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试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试行)
(2013年10月25日制订,2015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二次修订,2019年10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高博士研究生的选拔质量,拓展优质生源,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本人申请、导师(组)推荐、培养单位考核、学校审定、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而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制度。
第三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选拔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从考生的思想品德、学术成果、科研能力、专业潜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选拔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行端正、专业基础扎实的创新型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申请—考核”制工作原则和实施办法,监督各相关培养单位的选拔过程,审核录取结果,解决考生在报名、审核、录取过程中的申诉等事宜。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相关培养单位成立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申请—考核”制的选拔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选拔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导师
第六条 相关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与学位点建设规划等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进入当年“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专业目录的学科专业及导师。
第七条 导师须通过学校招生资格审查,获得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方可按“申请-考核”制招生。
第四章 考生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九条 报考“申请-考核”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除应具备当年学校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报名的一般报考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全日制应届硕士研究生,且硕士就读学校有博士学位授权点;或获得经教育部认证的境外知名大学的硕士学位。
(二)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培养潜质,公开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学术专著,或具有其他能体现较强科研能力和良好培养潜质的成果。
上述科研成果须为近五年内完成,统计截止时间为报名当年资格审查寄送材料截止时间,以网报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考生申请: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硕士期间学习成绩单、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境外学位须有教育部的认证)及近期取得的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原件),并撰写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研计划。
第十一条 导师组初审:培养单位将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交由本单位的导师组进行初审,初审后导师组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复审: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导师组初审的结果进行复审并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考核:培养单位成立由本专业或相近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对确认资格的申请者进行考核。
各相关培养单位可根据本专业培养要求,确定考核方式。在综合审查、评价考生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行的基础上,考核一门外国语和两门专业课。重点考核其基础知识、科研能力及其培养潜质等。考核工作小组成员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者的考核情况进行打分。考核工作小组成员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者的考核情况进行打分。考核过程要有相关记录及考核成绩,并由考核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备查。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单科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博士研究生考核工作小组的考核意见及建议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审定: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从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创新能力、培养潜质等方面,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全日制建议录取考生,进行审核与审查,并确定拟录取名单,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上公示。
第六章 培养方式
第十五条 拟录取的“申请-考核”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转入学校,方可录取;录取类别仅限于非定向就业。
第十六条 “申请-考核”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仅面向非专项计划考生,占当年培养单位的博士生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和相关培养单位分别成立监察小组,对选拔全过程进行监察督导。
对于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导师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取消相关培养单位三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在申请和考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纪的学生,一经查实永久取消其报考本校博士研究生资格,已被录取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在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在实施细则中补充、增加报考录取条件,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研字〔2018〕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