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实施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是我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重要举措,对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门路、促进苏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学费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并认真按照苏财规〔2015〕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开展学费补偿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扎实落实好这项民生政策。(一)学费补偿受理资格审核。对于在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符合学费补偿受理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各地要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流程要求及时受理,并通过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逐一审核确认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请各地于6月底前,将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之间所有审核通过的学费补偿申请人信息,加盖教育局公章后书面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学费补偿资金拨付审核。对于以前年度已经受理并确立学费补偿资格、且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提交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的毕业生,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严格进行审核。请各地于6月底前,在系统中提交审核结果,并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的汇总信息,加盖教育局公章后书面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已在系统中提交申请且审核通过的原“农村任教工程学费补偿地区”的2016、2017年两届毕业生,请各地一并开展学费补偿资金拨付审核。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政策性较强,所涉资金由省、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各地要严格按照苏财规〔2015〕42号文件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县级教育部门要建立与基层用人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工作情况,切实加强对学费补偿工作各个环节、流程的审核把关,确保高校学费补偿工作实效。对于弄虚作假的教育部门、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