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动态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动态调整实施办法》已经学校2019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研究生导师的选聘与管理制度作为研究生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学位﹝2014﹞3号),明确要求高校“制订导师考核评价办法。规范导师岗位管理,实施导师招生资格审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重申,要“健全导师评价机制”。《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进一步要求,应强化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不断提升(导师)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为全力助推学校“双一流”建设,推动研究生导师发挥科研创新能动性,提升指导水平,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动态调整,制定本办法。(一)我校在岗人员(柔性引进人员除外),且当前聘期内无考核不合格情形。(二)于招生资格审查当年12月31日前,未满57周岁(已年满57周岁但未满60周岁,符合《西南政法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所列延退条件,或已年满60周岁但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延退的除外)。1.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其近三年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1)原发校定B类以上期刊论文或智库成果1篇,或原发校定C类期刊论文或智库成果1篇并发表校定D1类期刊论文1篇,或发表校定D1类期刊论文3篇;(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并原发校定C类以上期刊论文或智库成果1篇,或发表校定D1类期刊论文2篇;(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且署名第一,或者二等奖且署名在前三位,或者一等奖以上且署名在前五位。2.不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以及担任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博士生导师,其近三年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1)原发校定C类以上期刊论文或智库成果1篇,或发表校定D1类期刊论文2篇;(2)出版校定B类以上学术著作1部,或出版校定C类学术著作2部;(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并发表校定D1类期刊论文1篇;(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且署名第一,或者二等奖且署名在前三位,或者一等奖以上且署名在前五位。(四)未出现《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所列暂停招生情形的。(一)我校在岗人员(柔性引进人员除外),且当前聘期内无考核不合格情形。(二)于招生资格审查当年12月31日前,未满57周岁(已年满57周岁但未满60周岁,符合《西南政法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所列延退条件,或已年满60周岁但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延退的除外)。1.非担任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硕士生导师,其近三年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1)发表校定C类以上期刊论文或智库成果1篇,或发表校定D1类期刊论文2篇;(2)出版校定C类以上学术著作1部,或出版校定D类学术著作2部;(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且署名在前三位,或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且署名在前五位。2.担任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硕士生导师,其近三年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且署名在前五位。(四)未出现《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所列暂停招生情形的。(一)“近三年”成果起算时间为招生资格审查当年前推第三年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招生资格审查当年的8月31日。 (二)学校每年定期开展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具备招生资格的导师可于招生资格审查次年的9月参加对应层次研究生的招生分配。(三)近十年发表过校定A类期刊论文,或近十年以首席专家身份主持国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研究生导师,不受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要求限制。(四)招生资格审查时调入我校不足两年的研究生导师,不受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要求限制。(五)来华留学研究生导师不受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要求限制。(六)本办法所指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系指以本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所属学科领域内的成果,其中著作系指以独立作者名义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含编著、教材),论文、智库成果系指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完成的智库成果。本办法所指“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校定纵向省部级科研项目以及经科研处认定视为省级项目的横向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级别认定,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按照科研处相关文件执行。(七)本办法所称各类数据或标准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一)学院于资格审查当年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次年具备及不具备招生资格的研究生导师建议名单,并将相关审核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审查。(二)研究生院对学院上报的全部研究生导师名单进行招生资格审查,将符合招生资格的研究生导师名单在学校内网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研究生导师方可参加次年对应层次研究生的招生分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含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