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山东高院发文惹争议!
来源:观察者网
昨天(1月2日),山东高院官方微信公号发布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起巨大争议。
文章指出,忠诚是夫妻之间最重要的承诺,也是婚姻的底线。跌破了底线,这样的婚姻即便勉强维持,也不会幸福,破镜难以重圆。在现代社会,违背忠诚义务,依然被视为对婚姻毁灭性的破坏。所以《民法典》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也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抓到出轨证据,是否能证明属于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
对于什么是“重婚”,大家都比较清楚,基本上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却存在不少争议。有网友问:我抓到了丈夫出轨的证据,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竟然判决不准离婚,为什么?法律不是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法律允许离婚吗?
那是因为你的证据仅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是你没有证明你配偶与他人同居,更没有证明你们感情破裂。
二、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
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比如:宾馆开房的证据,这个就不属于“同居”。宾馆是临时性场所,不属于共同居住。你拍到配偶与他人牵手逛街,这个也不能证明是“同居”。你拍到配偶与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两次,必须是长期居住的证据,不然也不属于“同居”。
三、最新法律趋势是:防止轻率离婚
从《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一方面对于登记离婚,法律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另一方面对于诉讼离婚,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将出轨排除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之外,只有背叛婚姻严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长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事实上,类似说法,并非第一次出现。早在去年年初,关于“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说法就在网上流传,让不少网友感到诧异又愤怒。
媒体曾对此进行解读分析。
首先,“不能请求离婚”和“没有判决离婚”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指当事人是否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指法院认为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是离婚权利的体现。
类比一下的话,就相当于挂号看病,前者是指有没有挂号排队的资格,后者是指挂号看病后能不能把病给治好。
当然,在一些人看来,如果仅以“出轨”为由不能让法院判决离婚,那就算告诉我“有资格提起离婚诉讼”好像也没多大意义。
其实不然。
一方面,若一方存在“出轨”情形,法院是完全有可能判决离婚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在“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情形的,应当准予离婚,而一方存在“出轨”确实是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而且,司法实践中也确有此例。
裁判文书网显示,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延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陈某发现丈夫侯某在自己外出打工期间存在“出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法院在认定相关事实后,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作出离婚判决。
原告、被告于2003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去,二者去广东打工。原告称被告在打工期间有了外遇,经与被告交涉离婚未果,原告起诉来院。婚生女孩叫侯星晨,生于2002年4月20日,男孩侯明阳,生于2006年3月20日,现在被告老家生活。原告称在被告家有其个人财产14条被子,一大一小木质沙发一套,一台洗衣机,一台25寸美乐彩电,一辆博马牌自行车,一个大铝盆,一个洗脸盆。
本院认为:和谐、美满的夫妻关系依靠双方共同努力经营。本案中,原、被告本来共同出外打工经营家庭,是值得欣慰的,但由于被告的出轨行为,导致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经原告规劝,仍不思悔改,现原告要求离婚,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即使法院没有仅根据一方“出轨”作出离婚判决,此次离婚诉讼的提起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因为,在法院未判决离婚后,若夫妻双方保持分居满一年的,只要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哪怕理由和一年前一模一样,法院也会认为此情形属于“感情确已破裂”,从而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出轨”,另一方想要离婚的,不仅有权利提起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甚至还是一个有必要的操作——有可能成功离婚,即使没成功也可以分居一年后直接成功离婚。
之前已经提到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法院对于离婚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确实有些抽象,因此法律也明确了四种“直接判离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如夫妻之间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法院将自动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只要调解无效就会直接判离。
但是,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形,虽然难了点,但法院也可以从别的角度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类比一下就是,上述四种情形就是“绝症”,一旦被诊断出来就必死无疑,但这不代表着没有得这四种“绝症”就不会被诊断出其他毛病。
综上,因为“出轨”不属于“与他人同居”这一离婚的法定条件,所以仅有“出轨”时不能离婚的说法不成立。
目前,山东高院官方微信公号已经删除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