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教授:探索建立科学的法学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探索建立科学的法学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王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必须致力于探索建立科学的法学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新时代新征程,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强调德法兼修,这是科学的法学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的核心和关键。德法兼修,才能德才兼备,这就意味着一方面要突出以德为先,另一方面也要关注专业能力。从专业能力的角度出发,探索建立科学的法学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可以从知识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独有内涵和相互关系着眼,展开思考。
法学知识体系孕育于法学学术体系之中,是法学学术体系的积累和沉淀,对应着法学领域的共识性认知。构建法学学术体系是建构法学知识体系的必经阶段。法学知识体系是法学学科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法学学科体系的创新发展以法学知识体系的创新发展为前提。法学话语体系依托法学知识体系、法学学术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作为表达系统与传播方式,包含着法学知识体系、法学学术体系、法学学科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和关键性论断。
以前述认识为前提,从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的角度出发,对于本科生而言,通过本科阶段的学习,能否准确、全面地掌握法学专业既有的知识体系,并灵活运用于实践,是衡量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标准;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而言,通过研究生阶段的学习,能否准确、全面地掌握法学相关专业既有的学术体系,进而具备推动该专业既有学术体系发展创新的能力,是衡量法学硕士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标准;对于法律硕士研究生而言,通过研究生阶段的学习,能否准确、全面地掌握法学相关专业既有的学术体系,并妥当运用于实践,是衡量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标准;对于法学博士研究生而言,通过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思考,能否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对法学相关专业学术体系的发展创新有所贡献,是衡量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核心标准;对于即将开始培养的法律博士研究生而言,通过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思考,能否从自身的法律实践出发,对法学相关专业学术体系的发展创新有所贡献,是衡量法律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核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