讣告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
讣告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我国著名民商法学家、教育家,新中国民商法学学科的奠基人之一,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赵中孚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22年3月2日5时15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2周岁。
赵中孚同志的一生,是为共产主义事业和民商法学教学与研究事业拼搏奋斗的一生,是为中国法治建设和高等教育事业呕心沥血的一生。他的逝世,是中国人民大学的重大损失,也是中国民商法理论和实务界、教育界的重大损失。让我们学习赵中孚同志的高尚品德,继承他的光辉遗志,化悲痛为力量,共同为赓续百年初心使命,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赵中孚同志毕生克勤克俭,始终低调做人,认真做事。根据赵中孚同志遗愿,丧事从简。凡有关团体和个人致唁电、唁函,请与赵中孚同志治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赵中孚同志千古!
赵中孚同志治丧委员会
2022年3月2日
赵中孚同志治丧委员会
主 任:张东刚 刘 伟
副主任:
吴付来 郑水泉 刘元春 杜 鹏 朱信凯
齐鹏飞 顾 涛 王 轶 胡百精 王利明
委 员:
陈彦斌 段成荣 冯诗松 冯玉军 罗建晖 宋莉芳 严金明
杨伟国 吴健 张斌 杜焕芳 高圣平 程雷 张龑 王旭
赵中孚同志治丧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王轶
副主任:张斌 杜焕芳
成 员:龙翼飞 叶林 孙若军 邢海宝
联系方式:
(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电 话:010-82509215、82509220,62514365(传真)
手 机:洪荞 13671317439
赵燃 13811600687
肖晶13811228653
(二)中国人民大学学校办公室
电 话:010-62511083、82509727(传真)
如发送唁电或唁函,敬请 3月 4日9:00 前联系治丧委员会办公室或发送内容至联系邮箱zzffxy@163.com。
附赵中孚教授生平:
赵中孚教授,男,1929年7月24日生于北京,汉族,中共党员,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新中国民(商)法学学科的奠基人之一,我国著名民商法学家、教育家。赵中孚教授因病医治无效,于2022年3月2日5时15分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大兴人民医院逝世,享年92周岁。
志学之年,赵中孚以优异成绩保送至北京汇文中学,1947年考入朝阳大学法律系,1949年5月到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办的学习队报到,1949年9月转入中国政法大学三部,1950年3月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9月入研究生班,11月调民法教研室(现民商法教研室)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1986年至1998年,担任民商法教研室主任。赵中孚教授曾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赵中孚教授曾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赴美国杜克大学等多所大学担任访问学者,积极宣传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成就,对中美、中德、中日早期法律交流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赵中孚教授还参与1989年在夏威夷举行的中美法学交流、2000年赴德国洪堡大学参加中德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1998年在台湾东吴大学做主题报告、应澳门总督邀请,参加澳门大学具体组织的澳门民商法典的讨论会等,向海外介绍中国民事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赵中孚教授一生坚持党性,光明磊落。赵中孚于1955年9月光荣加入中国共产党,毕生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怀着对新中国法制建设事业的无比热忱和对党的教育事业的无限忠诚,工作兢兢业业,教书育人,著书立说,培养新锐,奉献公益,赢得了人们的尊敬和爱戴。赵中孚教授在教书的同时,尤重育人,积极宣传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时时提醒学生坚持品学并重,自觉培养做人应有的高尚情操,始终保持明辨是非、拼搏向上和勇于克服困难的精神。
赵中孚教授一生认真做事,硕果累累。赵中孚教授最引以为傲的是教书育人。赵中孚教授主要讲授民法基础、中国民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课程,先后培养了40多位硕士,38位博士。赵中孚教授主编或参与主编《民法概论》、《商法总论》、《民法原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等。《民法原理》获国家教委、司法部全国法学国家一级优秀教材奖,《商法总论》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赵中孚教授一生低调做人,兢兢业业。赵中孚教授荣获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水晶奖盾”、“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荣誉奖”,获得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共产党员”和“教书育人先进工作者”称号,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优秀导师”,荣获人民大学法学院授予的“资深教授德育奖”和“资深德育奖”等。
赵中孚教授一生服务社会,成就卓越。赵中孚教授积极投入新中国民商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活动,毕生奉献给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赵中孚教授不仅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二次和第三次起草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起草工作,还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许多法律的起草工作和立法研究活动。
赵中孚教授仙逝,是新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重大损失!
敬爱的赵中孚教授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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