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检察官不服省司法厅答复,再次硬刚!要求公开2021年度--2022年度实习律师中检察院、法院退休人员名单
来源:法律人那些事
复议请求事项
1,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第二条,并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的申请公开黑龙江省2021年度——2022年度实习律师中检察院、法院退休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名单及其理由;
2,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第三条,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黑龙江省2021年度——2022年度实习律师中检察院、法院退休人员已经审批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由原单位出具同意执业证明材料的样式及证明具体内容。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黑龙江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及其《答复》的案件事实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对吕某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称:我厅于2023年6月22日收到您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为“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黑龙江省2021年度--2022年度实习律师中检察院、法院退休人员名单;2.请求被申请人公开黑龙江省2021年度--2022年度实习律师中检察院、法院退休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名单及其理由;3.请求被申请人公开黑龙江省2021年度--2022年度实习律师中检察院、法院退休人员已审批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原单位出具同意执业证明材料的样式及证明具体内容”。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申请的第一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公示名单为省律师协会制作,因此公开主体应当为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现告知您如下信息:申请机关名称为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联系方式为 82291087。
二、关于您申请的第二项内容。从2021年度--2022年度实习律师中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中确定其中检察院、法院退休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名单及其理由,属于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
三、关于您申请的第三项内容。“同意执业证明材料的样式”目前无正式的统一格式化模板,“他人原单位出具同意执业证明的具体内容”涉及他人个人隐私,且该事项属于他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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