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吴常青、吴轩、李晨蕾等3位青年学者合著的《国家安全法治化视域下情报监控规制研究》正式出版。本公众号特刊载本文的简介及目录,推荐给广大读者朋友。本书对于信息化时代公民权利保护理论的拓展、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理论的丰富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对于系统反思我国情报监控制度,完善相关立法,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化,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有着较为重要的应用价值。目前,国内出版发行的同类书籍不多,主要有《美国涉外情报监控与通信截取法律制度》《美国涉外情报监控法及涉外情报监控法院诉讼规则》等,以域外国家法律法规译介为主。本书采用文献分析、比较研究、个案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探研欧盟法视野下情报部门元数据监控规制、美国情报部门情报监控规制、德国联邦情报局通讯战略性监控规制、加拿大通讯安全局通讯元数据监控规制、英国情报资料向诉讼证据转化制度和情报监控中通讯运营商的权利义务等问题,阐释“斯诺登事件”后域外情报监控规制的新进展及其经验教训,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构建提供参考,不断提升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化水平。本书自身优势及特色在于:第一,采文献分析、比较研究、个案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对欧盟、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德国等情报监控规制进行深度研究,探索情报监控规制的理论基础、路径及其与权力结构、法治观念、反恐模式、技术发展之间的关联。第二,聚焦国家情报监控规制存在的问题,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基于现代法治原则,着力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情报监控规制体系。
作者简介
吴常青,男,1979年出生,法学博士,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天津商业大学法律事务室主任。曾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4项;出版学术著作1部,曾在《法学》《法学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发表论文50余篇。入选天津市高校“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吴轩,男,1987年出生,法学硕士,现就职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曾在《人民检察》《情报杂志》《甘肃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
李晨蕾,女,1983年出生,法学硕士,现就职于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曾在《情报杂志》《信息资源管理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
—以欧洲法院数字权利案为视角………………………001第一节情报部门元数据监控与公民基本权利…………………003第二节欧盟法与情报部门元数据监控法律规制………………009一、《数据保护指令》……………………………………009二、《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010三、《数据保存指令》……………………………………011四、《欧盟基本权利宪章》………………………………013—数字权利案…………………………………………014一、数字权利案概况………………………………………014二、数字权利案裁判的法理………………………………015地区的影响………………………………………………018一、对欧盟成员国的影响…………………………………019二、对欧盟以外国家和地区的影响………………………021第五节《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评介……………………………023一、《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通过………………………023二、《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基本内容…………………025三、《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评价…………………………028第二章 美国情报部门情报监控法律规制…………………………031第一节美国情报监听的法律规制………………………………031一、美国情报监听法制的演进……………………………032二、美国情报监听制度的基本内容………………………039三、美国情报监听制度对现代各国的启示………………044第二节美国情报部门大规模电话元数据监控规制……………052一、美国情报部门大规模电话元数据监控制度的发展…………………053二、美国情报部门大规模电话元数据监控制度的内容…………055三、美国联邦法院和国会对情报部门大规模电话元数据监控的回应…………………057四、《自由法案》后的情报部门大规模电话元数据监控…………………………076第三节美国涉外情报监控法院制度……………………………079一、美国涉外情报监控法院的建立与发展………………080二、美国各界对涉外情报监控法院制度的批评…………091三、《自由法案》对涉外情报监控法院制度的改革及回应…………………………………102第三章 德国联邦情报局通信战略性监控规制……………………111第一节通信战略性监控制度的历史发展………………………111一、跨境通信战略性监控制度的历史发展………………112二、境外通信战略性监控制度的历史发展………………114第二节通信战略性监控制度的基本内容………………………116一、通信战略性监控发动的门槛…………………………116二、通信战略性监控的申请、命令及审查………………117三、对受监控措施影响之人的通知………………………119四、监控所收集数据的保护………………………………120五、对通信战略性监控的控制……………………………120第三节通信战略性监控制度的争论……………………………121一、基于被监控人国籍和所在位置区分立法的争论……122二、G10委员会和独立委员会监督通信战略性监控实效的争论…………………126第四章 加拿大通信安全局通信元数据监控规制…………………130基本内容…………………………………………………131一、通信元数据监控的主体………………………………131二、通信元数据搜集的类型及授权………………………132三、通信元数据监控的监督………………………………134第二节加拿大通信安全局通信元数据搜集的实践状况………135第三节加拿大通信安全局通信元数据监控问题的争论………140一、加拿大人通信元数据监控是否构成隐私权干预……140二、加拿大人通信元数据监控是否得到有效监督………143第五章 澳大利亚通信数据留存与调取制度………………………148第一节反恐新形势背景下的澳大利亚通信数据留存与调取制度…………………………149一、通信数据留存制度……………………………………150二、通信数据调取制度……………………………………152第二节澳大利亚通信数据留存与调取制度的评析……………156一、以通信数据收集较秘密获取通信内容更不具权利干预性为前提假设…………………156二、留存通信数据范围和调取通信数据主体存在不确定性………………………157三、通信数据留存期限设置的不合理……………………158四、通信数据调取权控制不足……………………………159第三节 澳大利亚通信数据留存与调取制度对现代各国的启示………………160一、重视通信数据留存与调取的权利干预性……………161二、更新通信数据留存与调取的法律规范………………162三、完善通信数据留存与调取制度………………………164第六章 英国情报部门大规模通信截取规制………………………166第一节英国情报部门大规模通信截取制度的基本内容………167一、大规模通信截取的申请………………………………168二、大规模通信截取的授权………………………………168三、大规模通信截取的司法专员批准……………………169四、大规模通信截取令状的期限、修改和取消…………170五、使用或披露根据令状取得资料的限制………………171六、检查根据令状取得材料的保障………………………171第二节英国情报部门大规模通信截取制度运行状况…………172一、大规模通信截取的规模………………………………173二、大规模通信截取运用状况—基于案例的分析……175第三节英国情报部门大规模通信截取制度的争议……………180一、“双锁审查”机制的争议……………………………180二、侦查权力专员和司法专员独立性的争议……………182第七章 英国情报资料向诉讼证据转化制度………………………186第一节英国秘密情报向诉讼证据转化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88一、秘密情报向诉讼证据转化制度的产生………………188二、秘密情报向诉讼证据转化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展……189第二节英国秘密情报向诉讼证据转化制度的基本内容………192一、特别律师制度…………………………………………192二、秘密听证程序…………………………………………194第三节英国秘密情报向诉讼证据转化制度的争议……………198一、上诉人自由选择辩护人权利受到限制………………198二、侵犯上诉人知悉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199三、违背审判公开原则……………………………………199四、特别律师挑战政府案件能力的不足…………………200第八章 情报监控中通信运营商的权利义务………………………203第一节情报监控中通信运营商权利义务的比较考察…………204一、美国情报监控中通信运营商的权利义务……………204二、德国情报监控中通信运营商的权利义务……………206第二节情报监控中通信运营商权利义务设置的法理分析……208一、课予通信运营商相关义务与基本权利的干预………208二、对通信运营商基本权利干涉的正当性………………211第三节情报监控中通信运营商权利义务及其完善……………213一、我国情报监控中通信运营商权利义务………………213二、我国情报监控中通信运营商权利义务的完善………216后记…………………………………………………………………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