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至少12名女性指控性骚扰,史航再度回应→
资料图:史航
知名编剧史航被多名女性指控性骚扰事件,在史航的首次回应后进一步升级。据澎湃新闻5月2日报道,指控史航曾对自己进行性骚扰的受害者至少已有12名。
针对五名受害者发布的联合声明,史航于5月2日晚间再次进行回应,称:“不存在性骚扰。我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过稳定关系的前任。”并称自己从未违背女性意愿,亦从未利用过所谓的强权地位侵犯任何人。
5月1日晚,史航在微博上首度对指控给出回应。在回应中,史航否认了自己所遭到的指控,称“情况不属实”,但同时也说“给自己相识的女性带来如此的感受,是我真正的失败,十分歉疚”,并表示“正试图找到妥当的办法,在保护双方隐私的情况下,还原事实”。
针对史航的这则回应,五名站出来指控史航的受害者通过澎湃新闻发布了一则联合声明,并提供了部分可以证明史航确实有实施性骚扰的证据。以下是声明全文:
(滑动下拉)史航受害者联合声明
我们是指控史航的五个受害者。我们不认同史航的回应。
我们所叙述的,是鼓起勇气才能述说的伤痛,是被冒犯和侵害的事实,不是一种“情绪”。
性骚扰的事实“属实”与否,不取决于史航所谓“妥当的方法”下的叙述,而是受害者感到被侵犯的证据(见后文部分证据附图)和我国法律: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需要指出的是,大多数的情况下,史航与受害者存在“意见领袖”与“粉丝”、“嘉宾”与“工作人员”、“前辈”与“后辈”等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也因此更难在被骚扰的当下对史航作出反抗。史航作为更有权力的一方,至今都认为可以由自己去定义什么是“妥当”、如何才足以构成性骚扰,这恰恰是拥有权力者的思维惯性。
我们认为史航的行为已经对我们造成了性骚扰。这是涉及到公共利益、并且已经为多位女性带来创伤的事件。我们要求史航在本声明发出后,就他的性骚扰行为公开向全体受害者道歉。
我们是:
受害者小黄:影视新人,“鹦鹉史航”的微博粉丝。2019年第一次与史航见面时,被史航在其北京住宅及住宅小区内闻头发,亲耳朵。在受害者明确说不后,史航依然继续做出性骚扰行为。
受害者QY:2016年第一次因为工作采访史航,被他偷拍照片后在微信中言语骚扰;2017年被史航在另一个工作场合抓屁股舔耳朵骚扰,2018年再次因为工作微信联系史航被言语骚扰的受害者。当时,史航是受害者工作单位邀请的嘉宾。
受害者XB:史航微博粉丝。2020年11月加史航微信,2022年3月29日早9:00-10:40在深圳和史航第一次见面吃饭,席间言语骚扰,下楼强行扶胳膊,想要牵手被明确拒绝,合照搂腰捏腰部,打车时候在车内强行摸手牵手。
受害者WZ:史航微博粉丝。“2017年10月乌镇戏剧节期间,单独会面时被言语骚扰以及突然被他扯开衣服领口。当时我刚毕业不久,对史航这般在中国文学艺术界看似呼风唤雨的人物充满仰视和崇拜,在这件事之后严重影响了我与异性领导的相处方式,至今在与异性领导相处过程中感到心悸、紧张和不安。”
受害者S:“2008或者2009年,刚来到北京的我,在雍和宫附近参加读库的聚会,活动结束,史航路过我的时候说提出顺路可以搭上我,还说自己是‘他们圈子里出名的好人’让我放心。出于缺乏经验和对文化圈的信任,我上了他的车,结果就这样伸舌头,把口水流进了我耳朵里。这个细节十几年后的今天依然清晰记得。”
在短期内集合众多受害者联合发出声明是一件困难的事,因为我们原本素不相识,因为我们要保护自己,拒绝二次伤害。有意参与联合发声的受害者们,请把你的经历匿名发至:victimofshihang@outlook.com,本邮箱持续有效。
感谢此事件中所有站出来的女孩,也感谢更多关心女性权益的网友对我们的鼓励。希望支持我们的机构把你们的支持发布出来,让我们感受得到。
我们不是一个人。
2023年5月2日
附:受害者提供的部分证据
请史航吃饭的付款证据
在这顿饭中,史航对第一次见面的受害者言语骚扰
并饭后进行身体骚扰
此外,4月30日晚,“磨铁图书”在微博上发表声明,表示已经开始对《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书中史航的推荐语进行删除,删除范围包括电子书、再版纸质书中的文字,以及留存在各网络平台中的相关内容。
法律层面对性骚扰是如何界定的?
在针对史航的指控中,绝大多数都指向性骚扰。而这也成为舆论的部分讨论焦点,一些人询问爆料者,为何不报警。但实际上,目前为止,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仅仅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并不涉及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而大众语境中的性骚扰,则意义宽泛,涵盖了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和性侵犯等多种行为。
据《三联生活周刊》5月2日报道,目前为止,国家层面有三部法律法规具体提到了“性骚扰”,一是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提到,“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二是2021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也提到了性骚扰,指出违背意愿是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并突出强调了权力不平等关系中的性骚扰问题。
三是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均做出了与性骚扰相关的规定。
这几条规定都沿用自《民法典》,但具体规定上有所延伸,指出了“性骚扰”可以是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各种方式。
(滑动下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2023年3月8日,就是妇女节当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联合指导文件,其中第二条提到,“本制度所称的性骚扰是指,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
这份文件直接对职场性骚扰下了定义,还指出了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违背受害人意愿;第二,施害人的行为中,只要有性含义,无论是何种形式,何种企图,都构成性骚扰;第三,性骚扰的界定只参考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不需要考虑或追究施害人当时的主观目的或主观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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