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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顶尖学者50年写就的经典巨著《合同法基础原理》 | 译者亲签限量100册

学术之路 2023-12-27

来源:燕大元照

本书是艾森伯格教授五十多年合同法研究的集大成著作,几乎涵盖了合同法的所有核心内容,且有一定深度,但又不晦涩,体系编排清晰独特,是合同法研究的经典作品,也是我国法律人系统学习美国合同法不可多得的经典体系书。

本书体现了合同法的精髓,对诸多问题作出了精辟的论述。本选题分为7个主要议题,22个部分,共57章。其编排体现了合同法侧重救济法的基本观念:

第一个议题是“合同法的理论基础”。该部分关注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法的基础原则、合同法从古典到现代的变迁、合同法中的道德因素、行为经济学与合同法、合同法中的过错等。

第二个议题是“合同救济”。论述了预期损害赔偿、特定履行、归入赔偿、违约金等救济问题。这部分共分14章,为核心内容。

第三个议题是“合同解释”。

第四个议题涉及“合同成立”。包括格式合同和口头证据规则。

第五个议题为“合同效力瑕疵”。主要包括错误、披露与意外情况。

第六个议题为“合同履行”。如履行顺序、履行条件、期前违约、履行担保、实质违约、实质履行等。

第七个议题为“善意及其他相关问题”等

孙良国教授亲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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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础原理

著译者简介


作者:艾森伯格教授,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的“杰西·乔珀”法学荣休教授(Jesse Choper Professor of Law),2015年1月份荣休。美国艺术与科学院(The 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Sciences)院士(Fellow)。艾森伯格教授在普通合同法发展史上具有特别的影响,是艾伦·法恩斯沃思教授(Allan Farnsworth)认可的唯一在世的伟大合同法学者,是公认的法学领域的巨人(giant)。艾森伯格1956年本科毕业于哥伦比亚学院,获得本科学位。他于1959年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66年艾森伯格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开始了教授生涯。1983年,艾森伯格教授被冠名为科里特法学教授(Koret Professor of Law,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顶尖教职之一)。艾森伯格教授拥有该教席长达20年。接任该教席的是世界顶尖知识产权法专家皮特·梅内尔教授(Peter Menell)。



译者孙良国,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艾奥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合同法学、侵权责任法学、法和经济学、公司法学。


王怡聪,吉林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证券法、公司治理、救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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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础原理》译者序

为什么要翻译这本书?


在合同法著作和合同法论文多如牛毛的时代,且在部分权威合同法译著已经面世的情况下,翻译这样一部大部头的著作显得有点匪夷所思:


第一,这本书的原版有903页,除了目录、索引、案例表等,正文还有814页。毫无疑问,翻译这本书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同时也会给个人的时间安排和身心带来很大的挑战。大部头著作的翻译不易,需要的工作量巨大。艾森伯格教授特别善意地提醒译者:“翻译这本书要考虑清楚,这可是一本八百多页的作品。”事实证明,这个工作确实耗时耗力,并且由于教学负担、科学研究及家庭等因素,从2018年9月,笔者拿到这本书的电子版到2022年初初稿成形,就花了三年多的时间。

第二,众所周知,在国内学术界,翻译作品在学术评价体系中的地位可能还不如一篇法学核心论文的地位,甚至不如一篇CSSCI论文。即使是笔者所在的法学院,也是经过了长时间的讨论,译著才被纳入既有的考核体系,可算作一篇有一定分量的CSSCI学术论文。这两个背景性因素意味着,在一般意义上,翻译国外著作,即使是名著,也绝对是一件“得不偿失”的工作。而且,翻译这本书的其他成本还是很高的:第一,机会成本高。因为用于翻译这本书的时间完全可以写数篇CSSCI或者CLSCI论文,这些论文完全可以获得更多的“个人收益”和更好的“个人评价”。第二,“搭便车”成本高。由于电子时代的便利,不少同行通过合法或者不合法的方式获得了这本书原版的电子版;虽然英语已经是一门通用语言,但是完全研读该书的学者并不多见。然而基于各种原因,当然也可能是出于出版物方面的考虑,引用外文资料显然比引用译著显得更“高大上”,因此诸多“搭便车”成本应然而生。

第三,快餐时代的偏好。在热点问题研究占据某些“显学”地位的时代,ChatGPT、元宇宙、基因编辑、数字法学等显然更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更多的关注,获得更多的个人收益,基础理论的研究确实在各种评价下显得更为艰难,但基础研究的地位就是“基础性”。


翻译这本大部头著作的理由有很多,此处仅从作为译者的视角来阐释:第一,笔者长期受到艾森伯格教授学术作品的影响。自2003年起,笔者就开始接触艾森伯格教授的作品,深受其作品的影响。而且笔者的学术历程在主题上也与艾森伯格教授的作品同步。第二,艾森伯格教授为人谦逊,乐于助人,是他个人品格促使笔者翻译此书。笔者与艾森伯格有多年的邮件联系,向他咨询过他如何看待软件合同的问题。他直接从伯克利给我邮寄了美国法学会《软件合同法原则》的原稿,在网络尚不发达的2006年,这是难能可贵的。之后,笔者又向他咨询了合同效力类型的问题,艾森伯格教授都悉心解答。2018年笔者表达了想翻译本书的想法,而且想前往伯克利法学院做一年访问学者,专门从事这项工作。艾森伯格教授进行了周密安排,顺利促成笔者从2019年9月到2020年8月在世界顶尖法学院访学。

陆建华老师嘱咐译者应写一篇译者序,得让读者下定决心去欣赏这样一部大部头的著作。当然,下定决心的决定性要素是读者能够从该书获得的收益与定价之间的关系。若前者大于或者远大于后者,读者就可以下定决心去购买;若后者大于或者远大于前者,则读者不会下定决心去购买。当然,笔者没有找国内外权威专家去推荐本书,因为艾森伯格教授自带光环,无需去做额外的商业营销或者权威推荐。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伟大学者的伟大作品当然值得拥有!



