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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法律圈少转发恶意逃离武汉构成犯罪等内容

学术之路 2021-09-17

作为一名法律人,想必你已经关注到如下内容:


1月22日晚间,武汉市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全市在公共场合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23日凌晨2点左右,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紧急通告: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那么,从现在起,如果恶意逃离武汉,造成病毒传播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将有法可依。


从刑法规定的角度来看,恶意引起疫情传播的人确实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即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第(四)项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作为一名法律人,大家可能很容易认识到上述规定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传染病患者,并且预防控制机构已经发布预防、控制措施,故意违反预防、控制措施,故意或者放任传染病的传播,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构成上述犯罪。


很显然上述任何一条不符合就不构成犯罪而且当前的核心任务在预防与排查上述疾病,而不是去普及上述刑法规定。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显然不构成犯罪。


我们不怕构成犯罪的,只怕那些潜在的患者因为误解法律的规定而不去及时治疗与确诊。


如甲不知道自己是否得病,然后违反相关规定,逃离了相关区域,可能会误解上述刑法规定而不敢及时去排查与确诊。当然也不排除有人构成犯罪,需要刑罚处罚,但是在当下核心任务还是应该放在及时排查与治疗,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而不是可能引发部分潜在的患者因为误解法律规定而不及时去排查与治疗。


我们认为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法律自身的滞后性不容忽视,不应该过度强调法律在突发事件及时处置中的作用,法律绝非决定性因素,只是其他手段的保障,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因此有时候法律宣传宜粗不宜细,不要过度的去宣传某些条文。


当然,面对突发事件我们也应该及时普及法律规定,特别是针对一些涉及绝大多数人的法律规定进行重点宣传普及。如本次法律圈的如下宣传就非常及时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新型肺炎虽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防控措施!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有利于迅速有效控制疫情。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这也是为什么白岩松对话武汉市市长周先旺,对学校是否会推迟开学,周先旺说将根据防控效果和教育部、卫健委会商后再做决定。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武汉属于大、中城市,且武汉的封锁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所以是否封锁应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彭厚鹏介绍,凡是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除医保报销外,其他费用由政府全部兜底。此外,在门诊留观的患者费用也由政府负担。这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住院、门诊费用基本实现零负担。

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似乎看到有电商在有意支援武汉,口罩优先配送武汉,如果被证实为真,真该为这样主动作为的电商点赞。而春运众快递、物流停业时,顺丰还能发货,深孚众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由国务院于2003年5月9日发布并实施。该《条例》于非典肆虐时期紧急出台,2010年12月29日修正,2011年1月8日公布并实施,现行有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故此次是湖北省政府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响应。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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