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工作指导》征稿启事
《执行工作指导》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发的业务指导刊物,主要刊登最新执行政策与精神、执行裁判规则、执行典型案例、执行理论研究成果,旨在促进全国法院执行干警准确掌握法律精神、助推执行工作、繁荣执行理论。
本刊所设主要栏目及其情况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讨论过的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的案件进行刊登。本栏目编辑为邵夏虹、谢茵。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判规则疏议】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规则进行梳理和解读。本栏目编辑为王赫。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与解析】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本栏目编辑为尹晓春。
【地方法院案例与解析】刊登地方法院具有典型性和推广价值的案例。本栏目编辑为刘丽芳、王齐亮。
【理论与争鸣】刊登强制执行领域优秀学术论文、理论研究成果,介绍域外制度。本栏目编辑为王赫、李哲。
【调研与实证】刊登强制执行领域优秀调研报告、实证研究成果、经验总结和改革创新动态。本栏目编辑为苏萌、盛强、史小峰。
【执行管理专题】刊登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执行管理方面的动态、成果及前沿问题探讨。本栏目编辑为余洋、燕东申。
【执行信息化专题】刊登执行信息化方面的动态、成果及前沿问题探讨。本栏目编辑为王丽娟。
【民事强制执行法专题】刊登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过程中的理论研究成果及前沿问题探讨。本栏目编辑为薛圣海。
【执行信箱】刊登各地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代表性问题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答复意见。本栏目编辑为叶欣。
【最新法律文件】刊登执行领域最新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本栏目编辑为薛圣海。
本刊诚邀全国各级法院同仁和专家学者撰稿。来稿要求如下:
1.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创新性和指导价值。
2.具有原创性,因稿件引起的任何版权纠纷由投稿人负责。
3.撰写格式请参照本刊相关部分的内容,注释援用《中国法学》体例。
4.执行信箱栏目来信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zhixingxinxiang@163.com,邮件标题处请标明来信人单位和姓名。其中,来信咨询执行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提出普遍性、非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提供相应背景材料。对个案办理的咨询恕不回复。
5.其他栏目来稿,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zhixingcankao@sina.com。邮件标题处请标明稿件所属的投稿栏目和作者单位、姓名。格式为:“执行信息化专题-XX省高级人民法院李XX”。在稿件正文后,请详细提供如下信息:标题、作者姓名、单位全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及身份证号码,以便于联系和邮寄稿费。
6.本刊所采稿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稿酬。因缺少支付稿酬所需账号等原因尚未收到稿酬的,请与本刊编务组联系。
附件一:编委会
附件二:注释体例
《执行工作指导》编委会
2020年10月
附件一
编委会
主任委员:刘贵祥
副主任委员:孟祥、何东宁、黄金龙、王艳彬
编委会委员(姓氏笔画为序):于明、向国慧、刘永存、刘慧卓、孙超、孙建国、邱鹏、宋长富、邵长茂、林莹、薛贵忠
执行编委:邵长茂
执行编辑(姓氏笔画为序):王赫、王齐亮、王丽娟、尹晓春、叶欣、史小峰、刘丽芳、刘海伟、苏萌、李哲、余洋、邵夏虹、盛强、谢茵、薛圣海、燕东申
执行编务:谢茵(组长)、王雪梅、李莎、周晋帆
特约编辑:杨越(北京)、蒋亚辉(天津)、任晓刚(河北)、丁毅(山西)、王广音(内蒙古)、王宏(辽宁)、任贵利(吉林)、王启胜(黑龙江)、汤兵生(上海)、周建明(江苏)、魏新璋(浙江)、朱兆法(安徽)、许寿辉(福建)、邹中华(江西)、张成武(山东)、王世科(河南)、刘勇(湖北)、郭正怀(湖南)、胡志超(广东)、梁文华(广西)、肖云彪(海南)、张晓川(重庆)、周磊(四川)、陈永兴(贵州)、吕俊(云南)、牟强(西藏)、韩玉军(陕西)、杨险峰(甘肃)、高原(青海)、杨晓红(宁夏)、孙金梁(新疆)、胡志超(兵团)
特约通讯员:刘旭峰(北京)、杨飞跃(天津)、孙雪梅(河北)、王玮(山西)、陈志国(内蒙古)、张凤田(辽宁)、梁宇菲(吉林)、姜欣禹(黑龙江)、史小峰(上海)、朱嵘(江苏)、王敏(浙江)、曹红军(安徽)、王喜(福建)、卢日久(江西)、李超(山东)、刘婷(河南)、罗秒珍(湖北)、肖锭(湖南)、刘朋(广东)、罗素梅(广西)、胡娜(海南)、吕凤国(重庆)、胡旭东(四川)、刘飞(贵州)、马宝伦(云南)、王友刚(西藏)、吴小鹏(陕西)、李志钧(甘肃)、王生萍(青海)、程绍勇(宁夏)、答诗婕(新疆)、王海龙(兵团)
附件二
注释体例
一、一般体例
(一)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应精确到月;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编选”等字样。
(二)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
(三)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四)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前引①,哈耶克书,第48页。
(五)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释体例为:……,第67页以下。
(六)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二、引用例证
(一)著作类
①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0页。
(二)论文类
①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三)文集类
①[美]J.萨利斯:《想象的真理》,载[英]安东尼?弗卢等著:《西方哲学演讲录》,李超杰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6月版,第112页。
(四)译作类
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版,第55页。
(五)报纸类
① 刘均庸:《论反腐倡廉的二元机制》,载《法制日报》2004年1月3日。
(六)古籍类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七)辞书类
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4页。
(八)外文类
依从该文种注释习惯。
如需征订本刊,请与人民法院出版社联系。
征订联系人:靖存锴 010-6755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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