一、艾森伯格教授其人


艾森伯格教授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的“杰西·乔珀”法学荣休教授(Jesse Choper Professor of Law),之前是“科里特”法学教授(KoretProfessor of Law)。2015年1月份荣休(时年81岁)。艾森伯格教授在普通合同法发展史上具有特别的影响,是艾伦·法恩斯沃思教授(Allan Farnsworth)认可的唯一在世的伟大合同法学者,是公认的法学领域的巨人(giant)。
艾森伯格1956年本科毕业于哥伦比亚学院,获得本科学位。他于1959年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66年艾森伯格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开始了教授生涯。1983年,艾森伯格教授被冠名为科里特法学教授(Koret Professor of Law,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顶尖教职之一)。艾森伯格教授拥有该教席长达20年。接任该教席的是世界顶尖知识产权法专家皮特·梅内尔教授(Peter Menell)。
艾森伯格教授为人坦率、真诚,对学术保持相当的批判力和忠诚度。这里有两件小事可佐证。第一,2019年3月,他在《耶鲁规制杂志》的博客上发表了《拟议的消费者合同法重述一旦通过,将会刀刃消费者权利》一文。该文提到,可以有把握地说,拟议的《消费者合同法重述》几乎每一个条款都极不利于消费者。这个时候艾森伯格教授已经85岁了。此时他还对法律进行了冷静的反思和准确的评价,而且用词依然体现了“归来仍是少年”的激情与犀利。第二,有一次我请教他一个英文单词的翻译问题,“incorrect”是翻译成“notright”好还是“wrong”好呢?对这个问题,他诡异一笑,清晰地回答道“incorrect means wrong politely”。他的表情像孩童一样的天真,令人忍俊不禁。我也经常给国内学生讲,这样一个小的故事能够展示一个语词的魅力。当然,我一般补充道,同等语境下,国内学者可能会用“值得商榷”“有一定道理”等更为含蓄的用词。
荣休后,艾森伯格教授依然保留了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的办公室,每周都去法学院工作三天,进行阅读和写作。退休至今,艾森伯格教授已经出版了两本专著,分别是牛津大学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的《合同法基础原理》(Foundational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和2022年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而且还可能要在今年出版《现代合同法》(Modern Contract Law)。这三部著作都体现了艾森伯格教授“老当益强、老当益壮”“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的学术抱负。
当然,笔者也曾经问过艾森伯格教授两个小问题:一是,既然已经退休了,为什么还可以如此笔耕不辍?他说,研究或者写作是他的兴趣和享受所在。他愿意探索法律规则和法学原理的奥秘,更愿意把他的所思所想表达出来。二是,如果真的不从事研究了,会干些什么?艾森伯格教授回答,可能读读小说等。事实上,读小说对他的写作有很大裨益,他的语言表达能力、语言精炼程度都是教授中的佼佼者,而且他援引了很多有趣的文学故事和文学作品来帮助理解法律问题。


二、艾森伯格教授的研究志趣


艾森伯格教授是美国乃至世界顶尖的法学教授。1984年,艾森伯格教授被美国艺术与科学院(The 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选为院士(Fellow)。这是一项巨大的学术荣誉。在1984年当年,整个法学领域只有五位学者或者实务人员获得了这一殊荣。艾森伯格教授为什么可以成为院士呢?我们可以从美国艺术与科学院的官网对艾森伯格教授研究工作的介绍中了解一二:
他的研究聚焦于合同法、公司法与法律理论。在合同法中,他撰写了一系列学术文章,旨在对该部门法的不同领域进行重新概念化。他在合同法及公司法领域中都有顶尖的案例书出版(casebook)。他是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的首席报告人(chiefre-porter)。在法律理论中,他的作品关注于主要程序的分析,尤其是谈判、咨询和普通法的审判。他最近的作品强调法律中的认知局限与社会规范的地位。
整体而言,艾森伯格教授在三个法律领域都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合同法领域、公司法领域及法律理论领域。艾森伯格教授在合同法领域的贡献,笔者会在随后的部分进行更多介绍,此处主要介绍他在公司法领域和法律理论领域的贡献。
在法律理论领域,1988年,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艾森伯格教授的《普通法的本质》一书,该书的中译本在2004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译者为张曙光等。该书是重要的法学理论著作。该书认为,普通法规则在诸如侵权法和合同法等一些法律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在其他的一些领域也极为重要,如公司法。然而,在设立普通法规则时,法院使用或者应当使用什么原则,是远不清楚的。在普通法案例中建立的规则,是过去先例中宣布的规则及道德规范、政策与经验之间互动的产物。然而,与立法机关不同的是,制定普通法规则的法院不能自由采用它所认为最好的规则和政策。毋宁是,法院只能恰当地采用获得必要程度的社会支持的规则。更特别的是,普通法应当努力满足三个标准:第一,普通法应当回应规则体系(body of rules),这些规则体系是通过赋予所有获得必要支持的道德规范、政策与经验命题以适当权重,或者在规范、政策与经验冲突做出最佳的选择而形成的;第二,构成该法律部门的所有规则都应当相互一致;第三,在过去先例中采纳的规则应当随时间进展而一体适用。这三个标准经常指向同一个方向。当这三个标准不能指向同一个方向时,法律推理的核心难题就产生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普通法审判的原则而得以解决。以普通法审判的一般原则作为背景,作者检视和解释了普通法推理的特定模型,诸如先例推理、类比推理,并进行区分和推翻先例等。
这些法律理论的研究成为艾森伯格教授研究部门法问题的一般基础。换言之,艾森伯格教授对法律、普通法有着较为独特的深刻理解。这些理解构成了他对合同法、公司法等分析的基础和背景。这种知识背景反映了艾森伯格教授研究合同法的基调和特质。
就公司法研究而言,艾森伯格教授是《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的首席报告人(chiefreporter)。该作品规定了公司法的一般问题,而且检视了商业公司董事和官员对企业及其股东的义务与责任。该作品包括对当前法律要件的中肯分析,也包括建议的详细阐释。具体主题如下:商业公司的目标与行为、公司的结构、注意义务与商事判断规则、公平交易的义务、控制权交易与要约收购中董事与股东的地位和公司救济。他的作品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公司治理原则进行了梳理。20世纪之后,艾森伯格教授对公司法的兴趣明显减弱,笔者也问过他原因,他说他不太认同目前公司法学研究的进路。目前的公司法研究进路过度数理化,这可能溢出了法律研究或者规范研究的范围。


三、《合同法基础原理》写作过程中的五个问题


2019年9月20日,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大楼的331室,笔者第一次面见艾森伯格教授,当时我首先请教了他在《合同法基础原理》一书写作过程中的几个相关问题,他都一一给出了回答。

