回;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合法性瑕疵是否影响其效力;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如何开庭审理;发生《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情形,程序上如何处理;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上诉,程序上如何处理;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可以在本案或他案中作为证据使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上诉

作   者:万毅

单   位:成都理工大学司法研究院


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程序——从上诉许可制展开的分析

摘  要:对268份速裁案件的二审裁决书的分析表明,80%以上的被告人都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空白上诉”。为了防止滥用上诉权、保障认罪认罚制度的效率价值,我国应建立二元上诉结构,即在速裁程序中引入裁量型上诉和上诉许可制,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沿用《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权利型上诉。在速裁程序中,被告人应首先向二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法院认为具有合理理由并符合上诉条件的,才启动正式的二审程序。由于上诉许可制限制了上诉权,我们应在法官告知义务、律师有效辩护和检察官抗诉等方面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上诉理由包括定罪、量刑问题和无效辩护,上诉审查范围也因权利型或裁量型上诉的不同而分别适用全面审查或“一部上诉”原则。

关键词:认罪认罚  速裁程序  上诉许可制  裁量型上诉  二元上诉结构

作   者:牟绿叶

单   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明标准差异化的实证研究

摘  要:在效率观念的引导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项试点工作围绕证明标准差异化进行探索。“证明标准”在法律上是由证明对象范围、证据查明方式和定罪辅助性标准三个要素构成,因而具有差异化的可能性。全国绝大多数的试点地区是在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辅助性标准前提下,对证明对象范围和证据查明方式进行差异化探索的。这些探索只是降低了实现“证据确实、充分”证明目标即“排除合理怀疑”的现实难度,而并未实质地降低法定的证明标准。广东省广州和深圳两个地区的试点案件总体情况表明,认罪认罚案件差异化的证明标准不会导致案件质量降低或者造成司法不公。

关键词:证明标准  实践形式  证明对象范围  证据查证方式

作   者:李小东

单   位:中国政法大学;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

摘  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即检察机关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主导着认罪认罚案件。新时代检察机关做优刑事检察工作主导要有限度,也是责任,要体现在严格证明标准、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度等办案质量上。

关键词:认罪认罚  主导作用  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

作   者:曹东

单   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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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谢鹏程

副  主  编:陈波  蔡巍  石磊

责任编辑:石磊  董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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