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杨立新教授已公开发文21+篇,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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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界限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醉酒死亡;侵权责任;同饮者;法律适用;界限
摘要: 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同饮者未尽法定救助的作为义务,应当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共同饮酒原本为生活中的人之常情,但在特殊情况下,同饮者应负必要的法律义务。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必须掌握好三个法律适用界限:一是引发醉酒死亡的共同饮酒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界限,二是共同饮酒的不当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的界限,三是共同饮酒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界限。其中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规则,是确定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侵权责任范围的基本依据。
财经法学
人格自由与人身自由的区别及价值——《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774条第2款、第784条及第791条的规范分工
作者: 杨立新 李怡雯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自由;人身自由;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权利属性
摘要: 人格自由与人身自由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一般人格权,后者是具体人格权。《宪法》规定人身自由并未改变民法上人身自由权的地位和性质。为此,人格权编立法上应当划清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的界限,而不是以《宪法》规定为由混淆人格自由与人身自由。这不仅有利于立法的科学严谨、司法的准确适用、理论的丰实圆满,更有利于实践对自由的确认和保护。基于上述考虑,《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应当重新对人格自由与人身自由进行规范设计:第774条第2款将"人身自由"规定为"人格自由"或者不规定,第784条删除行动自由,第791条仍然规定对人身自由的保护。据此,使人格自由与人身自由回归自己本来的权利属性。
河南社会科学
民法典人格权编专题研究主持人
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的最新进展及存在的问题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编;评价;进展;问题
摘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又有了重大进展,突出了保护人格尊严的主题,紧跟时代发展步伐,满足时代需求,具体内容日臻完善。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身份权保护、生命尊严、临床试验、人体基因和人体胚胎保护、不得利用深度伪造侵害肖像权、确认声音权、媒体更正和删除义务、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使人格权编的内容更加扎实、丰满,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价值。同时,该草案还存在部分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国当代民事立法70年之发展与经验
作者: 杨立新 李怡雯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事立法;非法典化;类法典化;法典化;发展与经验
摘要: 自1949年以来,中国当代民事立法已有70年的历史。在此期间,中国民事立法“五起四落”,经历了非法典化、类法典化和法典化三个时期的大开大合,即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诞生。在非法典化时期,我国面临民事立法的一片废墟,全面接受苏联民法思想和理论,未能孕育出民法典。在类法典化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引领的松散型民法典。在法典化时期,在加强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民法典编纂工作顺利进行。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完成,民法分则各编草案正在立法审议中,即将完成全部立法任务。民法典将成为法治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在建设法治国家和保护人民权利中发挥更大的...
河南社会科学
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
作者: 杨立新 蒋晓华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离婚冷静期;登记离婚;冲动离婚;家庭暴力;立法评估
摘要: 《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了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从总体上看,草案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够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够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条文内容基本适当,但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例如仅设置单一的冷静期期间,不能适应有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应有更长冷静时间的需求,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处理亦不够稳妥,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辅助冷静期发挥作用。建议对登记离婚冷静期规定不同的期间,对有未成年子女的自愿离婚者的离婚冷静期间应适当延长,对存在家庭暴...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设计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自动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规则;设计;立法
摘要: 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典型标志的自动驾驶机动车,将在未来十几年中逐渐普及,这是时代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必然趋势,对于满足消费者轻松方便的驾控需求,促使自动驾驶机动车技术不断发展,节省社会成本减少劳力付出,提高驾驶安全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等,都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在发展自动驾驶机动车技术的同时,都在寻求对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的立法。对此,重点问题是对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定义、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与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的区别以及责任保险等。在修订《侵权责任法》为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中,应当规定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规则,以适应自动驾...