1.这本书写了多少年?
艾森伯格教授说,从有写这本书的想法到本书出版,经过了五十多年。从1966年到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任教,他就想写一本合同法的著作,也就是从那时起他就开始构思这本书的基本框架和具体问题。在后来半个多世纪合同法学术生涯中,他在整体上也是参照最初设想的逻辑展开论文写作的,尽管中间也有不小的修正。他说,他发表的这些论文其实都是为这一部著作服务的。
2.为什么使用“Foundational”一词?
本书名为“Foundational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我提出,表达“基本的”“基础的”“根本的”等词义等有很多词汇,如Basic、Fundamental等,而且后两个词可能更常见,为什么他要选择使用“Foundational”一词。艾森伯格教授说了两点:第一,其实书名中用“Basic”一词也是可以的,正像他撰写的合同法案例书《基础合同法》(BasicContractLaw)一样;第二,“Foundational”一词更加形象地描述了本书要研究的对象及采用的进路。他说,合同法的规则体系背后的原理支撑就像盖房子,盖房子最重要的是地基和基础,如果地基不牢靠,房子就建不好,甚至会有倒塌的危险,有可能真的就会倒塌。概言之,“Foundational”一词最为恰当,当然也就是不二选择了

3.为什么有些重要的主题并没有涉及?
艾森伯格教授在书中对该问题进行了解释,即使在他人看来一些主题很重要,但是如果该主题尚未占据基础性原理的地位,那他就没有涉及。当然,由于空间有限或者研究偏好,艾森伯格教授对有的主题也只是进行了简单讨论。这也就解释了一个我们很难理解的现象,即本书有57章,有数章内容只有2页或者3页的篇幅。
4.为什么没有将电子合同等问题纳入重要的研究主题?
艾森伯格教授认为,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或者电子合同及网络合同,如点击合同、拆封合同或者浏览合同等,它们并未在根本上改变合同法原理的基本面向。而真正阻碍电子合同的因素基本上都已经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或者在实践中几乎很难构成一个真正的问题。即使在数字社会,合同法基础原理的生命力也并没有减弱,相反会随着社会发展的不同形势而焕发出更强的生命力。
艾森伯格教授的理解也间接揭示了我国民法界一段发展历程背后的原因。在20世纪末期21世纪初,关于网络时代的合同法面临挑战,有大量法学文献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而且大都认为会给现代合同法带来足够的挑战甚或是产生更多的变革。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这一场景并没有出现。繁荣或者看似繁荣未必是发展。究其实质,这些繁荣最大的问题是,在相当大程度上误导了学术界的发展,浪费了大量的学术资源,而这些资源本来可用于能够积极推进学术发展的事务。
5.本书是对既有论文的拼接吗?
可以说,《合同法基础原理》中的主题,在艾森伯格教授五十多年学术生涯发表的论文中大多都有相应的主题。那么问题就来了,本书是以上论文的拼接或者简单拼接吗?或者这只是一本论文集吗?
艾森伯格教授作出了否定的回答。这可从以下两个事实中反推出来:第一,本书的章节都进行了重新排列,而且是按照体现艾森伯格教授的合同法哲学展开的;第二,本书在2012年完成了初稿,2013年1月份艾森伯格教授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召开了一次圆桌会议,对该初稿进行讨论,参加者都是美国顶尖或者知名的合同法专家,如艾奥瓦大学的史蒂文·伯顿(Steven Burton)教授、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的肖恩·拜仁(Shawn Bayern)教授等。从这次会议到著作出版,本书的修订或者修改持续了将近6年,这个时间跨度可能是我们很难想象的。即使有了数十篇论文做基础,艾森伯格教授也在结构设计、内在逻辑、语言完善等方面做了实质性的推进工作。一个常识是,如果这仅仅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当然不需要用长达6年的时间去完成。笔者曾阅读过艾森伯格教授所有的合同法论文,而这本书则超越了这些论文,明显进行了再体系化。


四、《合同法基础原理》的主要贡献


《合同法基础原理》是一部杰出的著作。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美国法学界对于体系书是存在误解的。尽管体系书是美国法的重要传统,但是随着法学研究观念的变化、若干普通法发展以及法学院学术评价的变化,体系书的传统大都丧失了。但是体系书的传统,依然应当具有非常强烈的现实意义。本书所体现的体系、观点以及论证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甚或确立了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推动了现代合同法观念的进步,影响了合同法案件的裁判。虽然《统一商法典》成为合同法的制定法,但是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学者在研究法律的时候,也还是更愿意参考普通法,从先例中寻找法律规则并且进行适用。
笔者择其要者,重点探讨该书的主要贡献。
(一)对合同法标准的凝练
合同法的基础原理是什么?这些原理究竟有何重要的意义?艾森伯格教授进行了深入思考,并且努力将基础原理贯穿在本书的始终及对合同法规则的理解之中。在这里有必要进行重复。这四项基础原理如下:第一,合同法的目的应当是实现允诺交易当事人的目标,前提是满足适当的政策和道德条件,如免于胁迫和欺诈的自由,并受到适当的限制,如行为能力和合法性。这是合同法第一个也是最基本的潜在原理。第二,实现允诺交易当事人目标的条件和限制及确定这些目标的方式,应当由那些考虑了所有可运用的且值得赞许的最佳政策、道德和经验命题构成。当不止一个这样的命题可适用时,法院应当做出适当判断,考虑到手头的问题,给予每个命题适当的权重,并且根据这些权重,要么将一些命题从属于其他命题,要么制定一条可适用命题之最佳矢量的规则,该规则考量它们的相对权重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形成反映这些权重的融通。第三,在缔约方没有明确地或隐含地解决某一问题时,该问题应由任意性规则予以规范,确定任意性规则内容的方式应与确定实现缔约方目标之条件与限制的方式相同。第四,合同法的其余原理—例如关于允诺的可执行性、违反允诺的救济、不履行可执行允诺的免责、条件不满足的效果、非合同当事人但会受益于合同履行之人的权利—也应以相同方式来确定。
合同法的规范性理论与这四项基础原理一起构成了合同法的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基本标准支持的原理是正当的,而基本标准不支持的原理则是不正当的。合同法学者从这些概括中就能够直接体会到法学大师的风采。
(二)对合同法演进逻辑的精准概括
尽管我们都知道在过去的两个多世纪里,合同法经历了从古典合同法向现代合同法的转化。但是如何概括此种演进,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能够对此宏大问题做出精准解读的,当属艾森伯格教授。艾森伯格教授对这种变迁提供了四个向度的分析。这四个向度分别是:从客观到主观,从标准化到个性化,从二元论到多元论,从静态到动态。使到了现代,这种概括依然可以作为分析工具发挥重要的作用,依然能够作为分析现代合同法演进和制度的框架。如在电子商务场景下,客观性与主观性、标准化与个性化是否会出现某种反转,值得深思。
(三)对约因的理解
约因是普通合同法制度的基石。这一概念也是最难以理解的概念。笔者在2005年—2007年讲授英美契约法(主要是美国合同法)时,学生们也都普遍认为,这一概念是很难理解的。而且约因也有不同的理解或者不同的理论解释,如交易说、信赖说等,然而这些理论都有重大的缺陷,不能有效地解释既有的制度。
问题的解决方案在哪里呢?艾森伯格教授认为,约因就是使允诺可执行的类型或者因素。正是在这一点上,笔者不太愿意将“considera-tion”译成“对价”,因为“对价”在中文语境下可能有两个含义:一是为了得到某些东西,必须付出某些东西;二是得到的东西和付出的东西应当具有相称性与合比例性。当然,艾森伯格教授认为,从约因角度来看,履行允诺人有义务履行的交易允诺,通常与任何其他交易允诺没有区别,应当是具可执行性;现代判决趋势是反对以缺乏相互性为由,借助法院来推翻合同。这都推动了既有的约因原理的进步。
(四)对违约损害计算的模块化与公式的凝练
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向来是合同法的核心领域,然而虽然这个领域的作品汗牛充栋,但是研究的理论化、系统化、实用性还有不小发展空间。虽然这一研究难度确实极大,但是艾森伯格教授做到了这一点,这需要深刻的洞察力与高深的理论素养。就这方面,笔者可以举出数例来说明。
1.损害赔偿计算的模块
在既有的案例书或者著作中,我们极少看到关于计算模块的概念和内容。预期损害赔偿计算有三个模块:替代成本、价值降低与所失利润。这并不意味着这三个模块都能形成共识,然而这一概括确实提供了更好的分析基础。
2.合同类型与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
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与合同类型有紧密的关系。在艾森伯格教授看来,货物买卖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区分是一种最基本的类型区分。因为这两种合同是基于合同性质而有不同的计算公式。如市场价格损害赔偿公式、替代交易损害赔偿公式、所失利润赔偿等。
3.合同主体与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
当然,在典型的国际示范文件中,合同主体(如买卖合同的卖方与买方,或者服务合同的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没有影响,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并非如此。就货物买卖合同而言,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可以寻求的计算公式是替代交易损害赔偿、市场价格损害赔偿或者所失利润赔偿,具体运用哪个公式取决于具体个案中的情况,如是否进行了替代交易等。


