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人民检察院的努力!
以下为3个中的一个,看完后五味杂陈
注:问津学术在转载起诉书时已将相关名字匿名处理!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4〕323号
被告人董**,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村**号。被告人董**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董**因涉嫌拐卖妇女罪,经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9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村**号。被告人王**因涉嫌拐卖妇女罪,经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9月2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王**、孙某甲、董某甲、张某甲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4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以3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精神病妇女,为其长子董某乙为妻。2012年年底,被告人董**、王**因嫌该女痴呆,通过媒人孙某甲、董某甲,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丰县**镇**村的孙某乙,孙某乙又以该女痴呆、打人为由,将该女退回给被告人董**、王**;被告人董**、王**又通过媒人张某甲,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山东省单县**镇**村的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发破案报告。
?2、被告人董**、王**的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
3、被告人王**的无前科劣迹证明。
4、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5、证人孙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董**、王**的供述与辩解。
8、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王**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王**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2014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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