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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宜盖楼!

学术之路 2021-09-17
首先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微信公众号近期上线了几个特别好的功能!

其中一个为公众号升级了“留言”功能,支持多轮回复,具体包括:
 
1. 支持用户和作者的多轮互动,但目前在单条留言中不支持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互动,仍然是用户与作者之间的一对一互动。
 
2. 原来作者只需要精选用户留言,会自然带上自己的回复;新增多次回复能力后,作者需要手动精选想要展示的回复。如下:
日后大家有什么需要跟其他学友探讨的可以直接告诉我们,我们直接留言回复给他,他也可以直接回复你的问题,大家就可以更高效的互动交流了!


还有一个好功能是,上线搜索组件,话不多说,我们也体验一下。↓↓↓



欢迎大家在文末就以下2则信息盖楼!


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文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导读】这里所说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轻,提出抗诉的,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出抗诉的案件。但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也不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条文释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条共有两款。第一款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经过审理决定改判的,对被告人只能适用比原判决轻的刑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不得判处比原判决重的刑种,不得加长原判同一刑种的刑期或者增加原判罚金刑的金额,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注意,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部分罪的刑罚;对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直接判决适用附加刑。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对于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除外。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依照本法第三篇第二章关于第一审程序的所有规定进行。但合议庭的人员应当重新确定,不能由原来的合议庭成员重新审理此案。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要重新查明犯罪事实和收集犯罪证据。为防止先入为主,应当由原审合议庭以外的人重新审理该案。这里所说的“新的犯罪事实”是指,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的过程中,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了被告人除一审被起诉的犯罪外的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需要对新的犯罪补充起诉的情况。根据本款规定,对于属于上述情况的,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判决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即根据案件的情况依法判处。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抗诉。应当注意的是,本款所说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中的“刑罚”,是指刑法第三章所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但不包括罪名。第二款是对二审案件中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两种情况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前款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确属过轻,需要改判的,则可以作出比原判决重的刑罚。这里所说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轻,提出抗诉的,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出抗诉的案件。但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也不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王**:

你向我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部依法办理后作出了《教育部行政复议决定书》(教复字〔2020〕10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教育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教公开告〔2019〕第466号),并向你进行邮寄送达。

因电话无人接听,邮局未能妥投,将信件退回我部我部第二次向你邮寄送达,仍因电话无人接听再次被退回。因无法采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在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网站公告栏向你公告送达《教育部行政复议决定书》(教复字〔2020〕10号)。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教育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相关复议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教育部行政复议决定书》(教复字〔2020〕10号)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电话:010-66096440

教育部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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