(五)对违约损害赔偿限制性规则的洞察
1.可预见规则应当予以废除
经过详细的分析,艾森伯格教授认为,可预见规则应当被废除,主要原因是该规则会产生很高的不确定性及成本超过收益。废除之后的规则应当由四个相应的替代性制度组成:风险的合同分配、近因、违约的性质、不合比例损害赔偿的限制等。
2.确定性规则应当予以放松
确定性规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损害赔偿的限制性规则。然而确定性规则的要求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体现为“全有或全无”的进路,由于其不合理的社会命题而失去生命力,逐渐退场。艾森伯格教授提出了以概率为基础的更现实的检验标准。
(六)对效率违约理论的否定
效率违约理论是一个流行于世界的合同法理论。该理论肇始于美国普通法,在合同法理论中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尽管并不一定具有很强的合同法实践意义。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对该理论的分析与探讨确实存在一个尚未解决的基本问题,即该理论一旦在实践中得以运用会出现何种场景。艾森伯格教授将效率违约可能产生的场景分为两种:一个是高价范式,一个是损失范式。核心是前一范式。通过细致且有说服力的分析,艾森伯格得出结论:效率违约理论在高价范式中彻底失败了,而在损失范式中也基本失败了。整体而言,效率违约理论不能实现其赖以为凭的效率。这是釜底抽薪式的论证,得出了令人振奋的结论。
(七)对合同解释理论的精致阐释
一个好的解释理论对合同理论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在已有的合同解释理论中,艾森伯格教授确立了合同解释的四个原则:第一,在合同语境下,如果当事人对一个表达赋予不同的意思,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另一方当事人赋予的意思不同于他所赋予的意思,而且这两种意思并不同样合理,那么更合理的意思胜出;第二,如果在当事人都主观地赋予某一表达相同意思的语境下,该意思应胜出,即使该意思可能不如其他意思合理;第三,在合同语境中,如果当事人主观地赋予一个表达不同的意思,这两个意思同样合理,并且任一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方赋予了不同的意思,那么两个意思都不能胜出;第四,在合同语境中,如果当事人即A和B,分别给一个表达赋予了不同的意思“阿尔法”和“贝塔”,A知道B赋予了“贝塔”的意思,而B不知道A赋予了“阿尔法”的意思,即使“贝塔”比“阿尔法”不合理,“贝塔”意思也应胜出。
当然,更为精彩的是,艾森伯格教授严厉批评了世界顶尖合同法专家艾伦·施瓦茨(Allan Schwartz)和罗伯特·斯科特共同提出(Robert Scott)的合同解释理论。该解释理论的一个观点是,解释的目的不是找到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最准确解释,而是确定可能解释的平均值(mean)或分布。后两者认为,合同解释是要确定合同解释的平均值。然而艾森伯格教授认为,这与解释的现实情况脱节,解释几乎是在两种相互竞争的解释之间进行选择,而不是确定平均值。