人民论坛
预付款违约 经营者应承担更大责任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预付款;违约责任;倾斜保护
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预付款消费的经营者违约责任规则,没有满足消费者资金安全保护的特殊需要。因此,需加强对消费者预付款保护,给予消费者特殊的倾斜保护,加重经营者的责任,扩大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赔偿范围。
法治研究
广义合同变更规则研究——《合同变更案件法律适用指引》的内容及依据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合同变更;规则;法律适用;示范法;指引
摘要: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变更规则只规定了第77、78条,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也只规定了第332、333条,基本内容未变。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合同变更多发,情况多变,发生的合同变更纠纷复杂、多样,仅靠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敷实用,且司法解释不足。借鉴各国民法典有关债的更新的规定,全面构建我国广义合同变更规则体系,创制《合同变更案件法律适用指引》,提出合同变更规则体系包括合同变更定义、合同变更的构成、合同变更的效力以及合同变更的无效及后果四个部分。这是充分发挥学理解释的作用,对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合同变更的法律适用提出的示范法。本文在《合同法》第77、78条规定基础上,比较各国债的更新规定的优势,在指...
法学论坛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检视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侵权责任编;网络侵权责任;规则
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网络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了重大进展,重申了网络侵权责任一般规则,完善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的具体规范,补充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并规定了具体规范,明确了适用红旗原则的主观要件,将使我国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形成完善的规范体系。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将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网络交易产品或者服务侵权责任一道,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责任的类型体系。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这些规定是成功的,但还存在若干不足,应当在侵权责任编草案的编纂中使之进一步完善,创建我国完善的网络侵权责任规范体系。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构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一千零八条的立法意义及完善
作者: 杨立新 李怡雯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八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具有全面救济受害人、重点制裁恶意侵权人和阻吓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重大意义。不过,第一千零八条的内容目前存在明显不足,一是主观要件限于故意,没有规定重大过失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是行为要件囿于违反国家规定,抑制其他积极作为形式,遗漏消极不作为情形 三是结果要件为损害生态环境,致使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混同于行政罚款 四是责任要件模糊处理,未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在侵权责任编修改过程中,应当对第一千零八条规定存在的不足予以完善,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和重大过失 行为要件为积极实施侵害行...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核心价值是维护人的尊严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天津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民法典;分则各编;人的尊严;核心价值;主题
摘要: 21世纪的民法典是人文主义的民法,其核心价值是维护人的尊严。以往的传统民法典侧重于保护财产权利,忽视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忽视对人格的保护。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传统民法改变了态度,突出保护人的尊严。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法单行法对保护人的尊严的规定有所欠缺。《民法总则》突出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实现了民法典的这个主题。目前,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必须落实《民法总则》的这一主题,全面实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修改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应当以此为标准,凡是符合这个标准的内容,就应当坚持,凡是不符合这个标准的内容,就应当改进,使我国民法典通篇都体现这一主题的要求,编纂出一部体现21世纪人...
人工智能法学研究
论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及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天津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智能机器人;主体地位;人工类人格;产品责任
摘要: 目前法学界对于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主要有否定说、肯定说和中间说三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或拟制成为法律上的人,须具备生理学要素、心理学要素以及社会学要素,智能机器人尽管有一定的意识能力和意志,能够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但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属于人工类人格,即智能机器人所享有的是通过人工制造的、类似于或者接近于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但智能机器人仍然属于物的范畴,是权利客体,而不是民事主体,对其现实造成的损害以及发展中的社会风险防范,应当适用产品责任规则。
新产经
企业合规与企业责任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天津大学 北京中教慧通教育科技研究院 世界侵权法学会
关键词: 治理行为 企业责任 合规风险 合规建设
摘要: 当今的企业对合规越来越重视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合规与企业责任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企业的合规搞不好,企业就难免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甚至还有其他法律责任。一、企业合规的宗旨是防控和避免合规风险所有的企业现在都面临着合规的要求,因为企业合规的宗旨就是防控和避免合规风险。最早的企业合规,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面临的任务,而是集中在银行等金融行业。因此,合规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
比较法研究
侵权责任法回归债法的可能及路径——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修改要点的理论分析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侵权责任编;债法;损害赔偿法;请求权
摘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修改,第二章由"责任承担"改为"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条文强调调整的是造成损害的救济责任,侵权责任构成增加损害要件,扩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保护范围,增加新的免责事由等。这些新的修改,都意味着我国侵权责任法即将迎来一个重大变革,即回归债法而成为侵权损害赔偿法。这一回归的路径是从《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把侵权行为的后果规定为债权开始的,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的修改将使侵权责任法回归债法,将形成侵权请求权归属于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属于民事责任的双重体制,这不仅有助于实现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
现代法学
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反通知
摘要: 《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除了第41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之外,第42-45条规定的是电子商务交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包括"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在"避风港"原则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侵权行为享有通知权,一经行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发生相应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义务 错误行使通知权的,不仅自己要承担侵权的补偿性赔偿责任或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对方即平台内经营者产生反通知权,以对行使通知权的行为予以反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等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投诉或者起诉的权利。适用"...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的立法进展与完善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关键词: 侵权责任编;修改;内容;立法进展;完善
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在征求意见稿和一审稿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比较有了重大进展。在具体内容上,第一章和第二章在有关侵权责任的总则性规定中,主要是对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规则以及免责事由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改和补充,使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制度有了重大进步 第三章至第十章在有关特殊侵权责任的分则性规定中,对委托监护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网络侵权责任、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好意同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等进行了补充规定和重大修改,对其他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也进行不同程度的完善,使我国的特殊侵权责任制度更为丰富、准确。《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仍然存在部分...
