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17号、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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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19号
被处罚人: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住 址:*********。
2023年7月5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京0115刑初511号〕,反映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调查。
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
根据判决书认定,你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京0115刑初511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23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8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4日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20号-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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