(八)强调道德因素在合同法中的特殊作用
艾森伯格教授强调道德因素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道德因素在显失公平中的地位与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市场在显失公平规则适用中的作用。艾森伯格教授认为,当交易发生在市场外或由于某种原因甚至不那么合理竞争的公共市场时,法院最有可能发现显失公平的存在。因为合理竞争市场中的交易不太可能是显失公平的。
第二,道德在显失公平的认定中有突出的地位。艾森伯格教授认为,道德过错有不同的程度,而“显失公平”一词暗示着严重程度的道德过错。
第三,显失公平规则适用的类型化。显失公平规则显然是抽象的,单纯从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进行分析则远远不够,无法对当事人产生有效的指引,也不能对法院产生有效的规范。因此,类型化是必然的选择。艾森伯格教授分为七种情况进行分析,如困境、哄抬物价、无交易行为能力、不公平的劝说、高于市场价格的销售、对价格无知的利用和实质显失公平等。在这些具体类型的显失公平情形中,艾森伯格教授进行了很好的道德分析。
(九)回应行为经济学对合同法的挑战
行为经济学兴起后,产生了很大的学术影响。艾森伯格教授及时捕捉到了这一点并将其引入到合同法研究中,早在1995年他就在《斯坦福法律评论》发表了《认知局限与合同局限》。该文的思想同样收录在《合同法基础原理》一书中。本书重点强调有限理性、非理性处置:不切实际的乐观、瑕疵能力(包括可用性、代表性、有缺陷的远见力、有缺陷的风险评估能力)等。这些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合同主体、合同行为、合同条款及合同结构,换言之,影响了合同实践。这也对合同理论产生了较大影响,特别是消费者合同理论。
当然,艾森伯格教授运用行为经济学原理对惩罚性违约金的解释颇有独到之处。他说,法院应对约定违约金条款进行特别审查,这是一项公认的规则。人们通常认为,此规则存在的理由是,这些条款应受到责难。然而此理由难获支持。因为该理由非常脆弱,案例法也经常不一致,类似案件经常得到不同的裁判,结果往往难以预测。特别审查规则的真正理由是,约定违约金条款的订立特别受制于认知局限。基于此种分析将约定违约金条款进行特别审查的真正原因揭示出来,并建议这种审查应当采取的形式。此种审查应当指向双方当事人是否充分理解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潜在结果。艾森伯格教授也强调,这是他运用行为经济学做出的理论阐释,而非现行法律。
(十)对格式合同与不完美合同的研究
格式合同的理论有很多,艾伦·施瓦茨和路易·王尔德持知情少数论观点,认为如果有足够多数量的消费者阅读并理解形式合同中的样板条款,那么卖方将写下实际阅读的消费者会接受的样板条款,进而也会利于那些不阅读的消费者;欧姆里·本·沙哈尔持私人家长主义论观点,认为格式接受者想要样板条款,因为如果卖方能够采用有利于格式接受者的样板条款,那么就合同和该商品,格式接受者花费得就会更少。
然而艾森伯格教授的观点是非常鲜明的,即样板条款不可执行的关键原因在于它不是合同性的。即使施加了那样的要求,渐进合同(rollingcon-tracts)中的样板条款也应当是不可执行的。
就不完美合同而言,艾森伯格教授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不完美合同群中的一组规则涉及协议不确定性的效果,就这个问题,许多(也许是大多数)现代法院都认为,以合同不确定或者过于宽泛为由拒绝执行合同,往往会破坏当事人的意图。不完美合同群中的另一组问题涉及这样的情况:即一项协议看起来是最终的,但是它只包括一项条款—交易将由另外的文书予以说明,尽管尚未有另外的文书可供签署。填补漏洞的规则及司法意愿是,这些机制为明示或默示同意善意谈判的当事人提供了激励。


五、《合同法基础原理》对我国合同法学术研究及司法实践的意义


可以说,目前国内最权威的英美合同法文献是《合同法重述(第二次)》主报告人艾伦·法恩斯沃思教授所写的《美国合同法》,该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由著名法学家葛云松教授、丁春艳教授翻译。艾森伯格教授的这本书与法恩斯沃思的《美国合同法》有什么区别呢?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区别是法恩斯沃思的著作是入门书,而艾森伯格教授的这本书是“著作”。相应的附带区别是,前者主要介绍通说观点及法律规则,更多体现的是共性;后者更多地是介绍艾森伯格教授自己的理论及学说,更多体现的是个性;前者侧重体系,后者侧重分析。
《合同法基础原理》一书所确立的原理或者原则对我国学者的研究具有鲜明的意义。正如崔建远教授所言,我国的合同法整体上是繁而不荣的状态。虽然我国的合同法作品较多,但是整体而言,有两个基本缺陷:第一,理论分析工具较为欠缺。换言之,我们工具箱里的工具相对较少,其中最为明显的是经济学分析工具的欠缺。有学者还对经济学分析工具极为排斥,这是不正常的。因为诸如效率、交易成本、机会成本、收益等概念都是交易分析的内在和必要的概念,不是外在于交易关系的概念。这些分析工具和概念,能够从方法的角度提出不同的问题并且提供不同的论证,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就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这个概念而言,如果单纯从道德直觉的角度进行思考,这个概念太荒谬了,甚或是错误的。一个违约的人还有权利去解除合同?是可忍孰不可忍!然而理性的思索证实,结论并非如此。第二,对比较法缺乏细致的分析。比较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然而在论证上,既有研究更多是将外国法的制度作为论据或者论点进行论证。对比较法制度不仅欠缺深入的理解,还缺乏深入的分析,导致论证没有充分的说服力。艾森伯格教授对美国合同法制度的深入理论分析则可弥补此缺陷。
《合同法基础原理》能够为基本理念的确立提供示范。合同法的理解、认识与分析应当以何种理念为基础呢?对此,艾森伯格教授非常清晰地以市场作为分析的基础,他相信市场的力量。这一点正如欧姆里·本·沙哈尔教授所言,“我相信市场”。当然,市场是合同法的基础。因此我们看到,艾森伯格教授对诸多法律原理的分析都明确以市场为基础。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我国,因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一命题跨越国界,体现了合同法内在的规律性。
《合同法基础原理》能够为洞察能力的提高提供示范。以前述效率违约理论为例进行分析,如何对这个理论进行评价呢?不可否认的是,当大部分学者都从道德、伦理等价值评价的角度进行分析的时候,艾森伯格教授对效率违约理论的适用范式予以精准概括,得出了效率违约理论没有效率的结论,十分有说服力,这是他具有非常强的洞察能力的体现。本书中,对如何理解归入利益(disgorgementinterests),法恩斯沃思教授认为合同法不应当保护归入利益,但是艾森伯格教授认为,法恩斯沃思的论证是不正确的。法恩斯沃思教授没有真正洞察到归入利益的真实样态,而艾森伯格教授却对归入利益进行了准确的定位及客观的描述。
《合同法基础原理》能够为分析能力的提高提供示范。尽管我们有非常丰富的素材,但是如何将这些素材进行有效的加工、分析及熟练的运用,是非常值得关注的。这一点最典型地体现在“显失公平”一章中,艾森伯格教授细致地将抽象的、一般的显失公平分为七种类型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当然,如何更为有效地分析具体案例呢?笔者认为,第三十六章中的“论坛报”一案是此种分析能力的集中体现,该案清晰地揭示了法院没有意识到但却在运用的逻辑。在他同时代甚或下一代的合同法学者中间,艾森伯格教授的分析能力都是首屈一指的。
《合同法基础原理》为类型化的解析能力的提高提供示范。如果一个原理或者原则是如此重要,而且也如此一般或者抽象,那么如何应对呢?最好的解答可能就是违约损害赔偿的公式,而且因货物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区分而异其公式。
《合同法基础原理》为反思与批判能力的学术训练提供示范。反思与批判能力是高等教育的灵魂,也是学术训练的内在特征。没有学术性的反思与批判,就没有学术的进步。艾森伯格教授就经常反思既有的稳定的原理,而且往往能够借助于跨学科分析工具得出非常独特但却有说服力的结论。如,他认为法律义务规则自身是没有正当性的,无法获得实质性的原理支撑;可预见规则应当废除等。这些都体现了艾森伯格教授优秀的反思与批判意识与能力。
这一篇译者序有点太长,需要打住了。虽然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已经非常努力,但是错误和谬误都在所难免,欢迎大家指正,谢谢!我的邮箱是jdfaxueyuan@126.com。
所有的努力都概括为一句话:

与世界顶尖合同法学者同行,是挑战也是机遇,祝阅读愉快!