东方法学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逻辑结构的特点与问题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编;逻辑结构;人格利益;人格权
摘要: 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的人格权编,在激烈的争论中终于面世,并且向全国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不仅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们的充分肯定,而且也得到了公众舆论的好评。这部法律草案植根于中国独特的实践土壤,总结了《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确认人格权、保护人格权的丰富经验,结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整部草案的逻辑结构严谨、和谐,既与《民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相一致,又与民法分则其他各编相关内容相一致,且自身体系完整、自洽,重点突出,是一部比较成功的法律草案。该编目前还存在部分逻辑上的不足,例如将人格权编规定在分则的第三编,与《民法总则》第...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主体;类型
摘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范畴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消费者分别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生平台服务合同关系,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买卖、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内经营者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并与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交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服务合同关系。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还存在三种主体,是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非基本范畴,即物流快递服务提供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进而与平台内经营者形成物流快递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消...
法学杂志
民事责任在人工智能发展风险管控中的作用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天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现实风险;可能风险;管控;民事责任
摘要: 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既给人们带来了生活、生产便利,也给人们带来现实风险和可能风险,民法应当在管控人工智能发展风险中发挥作用。基于民法人与物二分传统格局和人工智能产品是物的法理基础,民事责任对人工智能的现实风险和可能风险能够发挥重要的管控作用。首先应当区分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发生的是人的责任还是物的责任,根据其性质认定民事责任主体,确定民事责任的归属。其次,对现实风险而言,适用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则,因人工智能产品缺陷所致损害适用物的责任,因人的过失操作所致损害适用人的责任。再次,对可能风险而言,适用民事责任的一般规范,通过限制人工智能的无序发展以及禁止技术滥用规则进行事先防控,防止人工智能发展出现...
中国法律评论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要点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天津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继承编草案;民法典分则;编纂;修改;要点
摘要: 经过立法机关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内容上有诸多改进,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的继承制度仍然不够完善、不够完整。究其原因,是最初制定《继承法》时借鉴的《苏俄民法典》就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不完善的继承法律制度,没有反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基础,不符合上层建筑应当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规律要求。在接下来的继承编草案修改中,主要应当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规定更能够保护自然人私人财产权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更符合市场经济社会需求的法定继承顺序,规定更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规定更完善的应当规定而没有规定的继承规则,建立起我国完善的继承法律制度。
甘肃社会科学
电子商务民事责任之立法基础与基本规则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天津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民事责任;现行法基础;法律关系基础;基本规则
摘要: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六种电子商务民事责任类型,其现行法基础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关于电子平台的责任规则,法律关系基础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包含的三种基本合同关系、五种主要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以及三种辅助性合同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民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和未尽到审核或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平台内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中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电子支付的民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民事责任和毁损电子交易资料的民事责任。其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和未尽到审核...
求是学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民事责任
作者: 杨立新
单位: 天津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销售者;服务者;产品责任;违约责任
摘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是其在自己提供的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服务的平台上,经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活动的混业经营模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自营业务中,其身份地位是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而不属于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自营商品销售业务或者自营服务提供业务造成消费者损害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产品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在自营服务提供业务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给付行为性质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