孙良国教授亲笔签名版,限量预售


3

《合同法基础原理》

目  录

第一编   本书的目标与范围,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法的四个基础原则, 以及合同法从古典到现代的转型

第一章   本书的目标和范围;原理和社会命题;社会道德和

批判道德;术语;以及脚注设置的宗旨     0003

一、目标与范围          0003

1.   目标     0003

2.  范围      0004

二、术语      0004

1.  原理命题       0004

2.  社会命题       0005

3.  社会道德和批判道德     0005

4.  原则与规则    0006

5.  古典合同法    0007

6.  威利斯顿       0007

7.  科宾      0007

8.  商品      0008

9.  表达      0008

10.  代词     0008

三、脚注设置的要旨    0008


第二章   合同法的理论      0009

一、形式主义理论       0009

1.  创设新的例外       0011

2.  重新阐释       0013

3.  转换      0014

4.  推翻      0016

5.  形式主义的现状    0016

二、解释性理论          0017

三、规范性理论          0020


第三章   合同法的四项基本原则与基础的合同法标准     0023

第四章   合同法从古典到现代的转型        0027

第二编   允诺的可执行性

第五章   交易允诺与交易原则   0035

一、交易允诺导论      0035

二、结构性协议          0037

三、交易原则的三个原理例外    0043

1.  法律义务规则        0044

2.  不重要的敲竹杠问题     0049

3.  放弃或者不主张被证明为无效的索赔           0052

4.  相互性原理与虚幻允诺规则         0054


第六章   效率违约理论      0060

一、高价范式      0061

二、该理论的事实断言       0062

1.  无效率地重新订立合同         0070

2.  无效率地抑制规划        0074

3.  降低缔约制度的效率     0075

三、损失范式      0077

四、结论     0079


第三编   合同法中的道德因素

第七章   显失公平原则      0083

一、导论     0083

二、市场的作用          0085

三、道德过错的作用    0086

四、特定的显失公平规范    0088

1.  困境      0088

2.  哄抬价格       0094

3.  无交易行为能力    0096

4.  不公平的劝说        0099

5.  不公平的惊讶       0103

6.  高于市场价格的销售和对价格无知的利用     0103

7.  实质显失公平       0109

8.  两个制定法          0117


第八章   赠与允诺    0120

一、简单赠与允诺      0120

二、形式的赠与允诺—盖印允诺        0136

三、基于补偿先前利益之道德义务的允诺          0141

四、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赠与允诺        0145

五、信赖的作用          0146

六、赠与允诺语境下的信赖损害赔偿计算          0151

七、信赖的生命   0155


第九章   合同法中的救助义务   0168

一、无救助义务规则    0168

二、要约与承诺         017

1.  沉默作为承诺       0172

2.  逾期承诺       0176

3.  单方合同       0177

三、履行     0177

1.  提醒一方当事人即将违约的义务          0177

2.  提醒潜在损失的义务     0182

3.  合作义务       0184

四、小结     0187


第十章   减损原则    0189

第四编   合同法的行为经济学

第十一章   行为经济学与合同法       0201

一、导论     0201

二、有限理性      0205

三、非理性倾向:不切实际的乐观      0207

四、能力缺陷      0209

1.  可用性    0209

2.  代表性          0211

3.  有缺陷的远见力     0212

4.  有缺陷的风险评估能力         0212

第五编   过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第十二章   过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0217

第六编   预期损害赔偿

第十三章   预期损害赔偿计算公式的模块;无差异原则   0224

一、预期损害赔偿和信赖损害赔偿的比较          022

1.  信赖损害赔偿       0226

2.  预期损害赔偿       0226

二、交易语境下的预期损害赔偿与信赖损害赔偿       0227

1.  有效履行率          0230

2.  有效预防率          0230

3.  有效盈余增加的信赖率         0231

附录     0234


第十四章   违反货物买卖合同时计算预期损害赔偿的公式      0237

一、货物买方的违约    0237

二、货物卖方的违约    0241

三、市场价格损害赔偿超过受允诺人实际损失的情况        0243


第十五章   违反提供服务合同计算预期损害赔偿的公式         0252

一、服务购买者违约    0252

1.  核心公式:所失利润     0252

2.  固定成本的处理( 间接费用)         0254

3.  核心公式的减项     0256

二、服务提供商违约    0258

1.  核心公式:完工成本和价值降低    0259

2.  什么时候不使用完工成本赔偿而使用价值降低赔偿      0261


第十六章   买方违反现成商品合同的赔偿        0271

一、现成服务      0271

二、现成货物      0274

三、满负荷         0275


第十七章   补   进    0276

一、补进原则及实证法       0278

二、结论     0281


第十八章   确定性原则     0283

第十九章   可预见规则( 哈德利原则)      0299

一、导论     0299

二、哈德利原则和法律的一般原则     0301

三、哈德利原则的现代论证        0305

四、哈德利原则的替代制度        0313

1.  损失的合同分配     0313

2.  近因      0314

3.  违约的性质          0315

4.  对不合比例损害赔偿的限制         0316

五、结论     0318


第二十章 对预期损害赔偿的其他限制

— 诉讼成本、所失获益的时间价值及允诺人破产的风险          0320


第二十一章   过度信赖的理论   0322

一、导言     0322

二、初步的考虑         0323

三、过度信赖在规范意义上不可能的情况          0324

1.  信赖由必要履行成本或必要准备成本构成的情况         0324

2.  预期损害赔偿不随信赖变化的情况       0325

四、虽然理论上可能但实际上却高度不可能发生过度信赖的

情况     0328

1.  违约后仍有价值的信赖         0328

2.  买方考虑卖方的违约可能性是无效率的情况        0328

五、过度信赖理论的一个有缺陷的信条      0331

1.  诉讼风险       0332

2.  诉讼成本       0332

6    合同法基础原理

六、通过考虑允诺人违约的可能性来修正预期计算的成本        0333


第二十二章   对预期损害赔偿的批评与替代性损害赔偿制度          0335

一、导论     0335

二、执行错误制度      0335

1.  背景      0335

2.  允诺人的主观相信        0337

3.  客观概率与关于主观概率的证据          0337

4.  合同案件中客观概率及主观概率之客观证据的飘忽性         0339

5.  执行错误制度引发的其他实施问题       0340

三、考虑秘密利益的制度    0342

四、以促进效率违约为目标的制度     0345

五、结论     0348

第七编   约定违约金

第二十三章   约定违约金         0353

第八编   特定履行

第二十四章   特定履行原则:实际的和虚拟的特定履行   0367

一、支持将特定履行制度作为常规的三个理由    0369

1.  无差异原则    0369

2.  交易原则       0369

3.  信息效应       0370

二、反对将特定履行作为常规的理由         0370

1.  执行过程       0371

2.  陪审团审判的问题        0372

3.  减损问题       0373

4.  卖方提起的诉讼     0375

5.  机会主义的问题     037

三、特定履行原则      0378

四、特定履行原则在重要类型合同中的适用      0380

1.  货物买卖合同       0380

2.  不动产买卖合同     0385

3.  服务合同       0387

五、结论     0392


第九编   合同法中返还的地位

第二十五章   合同法中返还的地位    0397

一、被告违约时的返还损害赔偿   0400

二、原告违约时的返还损害赔偿   0408

三、没有可执行合同时的返还损害赔偿      0411


第十编   合同法中的归入利益

第二十六章   合同法中的归入利益( disgorgement interest)        0417

一、导言     0417

二、合同法之外的归入利益        0419

三、《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的难题     0421

四、反对归入之效率观       0426

五、为什么合同法应当保护而且确实保护了归入利益        0427

六、受允诺人已就允诺人的违约获益进行了交易的情况     0429

七、作为特定履行替代的归入     0435

八、作为预期损害赔偿替代的归入     0435

九、旨在服务于以获利外的利益为目的的交易    0436

十、外部性   0440

十一、违约所节省之成本归入     0440

1.  节省的服务          0441

2.  价值降低       0442

8    合同法基础原理

十二、反对合同法中归入之因果关系的论点       0443

1.  事实因果关系        0444

2.  共同因果关系;分配     0446

3.  远因;追踪(tracing)      0448

十三、为什么我们在合同法中看不到更多的归入?           0448

十四、分配问题          0450

十五、结论         0452

第十一编   合同的要素

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要素

—— 表达、含意、惯例、交易过程、履行过程,语境与目的 0457

一、表达     0457

二、含意     0458

三、惯例     0458

四、交易过程      0459

五、履行过程      0460

六、语境与目的   0460

1.  语境      0460

2.  目的      0461


第十二编   合同法中的解释

第二十八章   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0466

一、语境主义      0466

二、字面主义      0475

三、极端字面主义      0481


第二十九章   解释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       0496

第三十章   表达规则   0509

一、背景考虑      0509

二、表达规则的形式          0513

三、表达规则的正当性       0514

四、结论     0517


第十三编   合同成立

第三十一章   要   约       0521

一、要约的承诺性质    0522

二、什么构成要约      0525

1.  广告      0525

2.  拍卖      0530


第三十二章   承诺的方式         0533

一、通过允诺还是行为承诺        0533

二、单方合同要约的承诺    0536

1.  背景      0536

2.  雇佣手册和任意解雇规则     0538

3.  受要约人的动机    0544

4.  受要约人不知道要约     0548

5.  受要约人履行通知的要求      0549

三、已开始履行的受要约人的义务     0550

四、双方合同      0551

1.  第 2-207(1) 条的合同   0553

2.  第 2-207(3) 条合同      0559

五、主观承诺      0560

六、电子承诺      0562

七、承诺何时生效       0564

1.  撤销与承诺交叉     056

2.  传送延迟或失败    0566

3.  什么法律管辖合同        0566

4.  选择权          0567

5.  受要约人改变主意        0567

6.  拒绝之后的承诺    0568

7.  废弃承诺       0568

8.  撤回承诺       0569

9.  对设定承诺期限的要约的解释      0569

八、新的传输模式      0570


第三十三章   受要约人承诺权的终止        0573

一、失效     0573

1.  一般规则       0573

2.  对话规则       0574

3.  未通知受要约人其承诺过迟         0576

二、双方合同中要约的撤销        0577

三、不可撤销要约的规则的例外        0582

1.  名义约因       0582

2.  书面形式的效力     0582

3.  拍卖      0583

4.  信赖      0584

四、单方合同中要约的撤销        0585

五、间接撤销      0590

六、对公开要约的撤回       0592

七、死亡或无行为能力       0596

八、拒绝、反要约和附条件承诺   0599

1.  拒绝      0599

2.  反要约    0600

3.  附条件承诺    0602

4.  镜像法则       0604

九、回顾      0606


第三十四章   奖赏与赏金   0608

一、约因     0608

二、救济     0610

1.  未兑付赏金或奖赏的损害      0610

2.  丧失的机会          0613


第三十五章   法律上默示合同和事实上默示合同     0618

第三十六章   不完美合同   0622

1.  不完美          0622

2.  前合同责任          0623

3.  受约束          0623

一、不确定性及漏洞    0623

1.  不确定性       0623

2.  漏洞      0625

二、后续的另外文书条款及善意谈判的允诺      0630

1.  涉及明确或近乎明确的善意谈判之交易允诺的情形      0632

2.  存在善意谈判之默示交易允诺的情况    0636

3.  救济      0646

4.  从等于误导的言行中默示出被信赖的善意谈判之允诺的

情况     0648

三、论坛报案制度的一些衍生后果:不确定性及漏洞        0650


第十四编   格式合同

第三十七章   格式合同     0655

一、导论     0655

二、渐进合同( Rolling contracts)        0667

1 2  合同法基础原理


第十五编    口头证据规则

第三十八章    口头证据规则     0671

一、导言     0671

二、口头证据规则的三种表述及整合的概念      0672

1. 《 合同法重述(第一次)》和威利斯顿     0672

2. 《 合同法重述(第二次)》和科宾(及现代合同法)     0674

3. 《 统一商法典》第 2 -202 条       0675

三、口头证据规则的两个例外:可能自然订立的独立协议,或者确定

已包含在协议内          0677

四、矛盾或者不一致    0681

五、部分整合      0683

六、合并条款      0684

七、允诺欺诈      0685

八、法律效力条件例外       0688

九、结论      0689


第十六编   错误,披露,与意外情况

第三十九章   合同法中的错误导论    0693

一、效率     0693

二、道德      0694

三、经验     0695


第四十章   评估错误   0696

第四十一章   机械错误(“ 单方错误 ”)         0699

一、导言     0699

二、错误付款      0702

1.  典型情况       0703

2.  收款人并不实际知情     0707

3.  信赖      0707

4.  可实施性       0709

三、计算错误      0709

1.  非错误方知道此错误     0709

2.  非错误方有理由知道该错误         0711

3.  非错误方既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该错误     0712

4.  太好到不真实的报价     0714

5.  零售业标价错误     0715

四、现代立场      0717


第四十二章   误   转       0724

第四十三章   共同的错误的事实假设(“双方错误 ”)      0726

一、一般原则      0727

二、一般原则的四个例外    0734

1.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意识地了解了假设错误的风险,

或者轻率地忽视了使他注意到该风险的事实       0734

2.  假设错误的风险已约定分配给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      0737

3.  一个缔约方能够清楚地拥有假设错误风险的优势信息         0741

4.  意外之财       0742


第四十四章   合同法中的披露   0747

一、披露原则      0747

二、披露偶然获取的信息    0753

三、仅是预知的信息披露    0759

四、分配效率      0762

五、纯交换制度          0766

六、卖方的披露          0767

1.  市场信息       0770

2.  现行法律和实践     0770

七、通过不适当手段获取的信息   0773

八、忠实关系及信托和信任关系        0774

九、例外     0775

1.  错误风险已分配给了不知情方      0776

2.  不知情方本应注意到,未能进行合理搜索,或两者兼具      0776

3.  交易发生的社会语境是买方寻求卖方之错误的博弈      0778

十、小结      0779

附录:不披露制度对效率有多大贡献?      0780


第四十五章   意外情况的效果

— 履行不可能、履行不可行与目的落空     0784

一、导言     0784

二、共同默认假设检测       0787

1.  默认假设       0787

2.  共同默认检测的例外     0790

3.  共同假设检测下过错的作用和司法救济的性质     0798

三、未交易风险之检测       0807

1.  检测      0807

2.  与双方错误的比较        0809

3.  例子      0812

4.  救济的性质          0818

四、相反的观点          0820

五、保险因素的作用    0822

六、事后因素的作用    0828

七、结论      0832


第十七编   履行难题

第四十六章   履行难题导论  083

第四十七章   履行顺序;推定条件    0839

第四十八章   期前违约的原则   0842

一、一般原则      0842

二、什么构成期前违约       0845

三、如果在允诺人拒绝履行时受允诺人已完全履行场合下期前

违约的效力         0845

四、期前违约的撤回    0847

五、忽略期前违约      0848

六、受害方履行的能力       0848

七、期前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     0849


第四十九章   履行的充分担保原则    0854

第五十章   加重的制裁:重大违约、完全违约和机会主义违约;

纠正;中止及终止      0859

一、术语和定义          0859

二、允诺人未来履行的可能性    0862

三、违约的经济意义    0862

1.  经济上无关紧要的违约         0862

2.  经济上的重大违约        0863

3.  经济上的显著违约        0863

四、机会主义违约      0863

五、纠正     0864

六、允诺人的利益      0867

七、小结     0870


第五十一章   实质履行的原则   0871

一、导论     0871

二、什么构成实质履行的检测    0872

三、有意性的效果      0872

四、货物买卖合同      0874

1.  普通法背景    0874

2. 《 统一商法典》     0874


第十八编   合同法中的善意原则

第五十二章   合同法中的善意原则    0883

第十九编   明示条件

第五十三章    明示条件    0893

一、明示条件导论      0893

二、明示条件不完全成就的效果   0894

三、完美成就规则的例外    0898

1.  没收( Forfeiture)    0898

2.  没有损害       0900

3.  达到条件目的的情况     0901

4.  不可行    0902

5.  微不足道       0903

四、作为允诺或者明示条件之合同规定的解释    0904

1.  附条件付款条款    0904

2.  满意条件       0906

五、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0910


第二十编   关系合同

第五十四章   关系合同     0917

第二十一编   第三方受益人

第五十五章   第三方受益人      092

一、规范第三人利益合同可执行性法律的发展    0927

1.  早期英国和美国法律     0927

2.  劳伦斯诉福克斯    0929

3.  古典合同法          0932

4.  现代第三方受益人之法律的开端    0936

二、第三方受益人原则       0939

1. 《 合同法重述(第一次)》与受益意图检测      0942

2. 《 合同法重述(第二次)》检测        0945

3.  第三方受益人原则        0946

三、一些重复出现第三方受益人类别         0950

1.  受赠受益人    0950

2.  债权受益人          0952

3.  明确规定第三方受益人应该还是不应该被允许执行合同的

案件     0953

4.  未来的受遗赠人     0953

5.  分包商对主承包商保证人的诉讼    0956

6.  多重主合同    0960

7.  业主对分包商的诉讼     0962

8.  政府合同       0965

四、抗辩     0970

1.  允诺人可基于其对受允诺人的抗辩向授权受益人提出的

抗辩     0970

2.  变更和解除          0971

五、允诺人对受允诺人的抗辩    0975

六、结论     0977


第二十二编   书面形式的要求

第五十六章   反欺诈法      0981

一、导言     0981

二、反欺诈法正当吗?      0985

三、根据反欺诈法不可执行协议的法律后果      0988

四、该法范围内的合同类型        0991

1.  土地权益买卖合同        0991

2.  货物销售合同;《统一商法典》     0992

3.  与书面文件相关的《统一商法典》其他条款        0996

4.  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不得履行         0996

5.  保证部分       0998

6.  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做出的允诺    0999

7.  基于结婚考虑的合同     1000

五、什么类型的书面形式或其他记录满足该法的要求?           1001

六、该法范围内口头合同部分履行的效果,或信赖该法范围内

口头合同的效果          1005

1.  导言      1005

2.  返还      1005

3.  信赖      1006

4.  预期损害赔偿       1009

七、口头解除      1013

八、口头变更      1013

九、《反欺诈法》与口头证据规则及变更救济的互动         1016

十、与该法有关的答辩和程序问题      1018


第五十七章   禁止口头变更条款       1019

案 例 表      1023

法律表         1051

索   引      1059



合同法基础原理


梅尔文·A.艾森伯格 著   孙良国 王怡聪 译作 






本书是梅尔文·A.艾森伯格教授五十多年合同法研究的集大成著作,几乎涵盖了所有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全书分为7个主要议题,22个部分,共57章,体现了合同法的精髓,并对诸多问题作出了精辟的论述。


译者孙良国教授亲笔签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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